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丹阳市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1:59:00

浏览 : 371

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9)苏01民初2780号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市门一路东侧海尚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国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春归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池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南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池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嘉荟新城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戴元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某某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蓝佩得公司)、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辉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12月24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7日进行了质证,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峰,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被告昊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被告东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本案律师费8万元。事实和理由:其之前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有商业合作,也签有保密协议。后经上海蓝佩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荐,其成为被告东风公司的入库供应商,东风公司将案涉展车设计的电装部分需求发给其,要求其设计案涉展车的电装部分。因其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共同投标,其将东风展车项目的电动设计、相关材料及投标底价发送给了上海蓝佩得公司。上海蓝佩得公司称因报价过高未中标。后其了解到,上海蓝佩得公司未与其商量,为了中标,与从其离职不久的技术人员戴元龙设立的昊辉公司合作,以低于其报价的报价中标。其以约谈、发函等形式告知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要求停止侵害,但两公司未停止与昊辉公司的合作。东风公司明知之前一直是其提供相应方案,明知中标的供应商是其,仍继续与上述三被告合作,也构成侵权。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东风公司邀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展车项目,其联系上海蓝佩得公司合作竞标东风展车项目。

  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系滥用诉权,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1.《智能、网联及其交互HMI硬、固与其软件概要、集成、设计及说明》(以下简称《设计及说明》)《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仅仅是概要说明,不是详细的技术方案,且许多概念已经公开,属于公开信息。2.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3.东风公司本来就是其客户,不存在原告联系其、并决定与其合作竞标东风展车项目的说法。原告是其众多承包商之一,其独自与东风公司合作,与原告从没有合作关系,更没有以其名义联合投标这一说法。原告作为其供应商,向其发送报价文件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不构成商业秘密。4.原告与其没有签署保密文件,其没有保密的义务,原告提供的保密协议是其他项目的协议。5.原告对于《设计及说明》《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没有商业秘密,其不负有保密义务,不存在侵权及责任。6.原告的项目报价仅是222万元,主张300万元赔偿不符合常理。7.其与其他被告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要求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没有依据。8.原告要求承担律师费8万元和诉讼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9.戴元龙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与商业秘密侵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原告于2017年10月29日获得东风公司概念车资料,而戴元龙于2017年6月30号就已离开了原告,所以戴元龙不可能获得概念车的相关信息。

