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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甫儿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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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甫儿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7)沪0101民初24304号

当事人  

原告: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样军,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甫儿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钟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行为;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发生的合理费用23,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专业健身培训,拥有BungeeWorkout健身品牌。BungeeWorkout是室内蹦极健身,由原告首先引入国内,其特点是通过蹦极阻力绳,克服地心引力,在空中做各种运动。该健身运动难度较大,对教练的教学技巧要求极高,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同时对训练设备、教学环境的安全性也有很高的要求。

  2017年7月10日至7月17日,原告为意欲加盟BungeeWorkout健身品牌的加盟者开设了课程培训,被告参加了该次培训。期间,双方签订了《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保密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被告只可加盟后在原告允许的教学环境下使用培训课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但被告在课程结束不久后,即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推广自己的“魔力带”课程,其中的动作多来自于原告培训的保密内容。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BungeeWorkout健身品牌形象及商业价值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原告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涉案协议为服务合同,被告系出于强身健体的目的参与培训并支付了费用,属于消费者。该协议中关于保密义务的格式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应属无效;2、涉案协议未明确保密范围,所称的教学技巧、动作要领等均未在涉案协议中体现,未向被告释明,无法确定其保密内容;3、涉案协议称“该课程凝聚了甲方与教学部主创人员的心血”,但国外网络上已有类似动作,故原告存在欺诈。被告教授的“魔力带”课程动作均来源于外国网络视频或自己前往泰国台湾学习或自创,并非原告教学内容;4、即使涉案协议有效,被告所展示的动作属于涉案协议保密内容,被告亦不构成违约。因为原告的教学内容已经在网上公开,且部分是原告自己公开的,被告不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至7月17日,原告开设了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被告支付了15,000元费用参与了培训。2017年7月13日,双方签订了《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保密协议书》,具体内容有:

  1、原告推出的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系为意欲加盟BungeeWorkout健身品牌的加盟者所开设的健身课程培训。该课程凝聚了原告与教学部主创人员的心血。被告为意欲加盟的加盟者或加盟者指定的学员。出于尊重原创者劳动成果和保护原告的权利,被告同意遵照原告拟定的保密制度,履行课程保密责任。

  2、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BungeeWorkout课程实施方案、课程内容、教学情况、实施情况。具体指BungeeWorkout健身的初级和高级动作要领、教学技巧、编舞技巧、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实现方法、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教学环境、工作平台、使用手册、技术文档等。

  3、原告只允许被告加盟BungeeWorkout健身品牌后在原告允许的教学环境下传授或使用该培训课程所涉及的保密内容。被告不得利用其他健身品牌或在其他健身场馆的环境下教授或使用该培训课程所涉及的保密内容。被告应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对前述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第三人知悉及使用。被告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协助其使用前述商业秘密。

  4、被告的保密义务自涉案协议签订时起十年,原告同意公开的除外。如果被告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100,000元违约金。如果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损失严重或被告明显获利的,被告应承担超过违约金之外的损失赔偿或获利补偿,具体数额依据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情况为准,包括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原告的教学内容系通过学员身体连接的蹦极阻力绳,克服引力,使学员在空中完成各种动作,包括蹦极跳水(dive)、蹦极单腿支撑(oneleg)、蹦极星空跳(runningstar)、蹦极单腿支撑卷起(onelegrollup)、蹦极平板撑(plank)、蹦极平板滑行(slideplank)、蹦极跑跳步(runningup)、蹦极空中交替腿(runnyscissors)、蹦极直腿后坐(longsit)、蹦极稳定点跳跃(jumpingatsteadypoint)、蹦极稳定点跑步(runningatsteadypoint)、蹦极深蹲(squat)、蹦极深蹲转圈(sitturn)、lungeforward&sideways、蹦极空中俯卧撑(pushupintheair)、蹦极螺旋桨(helicopter)等动作的教授与训练。该培训课程有较为特殊的教学方法,对教学设备亦有较高的要求。原告当庭陈述,其主张的被告违反涉案协议的行为,指的是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对外传授上述动作及上述动作的组合编排、教学方法。

  原告的经营模式是通过品牌授权、培训加盟商的教练并提供教学设备等方式进行特许经营,也对普通学员收费教学。被告所参加的培训属于对加盟商教练的培训,比普通学员参加的课程具有更大的难度。原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JumplifyBungeeWorkoutTheatre”、“大众点评网”、微信号“BurningCalories”中对学员身体连接蹦极阻力绳在空中完成部分动作的照片或视频进行了展示。

