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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 V1.0

作者 : 联合信任

行业 : 短剧漫剧

使用产品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关键词 : 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 : 2026-04-22 10:32:57

浏览 : 116

评论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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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编委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声明

本指引版权归属于《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编委会,为公益性参考文件,旨在为短剧漫剧行业相关主体提供版权保护实操指引。

本指引不构成对任何具体场景进行版权保护的法律建议,仅供行业参与主体参考,具体事宜仍需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交易主体间具体约定为准。

注:如需联系编委会,请发邮件至ipr@csia.org.cn

编制单位

(按首字笔画排序)

大连市版权保护协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旅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  

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

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郑州市版权协会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江苏)  

深圳市版权协会  

深圳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制成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会影 马正军 马识博 王  韵 王晗晨 王  戬 王琼花 王张微

方  迪 边  力 田  川 田  峰 成唐静之 刘  阳 刘丹丹 刘  榕

刘春刚 吕甲木 米新磊 孙  建 孙  彦 衣维成 朱莉莉 陈  彦 

陈  静 何  为 何美华 李  军 李雅昕 吴振国 严文禧 杨丽华

杨幸芳 张  迪 张  瑜 张  旺 张  勇 张昌利 张樱山 张婷婷

孟祥亮 屈文静 岳韶华 郑礼贵 贺  言 胡准准 施  娟 姚如发

赵亚丹 赵吉军 赵华昌 赵秋旻 高记源 顾若平 郭秀华 徐晓丹

黄  婧 董媛媛 焦  阳 鲁红霞 戴  越

专家顾问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慈珂 王正志 邓  婷 叶  晓 曲三强 刘  瑛 孙国瑞 孙艳玲

李一凡 杨  丽 宋  健 张凌寒 陈锦川 易继明 周亚平 胡占全

姚欢庆 顾文杨 谢登科 谭乃文

目录

一、 总则 

(一) 制定背景 

(二) 制定依据 

(三) 适用主体及范围 

二、 版权权属证明 

(一) 权属证明的必要性 

(二) 权属证明的适用场景 

(三) 权属证明方式及实操要点 

(四) 权属证明的核心内容 

三、 版权的授权许可与转让 

(一) 版权授权许可 

(二) 版权转让 

四、 版权侵权认定与维权 

(一) 版权侵权定义及认定原则 

(二) 版权侵权形式及具体表现 

(三) 版权侵权取证 

(四) 版权维权流程 

五、 法律责任 

(一) 创作者、传播者、制作方、服务方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 平台方的法律责任 

六、 短剧和漫剧的著作权商品化 

(一) 短剧和漫剧的著作权商品化场景及路径 

(二) 短剧和漫剧的著作权商品化的版权保护核心要点 

(三) 商品化侵权维权要点 

七、 短剧和漫剧的出海保护 

(一) 主要出海市场版权规则适配 

(二) 域外证据固定实操 

(三) 出海版权保护前置措施 

八、 AI创作与版权 

(一) AI短剧漫剧的权利归属原则 

(二) AI创作合规要求 

(三) AI创作版权保护要点 

(四) AI创作侵权判定特殊规则 

(五) AI短剧漫剧创作过程存证 

九、 附则 

(一) 指引效力 

(二) 发布 

(三) 解释 

短剧漫剧版权1保护实操指引

一、总则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短剧、漫剧依托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已成为数字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行业也面临诸多版权难题:版权权属界定不清、素材合规使用边界模糊、授权链条断裂问题频发,盗版侵权、洗稿抄袭、擅自改编等行为屡禁不止,维权难度居高不下。上述侵权乱象严重侵害创作者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制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解决行业痛点,本指引结合短剧、漫剧从创作、运营到传播的全产业链特点,制定覆盖全流程、具备可操作性且符合司法实践标准的版权保护实操方案,为行业各参与主体提供清晰的操作规范与行动指引。

(二)制定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视听内容管理相关行业规范、通知要求等制定。

(三)适用主体及范围

1.适用主体:覆盖短剧、漫剧全产业链相关参与方,包括原作作者、编剧等创作者;影视制作公司、MCN机构、漫剧制作工作室等制作方;短视频平台、长视频平台、漫画平台等传播、运营平台方;执业律师等专业服务方;以及AI创作服务商、IP商品化开发方、出海运营方等延伸主体。

2.适用范围:适用于短剧漫剧从创作构思、素材采购、制作生产,到版权确权、许可转让、发行传播、宣传推广,再到侵权取证、维权追责、IP商品化等全环节国内外版权保护工作,同时涵盖真人短剧、动画短剧、漫剧、AI短剧漫剧等各类作品形式。

3.各主体核心著作权权利

(1)创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永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放映权、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享有,可依约定转让或许可)。

(2)制作方:依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作品的独占或非独占性的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及与著作权有关的衍生权利等。

(3)平台方:依版权授权许可合同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

(4)以上各权利方,有权对任何侵害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权利,必要时可请求行政机关查处或提起刑事报案。


 1本指引中所称“版权”即“著作权”或“Copyright”,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

二、版权权属证明


(一)权属证明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即对其享有著作权(也可称版权)。因此,权属证明是短剧、漫剧全产业链版权保护的核心基础,为权利人合法使用作品、开展作品传播、商业运营、权利主张等全流程工作提供扎实的权利依据。 

对于短剧、漫剧行业的创作者、制作机构、运营方等参与主体而言,版权权属证明是贯穿作品创作、传播、运营、维权全生命周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作品商业价值的核心基础。各方应摒弃重流量、轻确权的实操误区,不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建议第一时间完成权属固定,而且在创作过程中也需注重权属证据留存,为后续的作品运营与权利保障筑牢合规基础。

(二)权属证明的适用场景

凡涉及短剧、漫剧版权的商业交易、权利主张、合规审核等场景,一般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主要使用场景包括:

1.平台作品发布,原创标识申请,流量扶持申报;

2.作品改编成其他形式,版权出售,作品宣发,二创授权,IP衍生品商品化开发,出海发行等合作;

3.侵权投诉,民事诉讼、仲裁、刑事报案等维权行为;

4.项目融资、招投标、著作权质押等商业场景;

5.行业评奖、作品备案等官方或行业活动。

(三)权属证明方式及实操要点

各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作品阶段、使用场景选择单一或组合方式。

1.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作品创作完成后,可自愿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例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登记的行为。版权登记机构对登记人提交的作品进行形式审核后出具的版权登记证书,是版权维权、交易中具有证明力的初步证据。

(1)操作路径

①线上申报:线上自行申报时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或各省市版权局线上登记平台,注册账号并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②材料准备:提交主体身份证明(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机构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作品样本(完整剧本、成片、漫剧全片、源文件,需与实际作品一致)、作品登记承诺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③材料递交:一般可全程线上办理,特殊情况在线上审核通过后,按要求缴纳登记费,超大样本和实物作品按要求邮寄纸质材料至登记机构,或到线下窗口递交;

④审核领证:登记机构审核(一般1-3个月,可申请加急),审核通过后领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2)特殊情形处理

①合作作品:需所有创作者共同申请,提交合作创作协议,明确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方式;

②委托创作:提交委托创作合同,明确合同中约定的版权归属条款(未约定的,版权归受托人);

③职务创作:提交劳动合同、职务创作证明,明确版权归用人单位所有的约定(未约定的,版权归创作者,用人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④根据他人作品再创作的:需在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及其他各类别中选择,并在“创作性质”栏中填写使用的原作品名称、著作权人等信息。

(3)费用标准:

根据作品类型不同,按时长、字数、件数、作品集数等阶梯计价,变更、补证、调取档案、邮寄等均单独收费,加急办理费用相应上浮。

2.可信时间戳2版权认证
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一种版权权属证明服务,可从创意开始到作品完成的每一个环节实时进行认证,形成作品产生过程及版权权属的完整证据链,是行业内常用的权属证明方式。在版权维权、交易中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1)操作路径

①平台注册:登录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r.tsa.cn)完成注册;

②实名认证:完成自然人、法人3或非法人4组织(为便于理解,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机构”)的实名认证(建议与作品权利人一致,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注册的需在申请认证时填写正确的权利人信息);

③作品创作过程认证:创作过程文件是证明作品权属的重要法律依据。为防止创意被抄袭、作品被抢先发表、版权争议证据不足,建议自创意之初起,随时将重要草稿、修改记录、阶段性成果等过程文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构建完整、连续的创作证据链。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申请人自行填写权利人名称和权利声明信息,根据需要对作品创作过程中的文件及时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如创作过程的文件(项目策划书、创作手稿、故事梗概、人物介绍、剧本大纲等证明)、制作过程文件(合同协议、资产授权书、现场剧照或工作照、临时剪辑片段、动画工程文件等)、作品成片文件(成片原片、漫剧原画或源文件等),系统将自动对每一个文件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该文件的内容和申请认证时间;


