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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保健院、某图像公司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7: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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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产医院、广东省儿童医院)、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

(2020)粤73民终49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某妇幼保健院(某妇产医院、某儿童医院)(以下简称某妇幼保健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粤019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某妇幼保健院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某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3.某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妇幼保健院并无证据提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处理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图书零售,摄影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等。

  某妇幼保健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妇幼卫生的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培训、健康教育、社区服务、交流合作、信息以及基层指导工作,承担妇幼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某妇幼保健院是微信公众号“某妇幼保健院"(微信号:e×××-sfy)的运营主体,该公众号简介载明:某妇幼保健院是隶属广东省政府的专业公共妇幼卫生机构,是集保健、医疗、教学、科研、培训及技术指导的三甲医院,秉承“诚信、厚德、博学、精进"的院训,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服务宗旨。

  二、案涉主张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2016年8月13日,美国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出具《授权确认书》,载明美国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对“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编辑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编辑镜头"多个品牌的相关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其中“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含有包括DigitalVision在内的25个品牌。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已指定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担任GettyImag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根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YokoMiyashita确认其作为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由美国GettyImages,Inc.适时授权以公司名义行使本授权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上述《授权确认书》由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证明,YokoMiyashita亲自来到公证员面前并签署了证明书所附文件并宣誓声明其有权签署所附文件,并确认其为所附文件所述之用途和目的签署所附文件之行为代表了该公司自由、自愿之行为。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于2016年8月17日签名并加盖公章。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原本相符。

【可信时间戳应用】

  2018年11月6日,荣某作为申请人对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权利图片申请时间戳证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根据该证书所附文件“图片时间戳37.zip"显示,当时“视觉中国"网站(www.vcg.com)上展示着ID为VCG4191803316的图片,如下图所示:

  图片上加有灰色水印,内容为“视觉中国"LOGO和图片编号以及“gettyimages"字样,且图片右方载明了图片的基本信息,品牌为TheImageBank,肖像权/物权已获得模特肖像权授权等。该页面下方有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视频、音乐、字体素材(合称为“版权素材")均由本网站或本网站所代理的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网站有权提供版权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您需将版权素材用于公开媒介发布,或用于设计、展示及推广的最终材料,请联系本网站付费并获得授权。需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社交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APP、书籍、报纸、期刊、电视节目、电影作品、展览、装修装饰、包装设计、广告、公关活动、宣传图册、ppt演示等。如您未经授权使用本网站的版权素材,则会侵犯版权素材的著作权,本网站或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相应损失。"同时在网页底部亦载明:“注:此网站版权属于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三、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2017年5月5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对微信公众号“某妇幼保健院"(微信号为e××××-sfy)申请时间戳证据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该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该证书所附的名称为“某妇幼保健院–GIC+CFP(含封面).rar"显示在2017年2月27日,“某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健康知识】及早手术,让漏斗胸患儿重新“挺起胸膛"来》的文章,该文其中一幅配图如下:

  经比对,“某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上的图片与“视觉中国"网站上的编号为xxx的图片从人物、周围景物、拍摄角度、背景虚化程度等均基本相同,虽有视觉上的微小差异,但可确定是图片像素大小差异造成,两者内容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9年1月14日庭审过程中,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确认涉案图片及所涉文章均已删除。

 从权利人维权的成本来看,本院在线审理的诉讼方式以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时间戳这一新型的证据固定形式,大大降低了其维权的成本。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妇幼保健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00元;二、驳回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妇幼保健院负担。

  判后,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妇幼保健院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没有支持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无法弥补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结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创作难易程度、作品价值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认定妇幼保健院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00元,这远低于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维权中所付出的费用。2.对于微信这一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侵权方式,应依法予以严厉的惩罚。本案中,妇幼保健院在互联网上通过微信这一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方式,简单快捷地发送具有侵权图片的信息,侵犯了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2018)粤019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妇幼保健院向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是拥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我方有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确认书,说明我公司是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经GETTY公司授权享有授权确认书于多个品牌作品的著作权,且GETTY公司官网上展示的授权的作品与我方的作品是一致的,且图片上有水印,网页上有版权声明,这已经是著作权的权属的初步证据。

  妇幼保健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未予查清,对案涉摄影作品的权属未予查明,导致错误判决。1.原审判决对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审查不清,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享有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无法律依据,且原审判决支持的律师费损失是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恶意诉讼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故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2018)粤019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妇幼保健院答辩称:与上诉状一致。补充:(汉华)授权公证书仅仅是内容,仅仅是证明GETTY公司对(汉华)进行了所谓图片的授权,但其公证书和授权书仅涉及品牌名称,并未针对每张图片进行授权,也未就每张图片出具权属来源证明,GETTY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请求与答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授权确认书》和图片上标注有“视觉中国"LOGO、“gettyimages"和图片编号水印涉及网站下方的版权声明等证据,应认定已尽初步的举证责任。妇幼保健院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GettyImage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案涉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妇幼保健院关于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主张不成立。

  二、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妇幼保健院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确实产生诉讼费用。综合考虑案涉侵权图片系在妇幼保健院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影响范围不大,并非盈利性使用,且及时删除了侵权图片,在本院所酌定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审认定的赔偿数额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本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可并予以维持。

【终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某妇幼保健院(某妇产医院、某儿童医院)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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