  被告于2017年7月8日、7月11日、7月12日多次在其个人微信(微信名“甫儿瑜伽学院XXXXXXXXXXXJason”,微信号“lifuer001”)朋友圈中发布了在原告处培训的视频、照片,并有“Theteacherwasgreat”、“我要飞的更高”、“蹦极课程好的不要不要的”等正面评论。被告结束原告处培训后,立即于2017年7月17日至7月20日,在该微信发布“一回到公司就忙个不停,新课程将在8月中旬开展中国首期培训”、“Magicbelt、超级魔力带,教材全面编写中,中英文双语教学,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至少专业的学习了这个课程,而不是不负责任的扒视频开培训”、“中国首期magicbelt超级塑形减压魔力带课程开课啦。台州站、湖南怀化站、浙江金华站、大连站、广州站、都已经出炉,想学习的宝宝们可以选择……”等信息,并多次出现魔力带课程“爆满”、“即将满员”、“如果你想成为中国首批魔力带课程教练”、“魔力课程好火啊,我还没有给她们培训,她们会员都招了不少!”等内容。与魔力带课程相关信息多配有被告身体连接蹦极阻力绳进行运动的照片或视频,视频中出现与单腿支撑(oneleg)、蹦极跑跳步(runningup)、蹦极星空跳(runningstar)、蹦极深蹲转圈(sitturn)、蹦极深蹲(squat)等一致的动作。

  被告个人经营的台州经济开发区甫儿瑜伽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际瑜伽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1日发布了“中国首期magicbelt超级塑形减压魔力带课程开课啦”的文章,对该课程及被告本人进行了介绍:“Magicbelt魔力带运动是一项疯魔全国的课程。一看上去好像蛮容易而且有趣,但其实比想象中困难。这是有科学根据而且这运动远比随便弹跳复杂多了”、“我们颠覆了传统的运动模式,把一项新的具有魔力的运动带到了中国!”、“一直以来都觉得专业的人应该做专业的事、为了这个课程我们走访了泰国、台湾等国内外多家知名培训机构,最终我们选择了一家专业的培训机构、全面系统的学习了这个课程,只为了更专业的教学知识和大家一起分享!”、“甫儿老师:甫儿空中瑜伽理疗学院创始人,浙江禅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空中瑜伽高级导师……2017年前往泰国台湾等国内外学习蹦极课程……”。所配视频照片内容多为被告身体连接蹦极阻力绳进行运动。文中还罗列了该课程举办的时间、地点、学费,包括浙江台州、湖南怀化、湖南湘潭、浙江金华、杭州、江西赣州、大连、秦皇岛、广州、黑龙江大庆、湖北襄阳等地,时间为2017年8月至10月间,培训时长4天,学费4,800元。

  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甫儿空中瑜伽”于2017年8月5日发布了“中国首批Magicbelt魔力带空中导师培训,开启运动的新篇章”的文章,亦对课程内容、各地课程举办的时间、地点、学费、被告本人情况进行了介绍。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20,000元。庭审中,被告对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发表的意见是认为相关条款无效,不应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保密协议书》、(2017)沪东证经字第23204号公证书、微信账号及经营主体信息、课堂教学视频、公证费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大众点评网页、原告微信公众号“JumplifyBungeeWorkoutTheatre”、微信号“BurningCalories”相关内容及相应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被告为证明其所教授的“魔力带”课程动作来源于外国网络视频,提供了下载的网络视频光盘作为证据。但该光盘提供于2018年11月2日,远超出举证期限,且未办理公证或其他程序佐证其真实性,内容也仅有部分动作的展示,无法证明被告的教学方法来源于国外,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在BungeeWorkout课程中,原告使用较为独特的教学方法,教授健身教练通过身体连接的蹦极阻力绳,克服引力,在空中完成至少十六组动作。原告还通过涉案协议,要求被告不得利用其他健身品牌或在其他健身场馆的环境下教授或使用前述动作及相应的教学技巧、方法,也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协助其使用。值得注意的是,BungeeWorkout课程作为一种形式新颖、具有一定难度且针对专业教练的培训,除了展现的外在动作外,其教学方法亦是课程的核心内容。被告在原告培训期间,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大量展示培训视频及照片,并给予正面评论。在结束原告处培训仅数天后,即利用个人经营的台州经济开发区甫儿瑜伽馆开设“魔力带课程”,课程中使用了多个与原告课程所授一致的动作。而在被告相关微信中亦声称“专业的学习了这个课程”、“我们选择了一家专业的培训机构、全面系统的学习了这个课程,只为了更专业的教学知识”。被告虽辩称其动作来源于外国网络视频以及被告前往泰国、台湾学习或自创,但未就此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故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经营的“魔力带课程”使用了涉案BungeeWorkout课程教授的十六组动作,亦使用了相应的教学方法,违反了涉案协议约定,应当承担停止使用BungeeWorkout课程内容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涉案协议中关于保密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保密范围无法确定,原告已自行公开教学内容,故被告不应承担保密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其经营利益与被告签订涉案协议,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密条款有效。保密范围虽无法完全确定,但至少包括了十六组动作的教授与训练的课程内容。原告公开的部分动作展示,亦不涉及相关教学方法等保密内容。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协议约定被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100,000元违约金及相应的维权费用。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全国多地授课并收取培训费用,且所针对的学员多为健身行业相关从业者、健身教练等,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与盈利模式完全重合,势必造成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庭审中经释明,被告也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律师费、公证费金额也在合理范围内。故对于原告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使用《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保密协议书》约定的由原告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教授的健身动作及相关教学方法;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制止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由被告李甫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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