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案
(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
【基本案情】
华润集团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分别为“华润”字号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从事资本投资、商品零售等行业。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以下简称华润商店)将其经营者之子的名字“华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店铺招牌等处使用“华润灯饰”字样。华润集团以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一审阶段,成都中院认为华润商店对“华润灯饰”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使用该标识的零售服务与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并不相同或类似,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时认为华润商店的经营者之子早在2001年出生时就被起名为华润,故华润商店的“华润”字号注册与使用具有正当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驳回华润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华润集团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华润商店中的“华润”字号来自于其经营者之子的名字确有正当性,该字号的注册与使用亦具有合法性,且也认为零售服务与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并不相同或类似,因此判决驳回华润集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华润集团不服一审、二审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都华润灯饰将自己所代理或购进的各类品牌灯饰进行归类并统一销售,以方便消费者选购,“华润灯饰”系为销售上述灯饰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标识,上述销售模式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同时以姓名权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由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成立。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成都华润灯饰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第35类“推销(替他人)”上注册的“华润”和“华润万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以及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万元和合理费用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