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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656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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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金的食品商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皖民终6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金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金的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三期T4001号。

经营者:赵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娥梅,女,住安徽省肥东县,系该商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园生物公司)、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金的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金的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生园生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农夫山泉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利用农夫山泉公司矿泉水品牌来认定“茶π”饮料系列产品为知名商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混淆了本案的产品品牌。“茶π”茶饮料并不是知名商品。农夫山泉公司的农夫山泉矿泉水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但“茶π”茶饮料并没有相应知名度,“茶π”与农夫山泉“矿泉水”是两个概念。(二)农夫山泉公司经营中获得的荣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农夫山泉“矿泉水”在市场上获得荣誉不等于“茶π”所获得的荣誉。(三)一审法院认定“茶π”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认定益生园生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显有误。“茶π”商品刚刚上市两年,缺乏群众认知和影响力。且一审法院仅依据“茶π”饮料外包装设计独特给人深刻印象就认可其符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显然不能成立,独特设计与有一定影响力属于不同概念。二、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责任时适用法律不当。在对事实认定不准确的基础上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妥。(一)案涉全“果π”饮料是样品,益生园生物公司一共生产几十件“果π”饮料作为样品,不存在大量销售更不存在规模侵权。(二)益生园生物公司早已停止生产该商品,不存在停止销售的问题。(三)益生园生物公司厂房系租赁的,并没有自有厂房和车间,生产规模小。(四)益生园生物公司并不是依靠“果π”饮料进行的发展,并没有对农夫山泉公司造成什么损害,更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金的食品商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农夫山泉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农夫山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金的食品商行不是涉案商品生产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金的食品商行不主营饮料,涉案商品系样品,其不具备辨别涉案商品是否侵权的能力。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销售两箱饮料,销售金额合计60元,不应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夫山泉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农夫山泉公司旗下“茶π”系列饮料的生产及知识产权注册等情况。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天然水、饮料及包装瓶的生产、销售等。2015年,农夫山泉公司推出“茶π”饮料产品,旗下共有四种口味,分别是“柠檬红茶”“蜜桃乌龙茶”“柚子绿茶”“西柚茉莉花茶”。2015年11月23日,农夫山泉公司就“茶π”饮料使用的瓶体申请名称为“瓶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27日,专利号ZL20153047××××.2。2016年3月10日,农夫山泉公司为“茶π”饮料四种产品的瓶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名称为“瓶贴(柠檬红茶)”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6日,专利号ZL20163006××××.8);名称为“瓶贴(西柚茉莉花茶)”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2016年7月6日,专利号ZL20163006××××.7);名称为“瓶贴(柚子绿茶)”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6日,专利号ZL20163006××××.2;名称为“瓶贴(蜜桃乌龙茶)”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2016年7月27日,专利号ZL20163006××××.5)。2016年6月27日,农夫山泉公司为“茶π”饮料四种瓶贴的图案办理了著作权作品登记。登记证书与作品名称分别为:国作登字-2016-F-00290049作品登记证书,“茶π果味茶饮料柠檬红茶”的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6-F-00290050作品登记证书,“茶π果味茶饮料西柚茉莉花茶”的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6-F-00290051作品登记证书,“茶π果味茶饮料蜜桃乌龙茶”的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6-F-00290052作品登记证书,“茶π果味茶饮料柚子绿茶”的美术作品。2017年4月28日,农夫山泉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380826号“茶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2017年7月7日,农夫山泉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0015124号“农夫山泉茶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