1可信时间戳,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和电子取证固证服务,是具有司法效力的电子存证、取证方式,用于证明作品权属和固定侵权证据。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④获取版权认证证书:作品完成后,平台即时为申请人颁发《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该证书包含申请人、权利人、申请人自述声明(权利声明)、申请时间、作品内容等信息。通过该证书可以查验作品内容及作品创作过程文件。

(2)核心要点

①必须对真实的作品相关文件进行认证,确保认证内容与实际发布、维权的作品一致;

②权利人信息需如实填写,合作作品可由申请人在权利声明中明确作品权属;

③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对应文件应长期保存,如脱敏认证的文件需要权利人自行妥善保管,不可有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将无法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存证认证的文件可随时在可信时间戳平台下载和分享给他人查看。

3.其他补充证明方式
(1)公开发表:将作品以原创形式发布在正规互联网平台(如抖音、快手、B站、腾讯视频等),保留平台后台发布记录、原创标识截图、发布时间、播放数据截图,证明作品的首次公开发表时间和权利人身份;这种方式也可使用可信时间戳网页取证、录屏取证等功能辅助进行。

(2)出版物:将短剧剧本、漫剧原画或剧本以图书、音像制品形式出版,保留出版物原件、出版合同、ISBN/ISRC编号,证明作品的权属归属。

(3)创作底稿留存:保留作品的创作底稿(手写剧本、原画草稿、修改记录)、创作过程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电子邮件)、制作台账(拍摄、制作日志)等,佐证作品的创作过程和权利人身份;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时需要尽量保留有辅助证明制作时间的客观证据,必要时可使用可信时间戳存证辅助保存。

(4)创作相关合同:与创作过程相关的合同、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如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短剧承制合同、漫剧制作合同等。

(5)第三方见证: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公证处、律师)对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内容进行见证,出具《公证书》或《见证证明》;或者权利人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凭证或公示信息。

(6)其他能够佐证权利人身份的材料。

(四)权属证明的核心内容

权属证明文件应恪守信息明确、要素完整、可追溯核验、无权利歧义、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则,需包含以下必备核心内容:

1.完整且精准的权利主体信息

权利主体是著作权归属的核心载体,也是版权交易、维权追责的适格主体,权属证明中记载的主体信息必须真实、完整、精准,与身份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平台实名认证信息完全一致,避免模糊表述、信息错漏、主体遗漏等问题,从根源上避免权属主体争议。

(1)基础主体信息载明要求

向版权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需以法定身份信息直接作为权利主体标识,具体要求如下:自然人权利人需在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注完整法定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等有效证件号码,严禁仅使用笔名、艺名、网名、简称替代法定身份信息,若需在作品上署笔名、网名的,建议准备佐证材料注明署名与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附相关身份证明佐证。机构权利人需在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注工商等登记管理部门所登记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对公账户等合法证照记载的信息完全匹配,不建议使用简称、俗称、未备案的分支机构名称作为权利主体。在部分使用场景下,出于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合理原因,权利人可以对涉及敏感信息的内容进行脱敏处理。

如,可信时间戳认证允许在存证时使用笔名、艺名、网名等非法定署名,但需通过实名认证建立“署名—账户持有主体—法定身份”的关联链条,具体要求如下:需通过可信时间戳服务平台完成自然人或机构的实名认证,以证明其为账户持有主体和真实权利主体。可信时间戳认证允许代其他主体对作品进行认证,以自述声明中的权利主体信息作为权利主体标识,具体如下:申请人在自述声明(权利声明)中填写权利主体的信息,包括法定名称、自然人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机构权利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确保信息完全正确。

(2)主体信息核验与瑕疵规避

权属证明中的主体信息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法定证件的信息逐一比对,确保无错别字、号码错误、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权利人为多方的,建议权利人之间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份额、权利范围等。若存在权利主体变更(如权利转让)、名称变更等情形,及时补充变更情况,如工商变更证明、权利转让协议等佐证材料,保证权利主体的连续性、合法性、完整性。

2.可核验的时间节点

作品创作各阶段重要时间节点是判定创作先后、原创归属、侵权比对、权利起算时间的核心依据,在抄袭侵权、抢先发表、权属争议等案件中,时间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直接决定案件裁判结果。因此,权属证明中记载的时间需精准、客观、可溯源,不得伪造、篡改、倒签,优先以原始客观凭证为准。

(1)核心时间节点明细

权属证明相关文件需完整、客观地载明作品的创作、制作、发表等全流程中的至少一项关键时间,且建议尽可能精确,核心时间包括:作品创意表达时间、原作创作时间(包括各章节、各版本的完成时间)、原作授权时间、剧本创作完成时间、每段拍摄时间、初剪成片完成时间、成片剪辑封装完成时间、获得播放许可的时间、作品首次公开发表时间(即上线发行)。

(2)时间冲突认定规则

实践中,创作完成时间、可信时间戳认证或版权登记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等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形,一般遵循最早有效时间优先的原则。

(3)时间证据留存要求

权属证明中记载的各类时间,建议配套留存对应的原始佐证材料。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脑内创作时间截图、后台发布截图等可以作为客观佐证材料,通过时间与凭证一一对应,筑牢权属证明的时间基础,避免时间造假、举证不能的风险。

3.与实际作品完全一致的独创性内容

权属证明中所载的作品内容,是判断独创性、认定权利归属、比对侵权内容的直接依据,原则上应与实际发表、传播、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内容完全一致,避免任意删减、篡改、替换、漏报核心独创内容。

建议在权属证明中附完整的作品样本,具体包括:完整的文字剧本(含人物小传、人物设定、故事大纲、核心脉络、完整台词、分镜脚本、场景设定等)、成片原片、备案发行作品的高清源文件、配乐与字幕文件、角色原画与道具设计文件等。若存在多版本剪辑、番外篇、续集的,可一并附全部版本样本或作为单独作品提供权属证明文件,避免因内容差异过大导致权属认定、侵权比对失败或授权存在瑕疵。

4.载明作品性质、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种类及权利范围

权属证明一般应载明作品的性质、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种类以及其他应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同时,明确权利行使范围,如行使国家地区、期限、是否享有转授权等。

三、版权的授权许可5与转让

短剧漫剧创作、发行、传播、宣传、运营等过程中,使用非自有作品或将自有作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需完成合法的授权许可或转让流程,避免无授权使用、授权范围不清、授权链断裂等合规风险,确保作品的创作过程以及版权流转均有合法依据。

本章节结合短剧漫剧行业周期短、内容迭代快、多平台传播等特点,融入合同条款分析制定实操要求,为各主体提供清晰的版权许可与转让操作建议。

(一)版权授权许可

凡使用非自有的各类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合理使用情形的除外),或将原创短剧漫剧作品本身及相关素材授权他人使用,均应签署版权许可合同,并围绕授权作品类型、授权期限、授权权利种类、授权许可性质、授权地域、授权使用方式和范围六大核心要素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5影视行业一般所称的“授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所称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本指引中为方便行业从业者理解,均表述为“授权”或“授权许可”。

1. 版权授权许可的常见适用场景

① 内容制作与改编:小说、漫画的IP改编为短剧、漫剧,知名长剧、电影等改编为短剧、漫剧,制作过程中使用他人设计的字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场景设计、服饰设计等;

② 发行与传播:成品短剧、漫剧的多平台分发与变现、二轮发行、版权分销、许可形式的出海发行等;

③ 宣传推广与营销阶段:宣传推广物料的授权推广,视频切片、片段解说的授权等;

④ 衍生品开发:品牌联名,角色手办、文创产品开发等;

⑤ 维权:将维权权利单独许可给专业机构,提高维权效率。

2. 创作阶段版权授权许可合规获取路径

① 商用素材采购:从正规商用素材平台按需采购适配的授权素材,需要注意,在采购素材时应尽到核实素材的权属及授权的义务,避免因平台无权利或权利存在瑕疵而陷入侵权纠纷;注意留存获取授权的相关凭证以及核实权属、授权范围的相关佐证,并严格按照平台使用要求使用素材。

② 直接向权利人获取授权:针对已知作者的素材(剧本、原画等),与权利人直接签订版权授权许可合同,明确授权内容、权利类型、使用期限、区域、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注意核实权利人版权证明材料,尽到审查责任,并留存获取授权的相关凭证及核实权属的相关佐证。

③ 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授权: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如音乐、文字等),与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得授权,适配素材多、较难以直接与大量权利人取得联系的行业特点;仍需注意,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可授权范围,并应尽到基本的权属核实责任,注意留存获取授权的相关凭证以及核实权属、授权范围的相关佐证,否则如因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授权存在瑕疵,仍可能被迫陷入侵权纠纷。

