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8)粤0192民初1号
【基本案情】
菲狐公司为《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人,后发现柏际公司等三公司共同运营的《青云灵剑诀》等五款游戏在角色及其技能、场景画面等多方面与《昆仑墟》基本一致。菲狐公司主张,《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或其他作品,三公司侵犯了该81级游戏的整体画面及82幅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且赔偿损失等。柏际公司等三公司辩称,菲狐公司主张的游戏画面不属于类电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游戏抄袭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被诉游戏与涉案游戏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未侵犯菲狐公司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法院认为】
涉案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是采取自动挂机方式,由游戏引擎系统自动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出带有伴音的画面,该画面满足作品的构成条件。从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来看,该画面应认定为类电作品。在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菲狐公司再行主张部分元素为美术作品,属于重复主张,法院不再作处理。被诉五款游戏的画面虽与涉案游戏的画面构成整体感官上的实质性相似,但其是在利用菲狐公司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体现了一定的创作性,故其侵害的著作权种类不是菲狐公司所主张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菲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案。游戏整体画面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体系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结合网络游戏特征,根据其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明晰了类似本案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按类电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则审理相关问题,回应了此类游戏画面如何保护的问题,对于激发互联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