  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辩称: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1.其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也不成立。2.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原告提供的报价单中载明的价款扣除成本,可以计算出实际损失。3.原告要求共同承担律师费8万元和诉讼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原告认为其存在侵权行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不应包括律师费。二、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非客观事实,均系恶意编造,其均不予认可。1.经其法定代表人引荐后,东风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发送的仅是供应商入库资料,并非概念车效果图及功能方案需求,也并非邀请原告作为供应商参与概念展车项目。2.原告称在收到邀请后联系上海蓝佩得公司并决定与上海蓝佩得公司合作竞标东风项目完全是歪曲事实。东风展车项目系公开招标,任何企业均可以获得招标信息并投标。即使上海蓝佩得公司参与投标也无法保证一定中标,对于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实际情况是上海蓝佩得公司作为东风公司的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并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制作。上海蓝佩得公司有意向将其中的电子多媒体方案交由其他供应商设计,并同时与原告及其他供应商进行了接洽,但最终未选择原告。这是市场自由竞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原告陈述其与上海蓝佩得公司、昊辉公司串通,其回函确认与昊辉公司合作展车项目,属恶意揣测、断章取义,没有任何依据。4.原告陈述其利用从原告处取得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取得其他展车项目,纯属诬陷。三、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供应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1.东风公司不构成原告主张的正在进行服务的客户名单。2.原告主张的《设计及说明》《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两份文件不能构成技术信息。首先,《设计及说明》是在东风公司发送给原告的《概念车效果图及功能方案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初步功能分解,并不涉及具体的技术,且原告也未能证明东风公司展车项目使用了该方案中的信息。其次,《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完全是从科大讯飞发布的《科大讯飞麦克风设计参考V0.8》抄袭而来。3.原告陈述的供应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该供应商信息并不是原告培养形成,且所有的供应商与原告的合作均是建立在供应商自身业务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也未能举证说明该供应商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四、其及其他被告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其将项目分解后委托其他供应商设计并接洽、报价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模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商业模式享有权利或者某种特殊利益,故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昊辉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中所述均不是事实。1.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在2016年原告与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就有业务交流,且原告、上海蓝佩得公司与东风公司也有过三方接洽。其或者戴元龙均没有参与这一过程,项目技术规格、方案及报价单等资料的发送传递也直接发生于原告与上海蓝佩得公司之间。2.戴元龙并非原告的技术主管,而仅负责概念车的安装和调试,不涉及原告的核心技术。3.原告曾因戴元龙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提起仲裁、诉讼。不论是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戴元龙始终否认与原告就竞业限制有过明确的约定,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系原告事后私自添加,属于伪造证据,对戴元龙不产生约束力。在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不意味着确定戴云龙违反了相关义务。4.原告称其与江苏蓝佩得公司相互勾结,利用从原告处骗取的项目技术资料以及戴元龙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取得东风展车项目,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5.原告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行为、过程均发生于戴元龙离职之后,且相关问题、方案均在讨论过程中,其不可能掌握。原告的起诉是滥诉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东风公司辩称:1.上海蓝佩得公司是其入库供应商,原告不是其客户,其从未直接与原告进行过任何合作,仅是在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引荐之下,将原告作为上海蓝佩得公司的电装模块供应商进行接洽。2.概念车展车制作项目,由其技术中心负责设计和制作。其把概念车的概念制作成模型,邀请上海蓝佩得公司完成加工制作工作,其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模具部分,二是电装部分。包括概念车展车的效果图、功能需求等,都是由其向上海蓝佩得公司和上海蓝佩得公司的供应商发送。如果存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也应由其享有。3.其在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引荐下分别与该公司的模具供应商和电装供应商接洽,在正式报价之前,就模具和电装的具体需求与该公司的供应商进行了细化,细化之后仍然是其需求,需求没有任何可以构成技术信息的内容。4.原告与上海蓝佩得公司之间的报价关系,其无法知悉。其对供应商有严格的入库需求,只有在其库中,才会作为直接采购的对象。原告不是其入库供应商,其曾经给原告发过入库资料,但原告无法达到其入库需求。5.本案中不存在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如果其是原告的客户,其不可能侵犯原告的客户名单。综上,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商业秘密权利证据,包括东风项目供应商入库邀请信邮件、原告向东风公司发送供应商入库资料邮件、东风概念展车效果图及功能方案需求及其邮件、短信记录、《设计及说明》、《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保密协议书及邮件记录、报价单、与池必清的微信聊天记录、货源渠道供应商名单及合同发票、劳动合同书、函件及邮寄单;二、被告侵权证据,包括其与池必清、耿健飞、左小飞、毛剑秋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池必清等发送涉密材料的邮件记录、《CMP_展车技术要求清单_V1(2017.11.12)》、昊辉公司登记资料、函件及邮寄单、朋友圈截图、视频、工资发放记录、新闻报道、(2018)苏1181民初5672号民事调解书;三、损失证据,包括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邮件记录、退租押金回单、BJ18S1201电装件制作询价邮件记录、EDAG调光膜项目询价邮件记录、优华劳斯汽车多个电装项目询价邮件记录、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四、补充证据,包括对前述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新闻报道证据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发放竞业禁止津贴记录、(2019)苏01民初563号案件庭审笔录、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和江苏蓝佩得公司官网中关于新Eπ概念车的宣传页面及时间戳证书。原告于诉讼中撤回证据《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

  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质证认为:一、对供应商入库邮件、概念展车效果图及功能需求邮件、《设计及说明》、保密协议书及邮件记录、报价单不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货源渠道供应商的关联性不认可,对劳动合同书、函件及邮寄单不认可;二、对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的真实性确认,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CMP_展车技术要求清单_V1(2017.11.12)》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昊辉公司登记资料、函件及邮寄单、微信朋友圈截图、视频、新闻报道、(2018)苏1181民初5672号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三、对第三组证据中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四、对补充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昊辉公司对第一组证据中供应商入库邮件、概念展车效果图及功能需求邮件、《设计及说明》、保密协议书及邮件记录、报价单、货源渠道供应商名单、劳动合同书不认可,对函件及邮寄单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原告与南京大本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及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相同。