3. 授权许可作品类型

本指引所涉授权许可作品的类型,涵盖短剧漫剧创作、发行、传播、宣传、运营等全流程所用素材或作品本身,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文字作品:如原作小说、剧本大纲、剧本文本、具有独创性的文案或台词等;

(2) 摄影作品:如剧中某些场景需要使用的照片、剧照、人物定妆照等;

(3) 美术、建筑作品:如漫剧原画、人物角色设定集,剧中插画,临时搭建的场景建筑,字幕、宣传所需的字体等;

(4) 音乐作品:如OST,背景音乐、音效、配乐等;

(5) 视听作品:如成片、预告片、成片截取的片段、演员宣传视频等。

注:以上授权许可作品类型中如涉及人物肖像素材、演员姓名或艺名等,还需要注意取得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的许可。肖像权的授权许可虽不属于版权范畴的法律问题,但短剧漫剧制作中均会涉及,且对最终作品合法合规性具有重要影响,故将肖像权授权许可的内容加入到本指引中。

无论是向上游权利方取得授权还是将自有作品对外授权,都需要注意将授权作品类型尽量细化。例如,获取改编权授权时,建议具体细分到授权改编为横屏长剧集、横屏短剧集、竖屏短剧、电影、漫剧、动态漫、广告片等可能预想到的各类形式,避免因约定范围太宽泛导致再改编成其他形式作品时受阻或产生争议。

4. 授权许可期限

版权授权许可需明确具体、无歧义的期限范围,避免模糊表述,结合短剧漫剧行业特点细化:

(1) 标注授权具体起止时间,或明确使用周期。起始时间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如具体某年某月某日、授权出具之日、首发上线之日、取得播出许可证之日等;

(2) 不同使用地区、平台、商业场景可分期限授权,分别标注各自的授权时间或周期;

(3) 明确授权期限届满前的续签沟通时限及操作方式。

5. 授权许可的权利类型

本部分统一梳理短剧漫剧版权许可、肖像权许可中涉及的核心权利,明确各权利定义,并结合行业实操特性标注注意要点。此外,在授权合同中,为避免单纯列举著作权授权权项无法涵盖所有使用场景的问题,也可以搭配具体授权使用场景的条款,以达到最大程度消除授权模糊性的效果。

(1) 授权许可的核心权利

① 复制权

定义: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中最基础的财产性权利。

注意要点:短剧漫剧创作中,复制权覆盖素材数字化录入、成片备份、海报等宣传物料印刷、字幕台词排版复制等场景;建议在授权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复制权行使的期限、次数、场景等,可约定仅限制作、传播所需的必要复制,并明确禁止将授权素材、作品进行超出约定使用需求的批量复制、售卖复制件等行为。

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

定义: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短剧漫剧传播最核心的权利。

注意要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短剧、漫剧能够在互联网合法传播的关键,在授权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可使用的网络平台范围、期限、是否允许转授权等。

③ 广播权

定义:指除信息网络传播权外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注意要点:主要适用场景如网络直播、电视或网络电视固定时段播放、轮播等;常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混淆,需要注意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区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交互式传播”,即用户可选择什么时候看,而广播权则是“非交互式传播”,即平台决定播放时间,用户只能在固定时段及频道被动收看。

④ 改编权

定义: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涵盖对原作品的内容、形式、载体进行改动的行为。

注意要点:短剧漫剧行业中,改编权适用于小说改剧本、漫画改短剧、短剧改漫剧、单集短剧改系列作品等场景;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改编作品的形式以及改编后的作品权属、是否可再次改编等,明确约定禁止歪曲、篡改原作品核心内容进行改编,如授权作品是根据其他作品(即原作)改编的,还需获得原作作者的许可。

⑤ 摄制权

定义:指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包括实景拍摄、动画制作等形式。

注意要点:适用于将文字剧本、漫画原画摄制成短剧漫剧成片的核心环节;授权许可合同中需明确摄制的载体形式(如短视频、竖屏短剧、漫剧等),区分“摄制”与“复制”,避免仅取得复制权却擅自进行成片摄制的侵权行为。

⑥ 表演权

定义: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注意要点:短剧漫剧行业中,机械表演为主要适用场景,包括成片线下活动放映、商超或地铁等公共屏幕播放、配音配乐的公开播放等;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表演权的行使场景,背景音乐、配音的使用,并单独取得表演权授权,避免仅获取视听作品整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擅自将背景音乐、配音单独用于公开播放的情况。

⑦ 汇编权

定义: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注意要点:适用于短剧漫剧精彩片段合集、系列作品整合、素材汇编成创作素材包等场景;在授权许可合同中需明确汇编后的新作品使用范围、传播渠道;若汇编内容涉及多方权利人,需确保每一项素材均取得合法汇编授权。

⑧ 发行权

定义: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注意要点:发行权核心在于作品有形载体(如光盘、书籍)所有权的转移,适用于实体衍生品(如漫画册、短剧光盘)发行、数字藏品发行等场景;注意区分线上付费播放(即影视行业常说的“发行”)与行使发行权的发行行为,避免混淆;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发行的地域、时间、形式、数量,禁止未经授权将成片复制件进行商业化售卖等。

⑨ 翻译权

定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注意要点:适用于短剧漫剧行业中翻拍、改编为其他语种的场景;针对基于改编、汇编已有作品(例如小说、漫画等)而产生的原作品(例如长剧、电影等)进行翻拍、改编、译制为其他语种短剧、漫剧的情况;授权许可合同中需明确许可翻译成的具体语种、使用方式(例如剧本、字幕、海报、宣传物料等)。如授权作品是根据其他作者的原作改编的,还需获得原作作者的许可。

(2) 姓名权、肖像权许可内容

① 姓名权

定义: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于人格权范畴。

注意要点:短剧漫剧中涉及姓名权的使用一般在于片头片尾演职人员表、对外宣传时使用演职人员姓名、剧中引用能够直接对应到现实世界仍在世的具体人物的姓名等;制作短剧漫剧时如涉及他人姓名,则需取得权利人书面授权,授权中建议明确约定细分的使用场景、使用期限、地域、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是否允许转授权、是否可商用等,在作品整体对外授权时应注意对外许可他人姓名权的范围;在创作过程中应避免将他人姓名用于侮辱性、违法违规内容创作,避免超出授权范围对他人姓名进行扭曲、篡改,避免“模糊授权”“口头授权”,建议签署书面授权许可合同,避免纠纷。

② 肖像权

定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属于人格权范畴。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注意要点:肖像素材涵盖真人演员出镜、他人肖像剧中使用、虚拟人物肖像商用、对真人贴脸改编漫剧角色等;在短剧漫剧摄制过程中,如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均需取得肖像权人书面授权,授权中建议明确约定使用场景、使用期限、地域、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是否可商用等;创作过程中应避免将他人肖像用于侮辱性、违法违规内容创作,避免超出授权范围对肖像进行扭曲、篡改,避免“模糊授权”“口头授权”,建议及时签署书面肖像使用协议,避免纠纷。

6. 授权许可性质

为避免分歧和争议,版权授权许可合同或授权书中需明确约定被许可的权利(每个权利类型可分别约定)为独占授权、排他性授权还是普通(非独家)授权6。独占授权、排他性授权、普通(非独家)授权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仅为商业实践中的常见表述,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对授权性质进行详细定义。为避免分歧,在适配具体行业合作场景时需明确权利边界:

(1) 独占授权:仅被授权方可使用,权利人及第三方均不得使用,适配平台重点扶持、爆款内容打造等场景;

(2) 排他授权:权利人与被授权方可使用,第三方不得使用,适配核心素材合作、联合运营等场景;

(3) 普通授权:权利人可授权多方使用,适配普通素材采购、多平台传播等场景。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著作权的权利许可性质包括“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为便于行业从业者理解,本指引中统一使用行业实操中常用表述“独占授权”、“排他授权”和“普通(非独家)授权”。

7. 授权许可地域

结合境内传播、出海发行需求,版权授权许可合同或授权书中有必要精准约定地域范围,避免模糊表述:

(1) 境内授权:常见的授权范围及表述方式包括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等;

(2) 特定国家或地区授权:需逐一标注指定使用的国家或地区;

(3) 全球授权:明确全球使用范围,可约定不同地区的使用场景限制;

(4) 对于衍生品开发、线下放映等场景,可与线上传播地域单独约定。

8. 授权许可使用方式和范围

结合全流程使用需求,应在授权许可合同及授权书中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及延伸范围,未约定的不得擅自使用。

(1) 一般使用:载明被授予权利在具体使用场景下的一般性使用方式,建议尽量细化不同权利在不同场景的不同使用方式;

(2) 转授权约定:标注是否可转授权,若可转授权,明确转授权的范围、层级、转授权收益分配以及及时告知权利人的义务;