二、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经营中获得的荣誉及“茶π”饮料推广宣传情况。农夫山泉公司及其“农夫山泉”系列产品获得了诸多荣誉。1999年12月7日,农夫山泉公司注册了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包括果汁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茶饮料(水)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19年12月6日。200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6)第3440号商标争议裁定,认定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12月21日,农夫山泉公司注册了第7858057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苏打水、果汁饮料(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剂。2015年1月,第7858057号商标被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6年9月,农夫山泉公司及其产品被指定为G20杭州峰会特级赞助商和指定产品。2016年8月,农夫山泉公司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14年12月,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浙江名牌产品”。瓶装水品牌排行榜显示,自2011年至2017年,农夫山泉公司的瓶装水品牌力指数始终排名第一位或者第二位。2017年5月1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7)6409号审计报告,其中反映了“茶π”饮料的销售收入、广告宣传费用、市场终端费用情况,记载如下:自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销售数量总计69792780.1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54491516.96元;农夫山泉公司投入资金为“茶π”饮料进行广告宣传,自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先后在湖南卫视、浙江卫视、北京卫视、爱奇艺、腾讯、优酷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并邀请国际知名艺人组合BIGBANG进行代言制作广告宣传片,投入广告费用共计118786597.48元;农夫山泉公司对“茶π”饮料的终端市场大力推广,自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茶π”饮料进行各项促销活动共计花费23351341.99元。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茶π”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农夫山泉公司分别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湖南卫视、深圳卫视、浙江卫视等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上述电视台广告宣传时前后所覆盖的节目有跨界歌王、超能金星秀、欢乐喜剧人、笑傲江湖、快乐大本营、奔跑吧兄弟、中国新歌声、爱情公寓等高收视率节目。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农夫山泉-茶π视频投放-截图”,农夫山泉公司在全国知名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等视频网站对“茶π”饮料进行广告宣传。农夫山泉公司还在地铁、候车亭、校园等户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三、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实施被控侵权的行为。2018年4月24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为取证所需,委托代理人虞进东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8年5月11日,公证人员及虞进东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标示有“新长江商业广场”及“中国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的店铺内(店铺标识“金的食品商行”),虞进东在上述店铺购买了饮料四箱,将饮料四箱带回公证处,从每箱饮料中取出两瓶饮料进行密封并加贴封条由虞进东保管,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所附照片显示保全的产品为益生园“果π柠檬汁”、益生园“果π山楂汁”,上海市闵行公证处据此作出(2018)沪闵证经字第1174号公证书。2018年7月18日,农夫山泉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相关微信公众号页面及网页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益生园生物公司微信公众号显示,益生园生物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物技术的研究转让、食品的产生销售,全部产品包括“果π蜜桃汁”“果π山楂汁”“果π柠檬汁”。其他网页显示,食品饮料招商网(www.5888.TV)和中国食品招商网(www.spzs.com)对“果π蜜桃汁”“果π山楂汁”“果π柠檬汁”产品进行招商宣传的网页内容。

四、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比对情况。根据农夫山泉提供的“茶π”饮料瓶子及瓶贴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实物显示:“柠檬红茶”“蜜桃乌龙茶”“柚子绿茶”“西柚茉莉花茶”四种口味的“茶π”饮料用了透明塑料材质的四棱方瓶,四棱均有一定弧度,瓶口至瓶颈部分较细,瓶颈为圆柱形,瓶颈下部较瓶颈上部粗,瓶口采用白色瓶盖。环瓶身一周贴有展开为长方形瓶贴,该标贴覆盖瓶身三分之二面积,且略靠瓶身下部,瓶贴使用的上述登记的四幅美术作品的图案,即“蜜桃乌龙茶”底色为红黄色,内容是圆形水果形状的人体造型,圆形水果形状构成了人体的头部及躯干,人体造型呈现奔跑状、跳跃状、站立状、走路状等多种形态;“柠檬红茶”底色为蓝色,内容是几只豹子和猴子在嬉戏,还包括小鸟、树、珊瑚、火山各种素材等;“柚子绿茶”底色为绿色,内容是不同肤色的人们,在茶园里欢快地搬运着柚子;“西柚茉莉花茶”底色为浅粉色,内容是茉莉花人和西柚人一起跳起舞蹈嬉戏。瓶贴正面中间部位有一自上而下延伸的白色长方形,该长方形下底为锯齿状,白色长方形中部纵向标有“茶π”字样,左下方纵向标有“净含量:500ml”,右上方分别纵向标有“柠檬红茶”“蜜桃乌龙茶”“柚子绿茶”“西柚茉莉花茶”字样,白色长方形左侧纵列标注红底白字“农夫山泉”四字。以上元素色泽明快,鲜艳,以插画方式配以卡通漫画,画面俏皮清新,构思创意独特,其瓶体形状、标贴字体、颜色、图案及其组合等成为区别于同类产品包装装潢的最显著的设计元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庭审时,将证据保全产品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为益生园“果π柠檬汁”、益生园“果π山楂汁”,其包装瓶的设计、瓶贴的位置布局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相同,瓶贴正面中间部位也有一自上而下延伸的白色长方形,该长方形下底为锯齿状,白色长方形中部纵向标有“果π”字样,左下方纵向标有“净含量:50Om1”,右上方纵向分别标有“柠檬汁”“山楂汁”字样,白色长方形左侧纵列标注红底白字“益生园”三字。