  被告东风公司对第一组证据中的供应商入库邮件、概念展车效果图及功能需求邮件、《设计及说明》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保密协议书及邮件记录的关联性不认可,对报价单、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货源渠道供应商名单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相同。

  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提供如下证据:2015年8月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网页打印件、2016年12月30日腾讯汽车网页打印件、《科大讯飞麦克风设计参考V0.8》网页信息及部分设计截图、汽车测试网网页信息及手势识别部分截屏、《找个好用的智能语音交互系统,也不是那么难》网页文章信息及《动口不动手!跟车载语音交互系统聊天是怎样一种体验?》网页视频信息、鸥翼门、剪刀门百度网页信息、太平洋汽车网信息、个人云百度网页信息、《三个纬度来详细介绍手势识别在汽车行业的应用现状》、《大众携手LG推车载智能家居互联系统》、《智能家居互联政策及标准!百度的车家互联布局》、《LED车内氛围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基于触摸按键和PWM驱动配色的汽车氛围灯》网页文章,百度百科“家庭云”概念、产品介绍,百度百科“Carplay”概念、使用、发展、影响、作用、支持车型、评价等。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昊辉公司、东风公司对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昊辉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全日制合同书四份,辞职信,函件、快递回执及汇款凭证,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案字(2018)第425号仲裁裁决书,网页打印件及手机微信截屏17页。

  原告质证认为: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辞职信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函件及快递回执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戴元龙退还6000元的事实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仲裁裁决书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网页查询结果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东风公司对被告昊辉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东风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入库邀请邮件、入库截屏及审批表、微信聊天记录。

  原告质证认为:对入库邀请邮件、入库截屏及审批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昊辉公司对被告东风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在查明事实及裁判说理中一并分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其享有的权利

  原告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的软硬件开发、安装、维修、组装、加工等。

  原告曾于2016年11月30日与南京大本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项目委托开发合同,原告委托该公司进行车载电脑软件开发,该项目的负责人为戴元龙;于2017年3月与该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交由该公司进行概念车软件开发。原告以此证明该公司为其货源渠道供应商,为其客户名单。

  2016年6月起,原告与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交流。2017年8月23日,原告曾与上海蓝佩得公司签订A26项目整车交互设计可用性验证模型合同,由上海蓝佩得公司完成试制工作。原告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一方生产、另一方对外参与投标的合作模式,在该合同中由上海蓝佩得公司完成模具生产、由其对外参与投标;本案东风展车项目由上海蓝佩得公司投标,也应由其设计、制作。

  2017年1月22日,东风公司向原告发送邮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将其纳入技术中心供应商库。2017年2月9日,原告以邮件向东风公司发送供应商入库所需资料。

  2017年8月4日,上海蓝佩得公司向原告发送“桦宏电保密协议书-蓝佩得”,上海蓝佩得公司作为乙方在协议落款处盖章。协议约定: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揭露或提供予乙方……,签订本保密协议书。

  2017年10月31日,东风公司以加密邮件向原告发送展车效果图及交流讨论记录。效果图上记载有部分功能方案需求,包括:车身长宽高、轴距、轮辋数据,Gothrough形式,左右车门、机罩盖、尾箱盖可开,实现内外灯光效果、内饰影音及机构交互体验;L型装饰件效果、背透光色及变化方式,尾灯材质及灯光效果,格栅参数及发光效果,侧装饰件、裙边材质,车门造型、开启方式、开启时间,前灯造型及发光形式,LOGO发光效果,后视镜摄像功能及屏幕显示;虚拟形象、虚拟对话。