(3) 延伸使用范围:明确是否含维权的权利、是否可用于衍生品开发、IP二次改编、商品化开发等。

9. 授权链核查及记录管理

(1) 核心核查原则:核查从原始权利人到当前使用方的关键授权节点,确保链条连续,核查下游权利人是否拥有转授权权利,下游权利人的对外授权是否超出上游授权范围,授权主体是否合法、全面等;

(2) 必备核查资料:留存原始权利人权属证明及佐证材料、各环节涉及的版权授权许可合同、授权作品的完整内容、授权主体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等;

(3) 授权记录管理: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授权记录管理体系,确保所有授权素材、作品的记录可追溯、可核查,避免因记录丢失、混乱导致的合规风险。注意保留完整授权链条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授权许可合同及授权等授权文件、授权作品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微信或电子邮件沟通记录、快递单据及物流信息等,在获取后可及时通过可信时间戳平台进行存证辅助保存,确保文件不被篡改、不丢失、可永久查询。授权相关文件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并做好留存。

(4) 使用过程管理: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版权意识的培训及管理,避免因使用不当而产生纠纷。

(二)版权转让
版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任一著作财产权有权通过“一次性卖断”的形式转让给他人的交易行为。版权转让交易中所涉及的有关转让作品类型、转让权利类型(仅财产权利)、转让地域等要点可参考版权授权许可的指引适用,除此之外,版权转让流程还需注意如下特殊规则和风险:
1.版权转让的常见适用场景
① 内容制作与改编:制片方、平台收购成熟剧本、漫画进行开发,制作过程中采购素材版权等。
② 发行与传播:平台等采购成品短剧、漫剧版权;转让成片的剧本等资源用于二次开发;版权采购形式的海外发行等。
2.可转让的权利种类及范围: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17项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性权利。同一作品版权中不同的权利可一起转让也可分开转让,可分地域转让,也可按不同使用场景转让。
3.形式要求: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转让作品的名称、作品种类、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转让备案(非强制),或通过可信时间戳的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签署之后直接进行存证保存。
4.版权转让应注意的风险要点:
① 权属风险:建议交易前详细核查原始创作底稿、委托开发合同、职务创作证明等权属文件,注意甄别转让方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转让作品为合作作品的应确保转让方为全体合作作者;转让作品为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的,建议核查委托创作协议、职务作品权利约定中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避免转让方无权转让。
② 权利范围模糊:避免笼统表述为转让某作品版权,建议逐条列举转让权利种类、明确地域范围等。
③ 重复转让:为有效避免转让方“一权二卖”,建议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转让备案,以具备公示效力,并建议在转让合同中约定重复转让的转让方应支付高额违约金等责任承担。
④ 转让权利存在限制:交易前,建议着重关注、核查被转让的权利是否存在已经被权利人许可出去或进行了版权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⑤ 侵权风险:转让作品可能存在抄袭等侵权问题,建议版权转让合同中增加约定转让方的无侵权承诺并设定高额的违约金等责任承担。
⑥ 对于创作完成的短剧漫剧作品及相关IP、素材版权的对外转让,注意要点参照版权许可。


四、版权侵权认定与维权

(一)版权侵权定义及认定原则

版权侵权,指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且无合法依据,侵害权利人著作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其中,短剧、漫剧所涉的作品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及“文字作品”的集合体,其版权涵盖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任何未经授权擅自行使著作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常见的版权侵权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主要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的核心原则,该原则是我国司法机关判定版权侵权的核心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行业实践,综合考量各类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

1.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在核心独创性表达部分存在高度相似性,而非公共领域、通用表达、思想观念、创作手法的相似。需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内容”,这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核心独创性表达”是指权利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独立完成、具有独特性和创造性的内容,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核心特征,对于短剧漫剧而言,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1)剧情主线:指作品的核心故事脉络,包括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以及贯穿始终的核心冲突(如情感冲突、利益冲突、理念冲突等)。

(2)人物及人物关系:指作品中主要角色设定(也称“人物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形象或外貌特点、性格特点、职业履历、成长线等);主要角色之间的核心关联,如亲属关系、恋人关系、敌对关系、合作关系等,以及角色之间的互动逻辑和情感走向。

(3)核心台词:指作品中具有标志性、独创性的台词,包括角色的经典对白、独白、旁白等,这类台词往往能够体现角色性格、推动剧情发展,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4)分镜:指短剧漫剧的画面叙事结构,包括镜头角度、画面构图、镜头切换顺序、画面细节(如人物表情、场景布置)等。

(5)画面构图与角色设计:漫剧的画面构图包括场景布局、人物与场景的比例关系、画面色彩搭配等;角色设计包括角色的外貌特征、服装造型、发型设计、标志性动作等,这些内容若具有独创性,均属于核心表达范畴。

需特别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属于“实质性相似”:

(1)公共领域的内容:如历史故事、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的作品、法律法规、开源软件、作者明确声明放弃著作权的作品等;

(2)通用表达,如常用的镜头角度、不具有独创性的台词句式等;

(3)思想观念或题材,如两部作品的题材均是“亲情”,讲“原生家庭”,但具体的故事情节、人物设定、剧情冲突等表达形式均不同,则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2.接触:被诉侵权方有机会、有途径接触到权利人作品,且该接触行为能够使其获取作品的核心独创性表达。接触的认定无需证明被诉侵权方“实际观看或阅读”了权利人的作品,只需证明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通过以下几类证据予以证明:

(1)权利人作品已公开发表:这是最常见的接触情形,被诉侵权方作为行业从业者或普通用户,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浏览、观看该作品。

(2)权利人作品在行业内传播:即使作品未公开面向全体用户,但若在行业内进行传播(如参加行业展会、奖项申报、供合作方审核、内部测试等),被诉侵权方作为行业内的相关主体,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

(3)被诉方与权利人存在合作关系或有相同合作方:若被诉侵权方与权利人存在合作关系,或双方同时与相同合作方进行合作,则其有机会接触到权利人的作品原件、脚本、分镜稿等核心资料。

(4)其他接触情形:如被诉侵权方曾通过网盘、社群、私下交易等渠道获取权利人的作品,或其员工曾在权利人处任职、参与过权利人作品的创作,进而将作品内容泄露给被诉侵权方等,均可以认定为存在接触可能性。

补充认定原则:为兼顾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和公正性,结合短剧漫剧行业的侵权特点,在“实质性相似+接触”核心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以下两项认定规则:

(1)完全复制侵权: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完全一致或仅轻微调整,则无需单独判定“实质性相似”,可直接认定构成侵权,常见于盗版传播行为。

(2)独立创作抗辩:若被诉侵权方能够举证证明其作品为独立创作,且无任何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即使两部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独立创作的举证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创作过程证据,证明作品是被诉侵权方自行完成的;二是能够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没有任何接触权利人作品的途径。

(二)版权侵权形式及具体表现

短剧漫剧行业的版权侵权行为,依托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低成本性,呈现出“低成本、跨平台、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且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侵权形式不断迭代升级,新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本节将结合行业实践和司法案例,分析短剧漫剧的版权侵权形式及具体表现,协助权利人精准辨别侵权情形,及时应对。

1.盗版传播

盗版传播是短剧漫剧行业最普遍的侵权行为,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更改或不更改作品原有信息,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无偿或有偿传播的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复制+传播”,无需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侵权成本极低,获利速度快,且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极大。结合行业实践,盗版传播一般有以下具体表现:

(1)完整搬运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成片、漫剧完整章节,直接复制下载,不做任何修改或仅更改水印、署名,通过短视频平台、长视频平台、漫画平台、社交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以获取流量、广告收益、粉丝关注等。

(2)私下分享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通过网盘、社群等渠道,私下无偿或有偿分享给他人。

(3)片段拼接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权利人多部短剧漫剧的核心片段,拼接成新的“合集”“混剪”作品,通过各类平台发布,获取流量和收益。

(4)伪装原创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进行轻微修改,伪装成自己的原创作品,通过平台发布。

(5)盗播放映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平台、线下场所等,擅自放映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

(6)镜像站点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搭建与权利人作品发布平台内容一致的镜像站点,复制权利人的全部短剧漫剧作品,通过自己的站点进行传播。

(7)硬件预装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硬件设备中,预装盗版的短剧漫剧作品或播放软件(内含盗版作品)。

(8)跨境盗版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复制后,通过跨境网络平台、跨境网盘等渠道,在海外地区传播。

2.抄袭

抄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或其核心独创性表达,全部或部分复制、仿冒、改头换面后,以自己名义发表或使用,冒充为自身原创成果的侵权与不诚信行为。结合行业实践,抄袭一般有以下具体表现:

(1)角色换名换貌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剧情、人物关系、互动逻辑、分镜设计等,仅更改角色的姓名、外貌特征、服装造型、身份设定等表面元素,形成“新”的作品。

(2)情节顺序调整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全部核心情节和核心表达,仅调整情节的先后顺序,或删除、添加少量无关紧要的次要情节,形成“新”的作品。