“果π柠檬汁”瓶贴图案均与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柠檬红茶”瓶贴颜色相同、图案相似,均有几只豹子和猴子在嬉戏,还包括小鸟、树、珊瑚、火山各种素材等,仅在各素材的细节上存在差别。“果π山楂汁”瓶贴图案均与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蜜桃乌龙茶”瓶贴颜色相同、图案相似,均有圆形水果形状的人体造型,圆形水果形状构成了人体的头部及躯干,人体造型呈现奔跑状、跳跃状、站立状、走路状等多种形态。生产商信息均标注在瓶贴背面,标注内容为生产商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农夫山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益生园生物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茶π”系列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系列产品;金的食品商行停止销售涉案系列产品;2、益生园生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金的食品商行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2、被控侵权“果π”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构成不正当竞争,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故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本案中,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饮料(产品)自2015年推出以来,依托“农夫山泉”品牌的巨大优势,产品广告费用投入高,宣传力度大,产品销量大,该产品已在国内具有了较高的商品声誉,成为了国内茶饮料的知名品牌,因此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饮料(产品)应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茶π”作为茶饮料的名称,其中的“π”本属于数学上的圆周率,通过农夫山泉公司在茶饮料上的推广宣传使用,“茶π”已经成为农夫山泉公司该系列茶饮料的独有名称,使得消费者将“茶π”乃至“π”和农夫山泉公司名下的茶饮料产品联系起来,具有很高的独创性,与其他公司诸如“冰红茶”等茶饮料在名称上存在显著的区别。农夫山泉公司通过专利申请及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对“茶π”饮料瓶子包装、瓶贴装潢享有了相应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其在瓶子造型、瓶贴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上创意独特,色彩鲜明、构图精美,给人以深刻的视觉印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综上,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饮料(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关于争议焦点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本案中,益生园生物公司生产的“果π”饮料中也使用了农夫山泉公司开创性使用的“π”的标识。同时将“茶π”饮料与被控侵权产品“果π”饮料的包装、装潢相比较,无论从整体的构造、颜色搭配、瓶子的形状、瓶盖的颜色、瓶子细节部分的处理、瓶贴内容、瓶贴内容及元素,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要部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被控侵权的“果π”饮料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主观上存在借助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特有的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其与农夫山泉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农夫山泉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益生园生物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生产、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名称、包装、装潢相似的侵权产品,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金的食品商行作为专门从事食品批发的个体经营户,更应审慎审查产品的来源及是否构成侵权,其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实际助推了益生园生物公司的侵权产品向消费市场流通,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在销售范围内与益生园生物公司连带承担相应份额的民事责任。农夫山泉公司未提供其公司侵权受损及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根据益生园生物公司侵权的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的知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益生园生物公司赔偿农夫山泉公司30万元,金的食品商行在其中的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益生园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农夫山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果茶饮料产品;二、金的食品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农夫山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果茶饮料产品;三、益生园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金的食品商行在其中的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农夫山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农夫山泉公司负担8800元,益生园生物公司负担10000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茶π”系列饮料是否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二、如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益生园生物公司上诉认为不应以农夫山泉公司矿泉水品牌来认定“茶π”系列饮料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农夫山泉公司及“农夫山泉”品牌荣誉与“茶π”饮料无关的主张,“农夫山泉”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浙江省工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水(饮料)、果汁饮料(饮料)等,益生园生物公司将“农夫山泉”限定于矿泉水与事实不符。