  后原告作出《设计及说明》,标注为“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造型部20171029技术规格书方案细节拆分”。《设计及说明》共拆分出“(1)IP曲面屏、(2)CONSOLE平面屏、(3)左右内车门平面屏、(4)方向盘平面屏、(5)手机与车内互联、(6)手势控制操作形式、(7)语音控制操作形式、(8)氛围光、(9)人脸识别、(10)指纹识别、(11)动态迎宾灯、发光车标、发光车身和(12)鸥翼门、开启加旋转门、剪刀门”共12个项目,并对每个项目进行了技术要求说明和备注。如项目(1)“IP曲面屏”要求具有“工业基板散热系统”,“屏幕、电源板、图像驱动板、单机(网络)播放板、电容触摸以及金属外壳等选项定制”;技术要求中标示曲面长屏幕尺寸、分辨率,并展示效果图;备注“前瞻提供配套技术可行性方案,如需实现升降或滑移,拟按展车实际数模数据并经CAE分析后,执行配套机、结构设计及其开发”。项目(5)“手机与车内互联”要求“手机插入内舱后可变为车辆触控面板”,对手机接入后的功能进行了UI模拟效果展示。项目(6)“手势控制操作形式”技术要求为“手势控制车辆,根据手势的不同分别操控内饰大横屏及副仪表台小屏的内容,内饰大横屏及副仪表台小屏的手势控制可通过动作自由切换,手势控制功能采用TOF技术,暂定16种手势功能并进行图示说明。项目(7)“语音控制操作形式”的技术要求为“语音控制车辆”,包括“麦克风数组、语音唤醒、本地语音识别、语音识别算法及其实现、TextToSpeech及工程“等功能。项目(8)“氛围光”的技术要求为“自定义氛围灯、织物发光和全车氛围灯联动”,并要求“全车氛围灯按照一定顺序联动,并提供几组模式切换”。项目(11)“动态迎宾灯、发光车标、发光车身”的技术要求为“可自动识别驾驶者位置并变化、投影显示内容、车标外表面可发光并变换颜色及车身外表面可发光并变换颜色”,选用ARDUINO套件结合微型四轴,搭配红外或超声传感器及其相应算法来实现位置追踪及所需角度的改变或调整。项目(12)“鸥翼门、开启加旋转门、剪刀门”提供了初步预计方案的图纸。

  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7日以邮件向上海蓝佩得公司发送20171029技术规格书方案细节拆分docx文档和pdf文档、20171029技术规格书方案细节拆分细化报价单pdf文档,于2017年12月24日再次向上海蓝佩得公司发送20171029技术规格书方案细节拆分细化报价单pdf文档和xlsx文档。

  原告提供一份《CMP_展车技术要求清单_V1(2017.11.12)》,认为该清单是展车电装部分的信息,也是上海蓝佩得公司用于投标的文件之一。该清单分为整车效果概述、合作方式、主要指标、外饰效果、内饰效果、加工精度方式要求六部分,其中外饰效果、内饰效果按不同位置、不同部件列有效果要求目标,如前脸的双飞燕LOGO要求背透蓝光效果、熄灭后不可见,交互系统的部件包括影音、氛围光、机构运动系统(手势感应、语音识别并通过曲面大屏、影音系统、AR增强现实、氛围灯光进行互动),要求情景对话、关键词、手势识别、仪表屏幕及comsole屏幕显示、氛围光透光光线变化、空间形态、座椅、方向盘机构运动、音频播放。

  二、被告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模具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五金模具生产、加工、销售,工业产品设计,模具、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被告昊辉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5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软件硬件开发、设计、安装、维修、组装、加工,计算机软件研发等。

  被告东风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861612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工业投资、汽车、汽车零部件、金属机械、工具和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等。

  2016年8月30日,原告与戴元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现有3份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且均为复印件无原件:①被告昊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元龙以手机拍照后打印的打印件,该合同第三条“从事工作”为空白,第八条“约定下列条款”为空白,该条第四项手写记载为“无”,合同落款处戴元龙签名、捺印并签署“2006年8月30日”日期,但原告尚未盖章;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的合同,打印有“从事技术主管工作”、“约定下列四条款”,第八条第四项手写“双方无论是否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乙方均应遵守保密及竞业禁止事项,时间为乙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2年。甲方按月向乙方发放保密及竞业禁止津贴,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乙方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内容,合同落款处盖有原告印章并签署日期,戴元龙签署处的日期修改为“2016年8月30日”;③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合同,“从事工作”“约定下列条款”均为空白,第八条第四项的手写内容缺少“乙方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内容,双方的签字、盖章、捺印、签署日期与第②份合同复印件相同。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苏1181民初5672号案件中,原告陈述手写内容系其在戴元龙签字之后添加、然后盖章,但认为双方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事项有口头约定,盖章时双方在场。