(3)场景背景替换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剧情、人物关系、分镜设计等核心表达,仅将作品的场景背景、时代背景、地域背景等进行替换,形成“新”的作品。

(4)台词同义替换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剧情、人物关系、分镜设计等核心表达,仅将台词进行同义替换、句式调整,或更改个别词语,形成“新”的作品。

(5)分镜微调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分镜设计(如镜头角度、画面构图、镜头切换顺序),仅对分镜的细微细节进行调整(如画面色彩、线条粗细、人物表情的细微变化),形成“新”的作品。

(6)剧情大纲照搬抄袭:照搬权利人作品的剧本大纲中的核心创意、核心人物设定、题材、脉络、人物关系、冲突进展等,仅在个别细节、文字表达上做非实质性修改,形成“新”的作品。

(7)多作品拼接抄袭:从同一权利人或多个权利人的多部作品中,分别截取核心剧情、人物关系、分镜设计、台词等核心表达,拼接成一部“新”的作品,表面上看似是“原创”,实则是对多部作品的抄袭拼接。

(8)跨形式抄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短剧改编为漫剧、漫剧改编为短剧,或将短剧或漫剧改编为动画、小说、有声剧、舞台剧、电影、游戏、互动剧、剧本杀、密室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9)内容增减抄袭: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进行大幅修改、删减、拼接,改变作品的原有剧情、人物关系、结局等核心内容,形成“新”的作品。

(10)片段抄袭: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权利人作品的核心片段,对其进行改编(如改变片段的剧情走向、人物结局、表达方式),形成新的片段或短篇作品。

(11)二次创作抄袭:以“二次创作”“同人创作”为名,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进行改编。

3.擅自使用作品元素

擅自使用作品元素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作品的片段、截图、角色照片、经典台词、OST、背景音乐等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核心特征是“部分使用、未获授权”,此类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容易被忽视。结合行业实践,侵权使用作品元素一般有以下具体表现:

(1)商业广告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权利人短剧漫剧的片段、角色图、宣传物料、经典台词、画面等素材,用于商业广告,获取商业收益。

(2)直播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直播过程中,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的片段、角色图、宣传物料、OST、背景音乐等元素。

(3)衍生品开发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的剧名、角色造型、台词、角色拟人化形象、剧中原创场景等元素,设计、生产、销售各类衍生品。

(4)平台引流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平台运营者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片段、角色形象等素材,用于平台的引流、推广,获取流量和收益。

(5)线下活动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各类线下活动(如展会、演唱会、发布会、促销活动等)中,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的剧名、片段、角色形象、画面等元素,用于活动宣传、现场展示、印发物料等,以获取收益或提升活动影响力、吸引客源。

(6)自媒体营销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的片段、角色图、宣传图等元素,用于自媒体内容发布,以获取流量、广告收益、粉丝关注等。

(7)字体、音频侵权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字体、OST、背景音乐、角色配音、专属音效等,用于自己的作品或进行未经授权的传播。

4.其他侵权形式

随着短剧漫剧行业的快速发展,除上述主要侵权形式外,出现了多种新型衍生侵权形式,此类侵权行为结合了技术发展和行业特点,隐蔽性更强、监管难度更大,具体包括:

(1)合作侵权:指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传播、改编权利人的作品,或泄露权利人的作品核心资料,导致权利人被侵权。合作方的该行为除了违反与权利人的协议约定外,还可能构成侵权的竞合,权利人可基于与合作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一进行主张。

(2)搭顺风车式侵权:指侵权方刻意模仿权利人作品的核心风格、核心设定、核心表达,制作相似作品,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权利人作品存在关联,进而获取流量和收益,该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

(3)技术手段侵权:指侵权方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权利人作品的加密保护、版权保护措施(如DRM加密、水印保护、付费解锁机制等),获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如成片、脚本、分镜稿等),进而进行复制、传播。此类侵权行为不仅侵犯版权,还可能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技术侵权。

(4)字幕侵权: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翻译、制作、发布权利人短剧漫剧作品的字幕(包括中文字幕、外文字幕),或修改权利人原有的字幕,并进行传播。此类侵权行为侵犯权利人的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若修改字幕侵害作品完整权,还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5)AI生成侵权:指利用人工智能(AI)工具,输入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或素材,生成与权利人作品核心表达高度相似的内容,并进行传播。

(三)版权侵权取证

1.取证核心内容

取证需围绕侵权事实、侵权主体身份、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三大核心,固定完整、连续的证据链,确保每一项主张所指向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撑。在短剧、漫剧版权维权实践中,核心取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主体信息

侵权主体信息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需要尽可能充分地固定能够指向具体侵权方身份信息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方的姓名或账号名、账号ID、头像、账号简介、实名认证信息、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运营地址、平台注册信息等。

取证重点:在短剧、漫剧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通常表现为内容发布账号主体,因此取证时应重点固定账号主页完整信息。即,账号主页的昵称、ID、头像、账号简介、粉丝数量、认证信息等,以证明侵权账号的真实存在及其运营状态。如侵权账号存在MCN机构或合作机构标识,也应同步固定相关信息,以便后续追究机构责任。

此外,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识别侵权主体:

① 查看账号IP属地等公开信息;

② 查看账号是否绑定带货店铺或电商链接;

③ 搜索账号是否发布招聘信息或运营联系方式;

④ 通过粉丝互关、相似昵称、同款内容等方式识别关联账号矩阵。

上述证据建议优先选择通过可信时间戳存证或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以避免对方修改网页信息、注销账号等导致诉讼时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2)侵权事实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核心证据应重点固定以下内容:侵权作品的发布完整页面(需含侵权链接),播放量、点赞量、收藏量、转发量等数据;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的对比材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平台、传播范围的相关证据。

取证重点:在取证过程中,应对侵权内容进行完整录屏或截取关键画面保存,确保能够清晰地呈现侵权内容与权利人原作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录屏需从“平台首页-搜索侵权账号-进入账号主页-打开侵权内容”全程录制,避免跳过环节、分段录屏,录屏画面需清晰地显示平台名称、账号ID、实名内容、侵权内容发布时间、播放量、点赞数、转发数、评论数等;截图需为“全屏截图”,包含页面顶部的平台名称、地址栏链接,避免仅截取部分内容画面导致证据证明效力不足;同时还应固定侵权内容的发布环境,包括平台名称、账号信息、页面链接及相关播放数据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及其传播情况。侵权内容的播放、点赞数据具有实时性,建议首次取证后,每隔24小时固定一次数据,直至侵权内容被删除,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传播规模。

(3)侵权获利、权利人损失证据

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是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相关证据通常包括:侵权方的广告收益、带货收益、售卖费用、平台流量补贴、账号其他商业合作收益等获利证据;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播放量下降、付费转化等收益减少、平台推荐降低、品牌损失等损失证据;以及权利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证据。

取证重点:在取证过程中,应尽量固定侵权账号的商业化行为,例如账号主页的带货链接、商品橱窗、广告合作信息及相关推广内容等,以证明侵权行为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并为后续赔偿金额的认定提供依据。

(4)权属证明类证据

权属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版权的重要依据,是版权维权和主张赔偿的重要权利基础。具体见本指引第二章。

2.取证方式

取证方式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连续性等特点。在短剧、漫剧侵权案件实务中常见的取证方式主要包括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自行截屏录屏以及搜集、复制书面证据材料等。

(1)可信时间戳取证

可信时间戳取证因具有成本低、操作灵活、可随时进行取证固证、长久保存且司法认定效力高等特点,能够快速固定网络证据,已成为短剧、漫剧行业日常维权中最常见、使用频率最高的方式,尤其适用于侵权内容数量较多,需要经常性、高时效性、批量化、随时随地需要进行取证的情形。

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取证工具权利卫士App或电子证据平台(ev.tsa.cn),对侵权主体账号主页、侵权作品的发布页面、播放数据、侵权内容、投诉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内容进行录屏、截屏取证,即时可生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可用于证明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侵权主体以及侵权内容的具体情况,即使侵权内容被删除、账号被注销,也能避免因无原始页面核对而导致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利后果。

(2)公证取证

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具有相对较高的司法证明力,但因其成本较高、取证期长、取证地点受限、操作相对复杂等弊端,很难满足网络侵权“即时固定证据”的需求,一般使用较少。

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前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人员全程操作,对侵权行为进行截图、录屏、下载等操作,公证处在约定时间内向权利人出具《公证书》。

(3)自行截屏、录屏取证

权利人可以自行对侵权主体账号主页、侵权作品的发布页面、播放数据、侵权内容、投诉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自行截屏、录屏。但按此方式取证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时,需要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手机)、原始网页现场搜索登录等与截屏、录屏进行核对,但是如果在开庭时出现手机故障、聊天记录被删除,原始网页被屏蔽、删除,侵权账号被注销等情形,相关取证可能真实性存疑,导致取证存证瑕疵。一般在确保原始载体不会缺失的情况下才选择这种方式进行取证。