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系列饮料包装标注“农夫山泉”标识,农夫山泉公司对“茶π”系列饮料进行了高投入、高密度、大范围的广告宣传,宣传时大量采用“农夫山泉‘茶π’”称谓,农夫山泉公司利用公司及“农夫山泉”品牌知名度对“茶π”系列饮料的推广进行渗透、促进的意图明显,公众认知亦不会将“茶π”与“农夫山泉”两者割裂,“茶π”饮料系列商品巨大市场销量也反映其已实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故一审判决认定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饮料(产品)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益生园生物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益生园生物公司上诉另主张,一审法院以“茶π”系列饮料外包装设计独特给人印象深刻为由认定其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不当。事实上,一审法院是在认定“茶π”系列饮料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前提下,对其名称、包装、装潢的设计独特性、具有区别性特征予以论证,从而认定其名称、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益生园生物公司此节上诉理由忽略了一审判决作出相关认定的前提,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茶π”系列饮料的“茶π”名称并非饮料的通用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具有独创性;且其包装上的字体、颜色、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系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设计元素和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应属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对“果π”饮料名称、包装、装潢与“茶π”系列饮料名称、包装、装潢近似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益生园生物公司生产涉案“果π”饮料主观上存在借助农夫山泉公司商品特有的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对农夫山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益生园生物公司上诉主张其厂房系租赁使用,没有自有厂房和车间,生产规模小。一审证据中该公司的网络宣传资料就其生产规模、产能等内容均已作了明确的说明,一审法院以此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并无不当。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又提出涉案全的侵权商品系样品,没有大规模销售,并已停止生产、销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金的食品商行另主张其并非涉案侵权商品生产商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系列饮料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金的食品商行作为食品批发商,对“茶π”系列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知道,其对所售产品来源及是否构成侵权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其销售“果π”饮料行为帮助该商品流向市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金的食品商行此节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农夫山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侵权的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农夫山泉公司商品的知名程度及农夫山泉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益生园生物公司赔偿农夫山泉公司损失30万元,金的食品商行在其中的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益生园生物公司、金的食品商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益生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金的食品商行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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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证据平台的用户界面中,找到并点击“网页取证”功能。您需要填写要取证的网址、申请人信息以及证据名称等必要信息。然后,坚定地点击【开始取证】按钮,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将会自动进行网页取证。
第三步:完成取证
取证完成后,证据状态将被更新为“待确认”。点击【去确认】,查看取证结果是否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满足,点击【立即确认证据】按钮完成网页取证。在证据列表页面,您可以点击【下载证据】和【下载证书】按钮,分别下载网页截图证据(*.jpg格式)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可使用福昕或Adobe PDF阅读器进行查看)到本地电脑以备查阅。
第四步:验证证据
在将证据正式提交给法院之前,您可以前往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网页截图证据进行验证。请务必注意,网页截图证据作为原始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
第五步:提交给司法机构
经过可信时间戳固化后,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根据法律规定,您应当选择符合法规的方式将证据妥善提交给司法机构。这可以包括使用U盘、光盘等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如果证据文件较大,可以考虑使用网盘链接的方式进行提交。务必确保不将纸质打印件用作证据原件,以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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