  戴元龙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其工资构成中包括保密津贴一项。戴元龙于2017年6月前后向原告递交辞职信,并于2017年6月30日离开原告单位。原告在戴元龙离职后向其发出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5日的函,告知双方存在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督促其履行义务。原告自2017年7月起至每月向戴元龙发放竞业禁止津贴1000元。戴元龙于2017年12月28日向原告退还6000元,并向原告致函称:双方从未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离职后也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现将公司单方支付的款项归还。2018年7月,原告起诉戴元龙劳动争议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戴元龙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原告损失若干元。

  2018年2月,原告向江苏蓝佩得公司发函称:就东风汽车项目,其已按贵公司要求发送了项目技术资料及报价单,双方就该项目一直处于磋商阶段;现贵公司就东风汽车项目与昊辉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系其离职技术主管戴元龙设立的公司,与其从事同类业务,并利用任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与贵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将追究法律责任。江苏蓝佩得公司回函称:其与昊辉公司合作系出于公司业务需要,对戴元龙与贵司的关系简单知道,对贵司与戴元龙签订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无从知悉;希望贵司出示相关证据资料,便于其重新考虑与昊辉公司的合作或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再次致函江苏蓝佩得公司称:现提供戴元龙签字的工资单,工资单中明确显示其向戴元龙发放保密费及竞业限制津贴;贵公司与昊辉公司的合作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及时停止与昊辉公司的合同。该函所附2017年1月的工资单,工资构成中包括保密津贴、竞业禁止津贴各1000元。

  原告主张其员工王斌辞职后加入昊辉公司,并参与案涉东风展车项目;原告与微信名记载为“UI—李乔波”的人对话,询问“东风的案子是不是戴元龙”,“UI—李乔波”回复“还是他”,原告以此主张李乔波是南京大本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戴元龙在其单位任职期间知悉了该公司作为供应商及货源渠道的信息,并在昊辉公司的案涉展车项目中由该公司提供服务,侵犯其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2018年4月,东风e.π概念车参加车展,该车具备迎宾灯效果、语音识别、手势识别(手势虚空操作)、家居互联、剪刀门、智能互联等功能、效果。2019年4月,东风风神e.π概念车量产版参加上海车展。

  原告主张,因受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其商誉严重受损,在后续的提案及投标中均未能中标,业务量急速下降,其位于上海的研发工作室不得不退租解散,其已处于停摆状态。

  原告主张其为制止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5500元。

  三、被告的抗辩意见

  2016年12月25日,上海蓝佩得公司的池必清在与原告方朱麒桦的微信聊天中告知,东风公司的郑素霖将于2017年1月10日到原告处拜访。后朱麒桦向池必清索要郑素霖的联系方式,联系回访事宜。2017年11月,朱麒桦向池必清发送报价单。

  在2012年广州车展中展出的奔驰F125概念车,装配有一对鸥翼门,并搭载云端信息娱乐系统“@yourCOMAND”,可通过家庭PC或智能手机对车载导航或娱乐系统进行远程配置、对座位温度进行设置,所有指令基本都可由语音、触控和手势完成,实现人车互动。2015年9月,国内已有互联网汽车上市,该车的智慧化系统平台Meetwo米图系统集成汽车、手机、家庭、办公等所需的功能,开发了车信、互助移动智能导航、车载办公、家庭互动、车辆诊断、车载APP应用等功能,将车主从车内到车外的所有需求通过智能用车串联起来,并针对消费者真实需求进行持续升级和定制化服务。2015年12月《电子技术》杂志刊登的《基于触摸按键和PWM驱动配色的汽车氛围灯》、2017年第6期《中国照明电器》杂志刊登了《LED车内氛围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章,介绍氛围灯已在欧洲一些高级轿车上使用,氛围灯通常是三原色,更阐述了氛围灯设计的基本原理。大众和LG在2016年初的国际消费电子展(CES)上展示了如何在车内远程控制智能家居系统,双方于2016年7月签订协议共同创建基于云技术的互联汽车服务平台,让司机能够监控家中的智能设备。2016年12月30日的腾讯网刊载有《实现汽车家居互联博世概念车将亮相CES》新闻,介绍博世概念车的创新成果包括:人脸识别和智能个性化功能、有机发光二级管带来的高清显示、数字化车外后视镜、汽车与驾驶者的互联(HMI人机交互系统)、汽车与家居的互联等。2017年4月17日的百度网刊载有《找个好用的智能语音交互系统,也不是那么难》文章,文中介绍吉利博越汽车已经搭载3.0版智能语音系统,并展示有系统页面、操作健及功能。2017年7月28日的易车网刊载有《动口不动手!跟车载语音交互系统聊天是怎样一种体验?》文章,介绍长安CS55汽车inCall智能车载系统,可以让驾乘者以语音实现控制空调、开关天窗、打电话、导航、上网等多种操作。百度百科中有关于鸥翼门、剪刀门的介绍信息,鸥翼门、剪刀门在1954年、1968年就已经提出并用于汽车或者概念车;有关于个人云、家庭云、Carplay、Carlife的介绍信息,可以在车载系统中实现朋友圈、视频、音乐、甚至办公等功能。