(4)书面证据留存

应保存好相关协议、授权书、作品原作文本等书面证据的原件,为避免原件灭失,建议应及时对原件进行扫描、复制留存。

(四)版权维权流程

权利人完成取证后,可根据侵权具体情况,选择以下维权路径,各路径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1.平台投诉
平台投诉机制适用于侵权内容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情形,该机制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法律依据,通过平台及时阻断侵权内容的传播,是权利人应对网络侵权最便捷、高效且经济的维权路径。各平台因界面设计及审核内容的差异,投诉流程略有区别,但其核心流程如下:

(1)定位投诉入口:权利人对单一侵权内容发起投诉的,点击侵权内容分享按钮,找到举报、投诉入口;权利人对多个侵权内容发起投诉的,进入版权保护中心、投诉中心或创作者中心,找到侵权投诉通道,选择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侵权抄袭、搬运抄袭洗稿等投诉事由。

(2)提交投诉材料:权利人应按法定要求提供必要的投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① 主体身份证明: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通常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有效联系方式;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常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扫描件、有效联系方式。如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侵权举报的,除上述权利人主体证明材料以外,还应上传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② 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原创作品链接、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授权合同及法院判决等。

③ 侵权信息与具体诉求:权利人需提供足以定位侵权内容链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内容标题、链接、截图等一项或多项信息,如涉及投诉抄袭,还应提交调色盘等能够对比抄袭内容的文件,明确说明侵权事实及维权诉求。

(3)等待平台审核:平台方收到投诉通知后将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核,各平台审核结束后将按其平台流程向权利人反馈投诉进展。

(4)等待平台处置:平台审核通过后,如判断构成侵权,将对侵权作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于侵权账号,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及相应的平台规则,还可能实施扣除信用分、限制部分功能或封禁账号等处理。平台将通过站内通知、邮件通知等方式反馈投诉处理进展。

(5)启动后续救济:若平台未依规处置,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等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平台对侵权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发函警告
通过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权利人签发公函,进行法律威慑,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核心操作要点:

(1)发函类型

发函类型分为由执业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和权利人自行签发的公函,两者在法律威慑力、专业性上存在差异,需根据侵权情节、维权需求选择适配类型。

律师函作为具有法律专业背书的文书,不仅能清晰界定侵权责任,更能向侵权方传递权利人维权的决心,威慑力远高于普通公函。权利人自行出具公函的,机构权利人应对公函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权利人应对公函签字并按捺手印。无论选择哪种函件类型,均需确保文书内容合法、表述真实、严谨,避免因内容瑕疵影响后续维权效力。

(2)函件应包含如下内容

① 明确权利人身份及权属声明;

② 描述侵权方的侵权事实;

③ 向侵权方提出明确的、合法的维权要求;

④ 法律后果。

(3)送达方式及证据留存

通过快递(EMS)、电子邮件、站内私信、社交媒体公开发布等方式送达,快递需寄送至侵权方的注册地址或运营地址,留存快递签收记录;邮件需发送至侵权方的官方邮箱,留存已读证明;站内私信、社交媒体公开发布等方式需对页面进行截图、录屏留存。

3.协商和解
通过与侵权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侵权纠纷。核心操作要点如下:

(1)沟通协商

沟通协商是协商和解的前提及核心环节,其核心目标是明确侵权事实、统一赔偿认知、协商具体解决方案,为后续签订和解协议奠定坚实基础,操作要点:

① 核实沟通主体的权限:确保侵权方的沟通人是侵权方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自然人侵权)、侵权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避免因沟通主体不适格导致协商结果无效;

② 明确侵权事实:可引导对方承认、解释侵权事实,以补强侵权证据,同时应避免对对方脱责的表述进行肯定或缓和的表态,为和解不成后起诉做准备;

③ 明确赔偿依据:可通过与对方沟通赔偿依据,补强赔偿相关的证据;

④ 留存沟通记录。

(2)签订和解协议

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向后,需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保障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和解协议条款需完备、表述需严谨、权责需清晰,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 和解协议需清晰双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

② 明确权利人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

③ 详细描述侵权事实,明确侵权方认可自身侵权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④ 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再侵权的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3)协议履行

侵权方按和解协议履行整改及赔偿义务,权利人需按协议约定撤回投诉。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可按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4)证据留存

留存和解协议原件、赔偿支付凭证、投诉撤回记录,防止侵权方反悔。

4.行政投诉、举报
如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损害公共利益,达到行政查处标准的,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予以行政处罚。核心操作要点:

(1)投诉部门:国家版权局或各省市版权局、文旅局、网信办、广电总局等(可根据侵权行为类型判断选择管辖部门)。

(2)投诉方式:可选择线上(版权局官网投诉平台、12318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线下到行政机关窗口递交书面材料。

(3)提交材料:提交行政投诉申请书或登记表、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侵权证据、侵权方信息、维权成本证据等。

(4)投诉时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查处: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具体情况,如认定行政违法,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6)后续维权: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人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向侵权方主张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决定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主张相关权利。

5.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与和解一样,都需要双方能够对侵权处理达成一致结论,双方也可通过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以解决侵权纠纷,核心操作要点:

(1)调解机构:各地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具备相关资质、做出的调解协议能够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组织;

(2)申请调解:需双方共同向调解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调解机构审核后受理;

(3)组织调解:调解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4)出具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的要点与前文有关和解协议的签署要点一致,调解机构出具《调解意见书》;

(5)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民事诉讼
权利人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起诉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是最具强制力的维权方式。民事诉讼的核心操作流程:

(1)委托律师:针对复杂侵权案件,建议在专业版权律师指导下进行,制定诉讼策略,梳理证据,协助通过可信时间戳等合法有效手段固定完整的侵权证据链。

(2)确定管辖法院:侵犯著作权的案件通常向侵权行为地(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省市对于管辖法院的级别规定也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3)起诉立案: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线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管辖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立案时应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原告主体证明材料、委托手续及证据材料。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应至少包括原告权属证明、被告侵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基本侵权法律关系的基础证据,否则可能不被受理。

(4)法院审查受理:线上申请立案的,法院将在一定期限内审查,如审查不通过,应根据法院要求修改、补充立案材料,受理通过则立案完成;线下立案的,如缺少材料,法院当场一次性告知,修改、补充后可重新提交,一般当场告知受理结果,立案完成。

(5)开庭审理:法院组织双方开庭审理,依次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6)作出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7)强制执行: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刑事控告 
经专业判断,侵权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调查,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该措施适用于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涉及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项罪名。

(1)管辖部门: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提交材料:提交《刑事报案书面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侵权证据、侵权方获利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必要时)等刑事案件初步线索材料。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控告人。

(3)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书面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权利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法律责任

本章将结合短剧漫剧行业侵权行为的典型表现,从短剧漫剧创作者、传播者、制作方、服务方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平台方的法律责任两大维度,对短剧漫剧版权保护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标准进行解析,为著作权人维权、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网络平台风险防控提供具体的实操指引。

(一)创作者、传播者、制作方、服务方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短剧漫剧的创作者、传播者、制作方、服务方等主体是版权权利实施和侵权行为的核心主体。根据不同情形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无论是创作者、传播者、制作方还是服务方,一旦实施侵犯人格权、著作权的行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① 停止侵权。要求侵权方立即采取全部有效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删除全网络范围内的侵权内容,同时不得通过更换平台、修改标题、剪辑拼接等方式变相传播侵权内容。司法实践中,若侵权方在判决生效后仍变相传播侵权内容,将被认定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② 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金额计算的标准,即“侵权方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方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方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该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情形,可以按前述标准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主张赔偿。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方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计算并提出赔偿要求。

③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侵权行为不仅造成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还导致其名誉、品牌形象受损,侵权方需在侵权内容传播的主要平台、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声明的发布时长、覆盖范围需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匹配,以此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后果,恢复权利人的名誉与品牌形象。经法院判决后,若侵权方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的费用由侵权方承担。

(2) 结合行业特点的赔偿金额调整因素

短剧漫剧行业具有制作成本差异大、传播速度快、流量变现效率高、生命周期短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影响着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与权利人的损失。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考量赔偿金额的因素主要包括:

① 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热度贡献度;

② 被侵权作品投资与制作、宣传、营销等成本;

③ 侵权内容的播放量、点赞、评论等数据;

④ 侵权内容的用户充值、付费观看、广告收入等收益金额;

⑤ 侵权方式与性质;

⑥ 侵权方主观过错程度;

⑦ 侵权持续时间;

⑧ 侵权影响的范围;

⑨ 侵权方的态度与处理方式;

