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7:21:46

浏览 : 251

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2019)浙0411民初2163号

【入选理由】

  本案权利人系全球领先的流体处理设备生产商美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法院在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及型号的正当使用抗辩等问题进行详细说理分析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在责令被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院在宣判后还向原告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避免因丧失显著性沦为通用名称、型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以被诉侵权标识系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为由提出正当使用抗辩的,应当提交该标识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的充分证据。法院应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使用意图、使用的必要性和具体形态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场混淆等因素,判断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民初2163号

  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3299号

  【案情介绍】

  某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经权利人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第19119429号“ULTRA”、第21111895号“GMAX”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其认为嘉兴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在开设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售卖标注“ULTRA MAX VI”标识的喷涂机,构成商标侵权。曹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应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曹某停止侵害,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裁判内容】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喷涂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喷漆机属于同类商品。涉案商标中的“ULTRA”虽为英文词汇,但境内相关公众对该单词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性。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ULTRA MAX VI”包含三个非固定搭配的单词,无论是将涉案“ULTRA”商标与其中的“ULTRA”单独比对,还是与三个单词整体进行比对,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对于涉案商标“GMAX”,虽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MAX”具有相似性,但因“MAX”是英文常用词汇,境内相关公众在购买时容易识别并代入“MAX”单词的直接含义即“最大值”,不会与作为臆造词的“GMAX”发生混淆,故不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公司、曹某辩称,原告公司在自身产品上同时标注“GRACO”图文商标和“ULTRA MAX”,后者系被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使用,对被诉标识“ULTRA MAX VI”的使用亦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该院认为,第一,涉案“ULTRA”商标经合法注册至今有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因被淡化等原因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第二,被告公司在网页、微信公众号中载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为“X50”,可见其并非将“ULTRA MAX VI”作为型号使用,且该标识的含义与喷涂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其他特点无关,不构成描述性使用。第三,被告公司在产品上突出使用“ULTRA MAX VI”标识,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第四,曹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年从事相关行业并知晓某品牌,现被告公司在产品上不标注自有商标而仅标注“ULTRA MAX VI”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故意。因此,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ULTRA”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曹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就本案被告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于2019年10月21日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2万元,曹某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曹某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电子证据平台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是专门用于搜集、确保互联网上产生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将其固定和储存。拥有多项取证功能,包括网页取证、增强版网页取证、录屏取证以及自动录屏取证等,这些功能可用于捕获和保存互联网上的各种电子数据,如网页、图片、视频、电子邮件和软件代码。这些取证功能的目的是在法律调查和证据保全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用于法律诉讼和法庭程序。

推荐功能 :

录屏取证电脑端 :

录屏取证是一种数字取证方法,旨在捕获、保存和分析计算机屏幕上的活动和内容,以支持法律调查、诉讼和调查。取证的结果可以用于法庭诉讼、调查、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帮助证明或反驳特定事件或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产品操作方法 :

录屏取证电脑端操作指引 :

第一步:账户注册和登录
首先,访问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点击【注册/登录】,按照网站上的指示完成账户注册和登录。这一步骤至关重要,确保您的身份得以有效验证。然后,点击“电子证据”,进入“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平台”。
第二步:选择录屏取证功能
在电子证据平台界面,找到并点击“录屏取证”功能。您需要填写一些必要信息,包括申请人信息和证据名称。接着,坚决点击【开始取证】按钮,您将进入取证虚拟机环境,准备好开始您的取证任务。
第三步:开始取证
此时,您可以着手开始取证。在联合信任提供的虚拟机环境中,您可以自由执行各种操作,如浏览网页、查看聊天记录、观看视频等。务必详细记录您所需的所有关键信息。
第四步:结束取证并固化证据
一旦成功完成取证工作,在虚拟机界面中找到【结束取证】按钮,果断点击。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将自动为您录制的视频文件添加可信时间戳,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然后,您可以下载相关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到本地,以备后续的证据管理或提交至法院之需。
第五步:验证证据
在将证据庄重地提交给法院之前,您可以前往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录屏证据包(*.zip格式)进行验证。请记住,录屏证据包作为原始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
第六步:提交给司法机构
经过可信时间戳固化后,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根据法律规定,您应选择符合法规的方式将证据庄重地提交给司法机构。这可以包括使用U盘、光盘等符合规定的媒体,或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如果证据文件较大,可以考虑使用网盘链接的方式进行提交。请牢记,纸质打印件不可作为证据原件使用。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方便审查,建议在提交时从电子证据包中提取出关键证据,并将其与完整的证据包一同提交给裁判机关。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电子证据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