  原告曾起诉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公司、昊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撤回起诉,又提起本案诉讼。在该案审理中,关于其技术秘密的内容,原告陈述其技术秘密是一种整合,并不主张技术由其发明。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技术信息、报价单、货源渠道能否构成商业秘密;二、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被告的责任。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理由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特征。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若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或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或者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则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主张被告东风公司为其客户名单。但是,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是被告东风公司的入库供应商,而原告原来并不是东风公司的入库供应商,原告系通过上海蓝佩得公司的介绍与东风公司发生联系、商谈业务合作事宜。上海蓝佩得公司参与了原告与东风公司关于概念展车设计的会谈交流,对东风公司及其概念展车设计这一需求均知情,对其而言不具有秘密性。原告提供的保密协议书不能证明上海蓝佩得公司就涉案展车项目对原告负有保密义务、原告已采取保密措施:从协议签署时间看,该保密协议书签订于2017年8月,该时间并非涉案展车项目的关键时间节点,而与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A26项目整车交互设计可用性验证模型合同更契合;从内容看,协议表述上海蓝佩得公司可能成为原告相关计划的协力厂商,该表述与该合同实际履行中由原告投标的事实相符,而本案中,东风公司系由上海蓝佩得公司介绍给原告,原告与上海蓝佩得公司合作的工作成果也由上海蓝佩得公司向东风公司投标,从双方的关系和地位分析,并非上海蓝佩得公司是原告的协力厂商,而应是原告是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协力厂商。该保密协议书并非案涉展车项目的专属保密协议,也不是双方之间的概括性保密协议,原告以此证明其已采取保密措施依据不足。上海蓝佩得公司就东风公司这一客户及其需求对原告不负有保密义务,东风公司在向江苏蓝佩得公司的供应商即原告发送概念展车效果图及功能方案需求后,又接受江苏蓝佩得公司与昊辉公司合作投标,并确定中标,说明作为客户的东风公司并不反对上海蓝佩得公司寻找其他业务资源进行合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因此从本质而言,东风公司这一客户及其展车项目的需求是上海蓝佩得公司的经营信息,至少同时是上海蓝佩得公司、原告的经营信息。上海蓝佩得公司在其经营中使用其经营信息,具有正当性。

  原告主张其《设计及说明》构成技术秘密。经审查、分析,其中的项目(1)仅简单描述了屏幕的尺寸、分辨率和硬件组成,属于屏幕的基本参数与构造,项目(2)(4)仅有一张未做说明的概念图,无实质性的技术内容,屏幕项目划分的14项功能模块是当前汽车行业所公开的内容,并未提出新的技术方案,项目(5)“手机与车内互联”描述的内容属于行业惯例,项目(6)“手势控制操作形式”手势控制功能采用TOF技术,暂定16种手势功能并进行图示说明,在2015年关于互联网汽车上市的报道中已公开,项目(7)“语音控制操作形式”的技术要求“语音控制车辆”系汽车行业近年公开的人机交互方式,对功能模块的描述则是语音识别合成行业的基本软硬件组成,项目(8)“氛围光”的描述属于常见的氛围光功能,项目(9)“人脸识别”、项目(10)“指纹识别”属于技术层面的常见技术要求描述,项目(11)“动态迎宾灯、发光车标、发光车身”的功能实现建议是简单的描述,建议使用的ARDUINO套件也是常用的开源电子原型平台。纵观全文,不论是其中的具体细节内容还是其组合,均是当前汽车行业的常见或已公开内容,并未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及实现功能、效果的方法、途径,同领域技术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具有秘密性。

  关于报价单。原告将其拟投标的报价单发送给上海蓝佩得公司,但并无证据证明上海蓝佩得公司将该报价单的内容告知了昊辉公司,由此昊辉公司以低于原告的报价中标。昊辉公司以低于原告报价的价格中标与上海蓝佩得公司泄露原告报价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证据证实,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明此关系的证据。若按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昊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元龙原系其技术主管,应对其技术能力、工作成果及报价情况均应熟悉,也不能排除戴元龙利用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投标行为的可能。故仅依据原告曾向上海蓝佩得公司发送了报价单、江苏蓝佩得公司与昊辉公司合作投标、昊辉公司的中标价低于原告的报价等事实,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侵犯原告报价单中的商业秘密。

  原告还主张南京大本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货源渠道,被告侵犯其该商业秘密。首先,戴元龙在原告单位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原告提供的同一份劳动合同存在多个不同版本且均无原件,其中打印添加的内容页面明显系对无需签字的页面添加内容、重新打印,并非交由戴元龙签字时的内容,手写添加的内容明显系在原有内容上修改形成,也不是戴元龙签字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原告称系经戴元龙认可并无证据证实。其次,戴元龙任职期间所领取的工资中包括保密津贴项目,说明其确实负有保密义务,但无法证实需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和范围。再次,仅凭微信聊天中的简单询问,不能证明昊辉公司在涉案展车项目中选择了该公司作为下游供应商。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存在多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原告系经东风公司入库供应商上海蓝佩得公司介绍与东风公司相识,而其在起诉状中称其受东风公司之邀参与涉案展车项目,其再联系上海蓝佩得公司合作;2.原告在起诉时将《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作为证据并主张构成其技术秘密,而在被告提供《科大讯飞麦克风设计参考V0.8》作为证据后,原告又撤回《麦克阵列板结构构设计参考.1》并放弃该部分技术秘密的主张;3.保密协议书从时间、内容上均与案涉展车项目无关,而原告将其作为本案中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4.原告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随意添加、修改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且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5.原告在前案诉讼中主张其技术秘密为技术的组合,在本案中又主张既包括具体的技术内容也包括其组合。原告的上述行为均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

  综上,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能够协助企业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工业项目、软硬件开发、科研成果、商标设计、专利文档等文件和数据。同时,它也支持对个人创作的文字、视听、摄影、美术、音乐、设计等各类作品进行认证。通过这一过程,平台能够验证作品或数字资产的生成时间和完整性,快速确权保护作品或数字资产,从而有效维护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这种方式简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流程,使创作者和企业能够更轻松地确权和保护他们的创意成果。它为创作者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以证明他们的作品的真实性和原创性,从而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并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

推荐功能 :

版权确权 :

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确权功能,旨在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作品得到全面保护和合法确权。用户可以上传不同类型的文件,包括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并通过脱敏认证,确保敏感信息的隐私安全。此外,存证功能为用户提供了安全存储和备份文件的方式,杜绝了文件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平台还提供了批量上传和编辑功能,提高了工作效率。

产品操作方法 :

版权确权操作指引 :

第一步:访问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点击【注册/登录】,根据网页提示完成注册登录,然后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第二步:登录系统后进入“申请时间戳”页面,根据文件内容类型选择“保护类型”。在认证方式选择【脱敏认证】按钮,原文件不会上传,可以更好地保护隐私。您也可以选择【存证】的方式,将文件上传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避免文件因保存不当导致丢失、损坏。之后,在“选择文件”处选择需要进行认证的文件(夹)。点击【下一步】按钮。确认申请人实名信息,填写“申请人自述声明”。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确认申请人信息、自述声明和文件信息内容均无误后,点击【确定申请】按钮,即可完成对电子数据文件的认证。
第三步:在左侧“已保护的文件”,点击【查看详情】按钮您可以查看已认证的相关信息,点击【下载】按钮,您可以选择下载证书到本地电脑进行查看。
第四步:在向法院提交证据前,可以访问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已经过知识产权保护的电子文件进行验证。该文件作为证据原件,不能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无法通过验证。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为各类电子数据、文件提供权属证明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为各类电子数据、文件提供权属证明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