⑩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司法政策等。

(3) 共同侵权的责任

在短剧漫剧版权侵权案件中,除单一主体实施侵权行为外,还存在多个主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于此类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主体即便未参与全部侵权环节,只要其存在侵权合意(即明知或应知其他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仍予以配合、协助),即构成共同侵权,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共同侵权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侵权方则需先行向权利人支付全部赔偿金额,之后可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向其他共同侵权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方实施的行政处罚,旨在通过行政手段惩戒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惩罚性与监管性双重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情节较重的短剧漫剧版权侵权行为,可采取责令停止侵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工具、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等多种行政处罚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具体处罚力度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而定。行政处罚方式具体包括:

(1) 责令停止侵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下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与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相比,行政层面的责令停止侵权更具有强制性,侵权方若拒不执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没收违法所得与侵权工具。没收侵权方通过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包括广告收入、付费收益、平台分成等;同时没收用于制作、传播侵权内容的工具,如拍摄设备、剪辑电脑、服务器、运营账号等,从根本上杜绝侵权方再次实施同类侵权行为。

(3) 销毁侵权复制品。对于已经制作完成的侵权短剧漫剧的视频文件、存储介质等复制品,依法予以销毁,防止其流入市场再次传播。

(4) 罚款。罚款金额设定与侵权方是否有违法所得相关,分两种计算标准:一是有违法经营额的,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无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旨在通过刑事处罚手段打击情节严重的版权侵权犯罪行为。

(1) 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满足其中一种即构成犯罪:

① 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② 侵权内容被传播量、点击量、发行量达到法定标准。侵权的短剧漫剧内容在网络上的点击量达到10万次以上,点击量包括播放量、浏览量、点播量等,是衡量侵权内容传播范围的核心指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③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方在两年内曾因侵犯著作权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又再次实施短剧漫剧版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④ 其他严重情节。如侵权内容向大量用户进行付费传播,造成著作权人重大经济损失;或侵权行为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国家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等。

(2)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

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直接侵权方,法院将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分两种,根据违法所得数额、传播范围等因素界定:

①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规则

在版权侵权犯罪案件中,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占比较高,如制作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等单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团队大规模实施无授权改编、摄制、传播侵权内容的行为。对于单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我国法律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处罚规则为:

① 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根据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犯罪情节轻重而定,一般高于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

② 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版权负责人等,其对单位的侵权犯罪行为具有决策、指挥作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实施改编、摄制、传播的工作人员,其直接参与侵权犯罪行为),按照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即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平台方的法律责任

平台方(包括短视频平台、长视频平台、小程序平台、社交平台、漫画平台等各类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平台主体)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短剧漫剧内容传播的核心载体。

近年来,随着短剧漫剧行业版权治理需求不断提升,我国的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行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保护义务给予了更高的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在法律规定、技术可行的范围内,建立有效、可行的版权保护机制,疏通便捷的侵权投诉通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权内容的传播。

1. 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1) 若平台方自行上传的短剧漫剧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2) 若平台方与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以分工合作等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共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短剧漫剧,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则平台方同样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

平台方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前述创作者、传播者、制作方、服务方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2. 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平台方帮助侵权责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的构成要件为:平台方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未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根据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情形不同,司法实践中适用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两大规则,分别对应“无赔偿责任”与“承担连带责任”两种结果。

(1) 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未对作品进行编辑、修改、推荐、推广,在接到权利人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侵权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① 平台收到有效通知。权利人向平台提出的侵权投诉需符合法定形式,为合法有效的书面通知。投诉内容需包含以下三大方面内容:一是权利人的主体信息及版权证明材料,证明权利人是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二是侵权具体内容,包括侵权短剧漫剧的播放链接、发布账号、平台内的定位信息等,确保平台能够精准定位侵权内容;三是初步的侵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内容与原作品的对比材料等,证明权利人投诉的内容构成侵权。权利人的通知符合法定形式的,平台方不及时、有效处理,擅自拔高标准、要求权利人提供高于法定标准的材料,也可能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② 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及时”应当依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效措施”并非仅指删除单条侵权链接,而是指能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减少侵权影响的各种合理措施。考虑到短剧漫剧收益周期比传统内容更短、被侵权的速度更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平台方能否对短剧、漫剧作品的投诉处理更加及时、有效。

(2) 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是指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规则,当平台内的侵权行为像一面鲜红的旗帜一样明显,平台不可能不知道该侵权行为的存在时,即便权利人未向平台提出投诉,平台也应当主动采取制止措施;若平台未采取措施,即构成帮助侵权,需与直接侵权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平台方的违约责任

除平台方直接侵权责任或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外,若平台方与短剧漫剧著作权人签订了版权合作协议、授权传播协议等合同,平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权利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平台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直接侵权责任,则可能构成违约与侵权法律关系的竞合,权利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选择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二者择一主张。

六、短剧和漫剧的著作权商品化

短剧漫剧著作权商品化,是指以短剧漫剧的著作权为基础,将其衍生的具备公众吸引力的著作权相关要素(如角色形象、作品名称、经典桥段、独创台词、经典场景、标志性设定等),通过授权、改编或商业合作等方式应用于各类商业场景,使其附着于衍生商品或服务上,借助该等要素的市场号召力实现其潜在商业价值并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短剧漫剧著作权商品化过程中,权利人及合作方需在著作权确权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的授权流程及强有力的全链条著作权保护机制,有效防范IP元素被仿冒、盗用等侵权风险。本章节旨在为短剧漫剧著作权商品化核心场景的各环节提供实操性指引,适用于权利人及商品化合作方。

(一)短剧和漫剧的著作权商品化场景及路径
1.从要素来源看,商品化所涉“文化符号”可从多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1)从过程与结果维度看,既包括短剧漫剧最终呈现中可提取的角色形象、经典台词、标志性场景等显性成果,也包括创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剧本、分镜脚本、美术设定稿、配乐等隐性成果;

(2)从创作主体维度看,涵盖版权方原创、员工职务作品、委托创作、AI生成、用户生成内容(UGC)、多方合作等不同主体的创作成果;

(3)从载体维度看,涉及视频、音频、文字、美术设计、3D模型、数字人、表情包等多种表现形式;

(4)从法律关系维度看,包括原创作品、改编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衍生作品等不同法律属性;

(5)从生命周期维度看,覆盖创作中、已发布、热播期、长尾期等不同阶段;

(6)从传播与互动维度看,如短视频切片、宣传物料、用户弹幕热梗、二次创作内容等。实践中,可综合运用上述维度对商品化要素进行系统梳理与穷尽式排查,做到“应纳尽纳”,避免遗漏。

2.从分类维度看,上述场景可从两个维度进行系统把握:

(1)行业合作维度,即短剧漫剧IP与不同行业领域的商业合作,如与快消品、美妆、3C等行业的品牌联名,与线下餐饮、娱乐、教育等行业的跨界合作;

(2)作品元素利用维度,即对短剧漫剧中可商品化要素的深度开发,如角色形象、经典台词、标志性场景、原创音乐等。

3.从变现应用模式看,商品化运营的本质是实现IP价值的商业变现,不同变现模式对应不同的商业路径:

(1)一次性买断模式,即授权方将IP权利一次性转让或永久授权,被授权方支付固定对价;

(2)持续分成模式,即按实际销售或收入进行阶梯式分成,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共享收益;

(3)保底+分成模式,即设定最低保障金,在此基础上叠加收入分成,降低双方风险;

(4)对赌协议模式,即设定业绩目标,未达标则触发补偿条款;

(5)此外,还可延伸至IP资产入表融资、众筹定制、用户付费解锁、数据产品交易、IP证券化等新型资本运作与用户变现模式。

综上,短剧漫剧著作权商品化的核心应用场景主要包括:衍生品开发、跨媒介内容改编商品化、线下实景娱乐授权、品牌联名合作等形式。具体表现形式及所涉著作权权利如下:

场景 具体表现形式 对应著作权权利
衍生品开发 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印有角色形象、作品LOGO等IP元素的玩偶、文具、服饰等实体商品;开发角色表情包、虚拟皮肤、数字壁纸等数字商品。 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跨媒介内容改编商品化 改编为游戏(如手游、端游等)、电视剧、网剧、电影、有声书、广播剧等。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线下实景娱乐授权 改编为话剧;打造短剧主题密室逃脱、剧本杀及其他桌游项目;举办角色主题展、沉浸式互动体验活动等。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表演权、摄制权等。
品牌联名合作 授权品牌使用剧中角色、作品名称等元素推出联名款产品(如食品包装、美妆限定款);剧中角色作为品牌虚拟代言人参与营销活动。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短剧和漫剧的著作权商品化的版权保护核心要点
1.衍生品开发著作权保护

衍生品开发是短剧漫剧商品化的核心形式,主要包括实物衍生品(如玩具、玩偶、盲盒、潮玩、服饰、文具、周边等实体商品)和数字衍生品(如表情包、虚拟形象、虚拟皮肤、数字壁纸等),核心保护要点如下:

(1)授权前置要求

① 在启动衍生品开发工作前,需从权利人处获取作品商品化相关授权,并签署作品使用授权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授权内容应至少包含:授权IP元素(如作品名称、角色形象、角色姓名、logo、经典桥段、原创台词、剧情场景、标志性设定及虚拟形象等)、开发品类、开发方式、授权用途、授权地域、授权期限、授权使用场景(线上或线下)、授权性质(独占、排他、普通)、授权范围(是否可撤销、是否可转授权、分授权等)、风格要求及衍生品权利归属等内容。

② 若衍生品包含多个IP元素,需注意区分开发某类衍生品应取得的该等IP元素的具体著作权权利类型,并逐一确认所有IP元素均已获得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授权,尽量做到清单化、穷尽式列举,避免因部分IP元素存在无授权、授权瑕疵或授权链不完整等基础权利缺失之情形导致侵权;同时,需审查各要素的权利主体是否涉及多方合作、委托创作或职务作品等不同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属及收益分配。

③ 不同形态的衍生品对应的著作权权利类型不同:例如,实体商品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数字商品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时需根据具体载体明确对应权利。

④ 如为AI短剧漫剧,则应确认AI生成行为的授权主体及权利归属(见本指引第八章);确保未侵犯原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核实、获得及留存包括但不限于AI训练素材的授权证明、生成过程的参数设置、人工干预记录等信息、数据、资料或文件,以证明作品具有独创性,避免因权属模糊引发争议。

(2)开发过程保护

① 设计阶段:妥善留存各阶段的设计手稿原件、设计源文件(以下统称“设计稿”)、设计方案、开发方案及创意阐述等文件,无法留存纸质文档的,应拍照或视频存档,建议对设计稿及创作过程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对设计稿进行署名(如电子签名或添加水印等)并注明创作日期;将设计稿申请著作权登记或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等。采取一系列措施固定创作证据,防止设计稿被抄袭、盗用或仿冒。从生命周期维度看,设计稿的创作过程证据应在热播期前完成固定,以便在长尾运营期发挥维权效用。

② 制作阶段:除常规签署委托生产、制作协议外,建议与生产方签订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在委托生产、制作协议中设定相关条款),约定生产方不得擅自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复制、留存或销售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设计稿、设计开发文件和IP元素等相关信息,尤其建议特别约定严禁生产方利用模具私自加单(即“尾货”)流入市场,违者承担高额违约金。需对生产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为合法经营主体,并约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③ 销售阶段:可通过在衍生品显著位置标注IP权属信息和正版标识,建立正版溯源体系(如防伪码、序列号、NFC芯片、时间戳认证码及溯源二维码等),为打击盗版提供基础支撑。针对线上(电商平台、直播间)及线下(实体店、二手交易平台)等不同销售渠道制定差异化的防伪策略。

(3)不同类型衍生品特殊保护

① 实物衍生品:除著作权保护外,还应充分运用工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对具有独特外观的衍生品,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衍生品的品牌名称、logo申请商标注册(如logo无法注册商标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实现“著作权+专利+商标”多重保护格局。同时,针对“盲盒”类衍生品,还须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在包装显著位置公示抽取概率,不得通过操纵概率诱导非理性消费,并标注适龄提示及版权警示语。

② 虚拟形象衍生品:对虚拟形象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若虚拟形象系以特定真人为原型创作,在将其用于直播、带货、代言等商业场景前,除版权授权外,还应另行取得原型人物的肖像、声音或形象等相关授权。

(4)侵权防控

① 建立常态化的衍生品侵权监测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商平台、线下市场、社交平台及二手交易市场等交易渠道监测仿冒品,发现侵权及时按第四章维权流程处理。关注用户自发产生的二次创作、仿制品分享等行为,对明显构成侵权的内容及时处理。

② 与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如签订正版保护协议,参与平台的“正品维权”或“反假冒”项目,建立“版权白名单”公示制度等。发现侵权后,立即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并按平台规则发起投诉,要求平台对仿冒衍生品采取断链、下架、屏蔽措施,对侵权店铺进行限流、直播间封禁等处理。

2.IP全链路运营著作权保护

短剧漫剧IP的全链路运营包括IP孵化、跨界合作、品牌联名、线下落地等形式,核心保护要点是强化授权链核查、明确权属约定、防控跨界侵权,实操建议如下:

(1)IP孵化阶段保护

① 对IP的核心元素(如作品名称、角色形象、角色姓名、logo、经典桥段、原创台词、剧情场景、标志性设定及虚拟形象等)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时间戳认证、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不同形式的IP要素对应不同的保护路径——例如,角色形象可作著作权登记,名称和slogan可申请商标注册,具有独特外观的道具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

② 建立IP元素使用规范,明确各元素的使用场景、修改边界,防止合作方恶意篡改IP元素损害IP形象。在与各合作方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IP元素的修改权保留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边界。

(2)跨界合作授权核查

① 与品牌方、合作方开展跨界合作前,对合作方的资质、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同时核查己方IP的授权链完整性,确保合作中所涉作品或作品元素权利来源均合法、有效、充分、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超范围使用情况;并审查合作方是否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或竞业冲突。

② 签订IP合作协议,明确IP使用范围、合作期限、收益分成、著作权保护责任,约定合作方不得超范围使用IP,不得将IP转授第三方。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机制(一次性买断、保底+分成、对赌等)及相应的著作权使用限制。

③ 要根据IP使用场景,预判社会效应和舆情控制。在使用上要注意标明界定条件,避免出现IP淡化、丑化,甚至合作方拿到授权不开发,导致IP被“雪藏”的窘境。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上述情况,并可以约定在合作方在未能达到某个时间节点、金额额度、获客量等条件时,品牌方有权要求收回授权等,以便让IP商业化运营可以继续转动,减少风险、提升效益。

(3)合作成果权属约定

① 跨界合作产生的新作品(如联名短剧、漫剧、广告片),需在协议中明确著作权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属争议;

② 合作产生的新IP元素(如联名角色、联名logo),单独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使用权限和收益分配,并约定合作结束后新IP元素的权利归属及后续使用方式。

(4)线下落地场景保护

① IP线下落地(如主题展、快闪店、线下放映)时,应在与场地方、执行方等合作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著作权保护及责任承担条款;

② 对线下使用的IP元素、宣传物料进行正版标注,安排专人现场巡查,防止线下侵权行为。线下场景的著作权保护需特别关注场地合作方、搭建商、活动执行方等多方主体的责任划分,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商品化侵权维权要点

短剧漫剧商品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原作品IP知名度搭便车、仿冒官方发行的衍生品等,维权时在遵循第四章通用维权流程的基础上,增加多重权利结合、多方主体追责要点:

1.结合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进行维权

如仿冒衍生品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可同时主张多项权利,提高赔偿金额。若侵权产品还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利用知名IP搭便车,则可形成“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的多重保护格局,增加维权成功率。

2.对商品化侵权的全链条主体追责

包括仿冒品的生产方、销售方、平台方,若多方构成共同侵权,主张连带责任。对生产、销售、平台等各环节的侵权主体进行逐一追责,尤其关注跨境侵权中的境外生产方与境内销售方的责任分担;线上(电商平台、直播间)与线下(实体店、二手市场)的不同销售渠道对应的侵权主体追责方式有所差异。

3.从授权链维度核查维权基础

维权前需全面核查授权链完整性,确保己方拥有完整的商品化权利。具体需审查是否存在:授权方无权授权、授权超出范围、授权期限已届满、授权已被撤销、多次授权导致权利冲突等情形。若授权链存在瑕疵,需先解决权属问题再启动侵权维权。

4.刑事报案与行政投诉的选择

商品化侵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时,可优先选择刑事报案,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实现快速止损。刑事诉讼中,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若侵权规模未达到刑事标准,但存在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选择行政投诉。对于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领域的侵权,可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于小规模侵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向版权局(著作权侵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权)投诉。行政机关如查处后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七、短剧和漫剧的出海保护

短剧漫剧出海是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核心出海市场包括东南亚、北美、欧洲、中东等,出海保护需遵循目标市场规则适配、域外证据固定等核心原则,同时依托《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实现版权的跨境保护。本章节将给出短剧漫剧出海相关的版权保护建议。

(一)主要出海市场版权规则适配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律法规、侵权认定标准、平台规则存在差异,出海前需对目标市场的核心规则进行调研适配,避免因规则不符导致版权保护失效,各主流市场核心规则要点如下:

1.东南亚市场(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新加坡等)

(1)法律框架: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遵循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但区域内各国的发展水平不一,导致执法力度和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差异。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最为成熟,而越南、印尼等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变革期。

(2)侵权认定:

① 原则适用:与中国类似,普遍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然而,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判定标准,部分国家(如印尼)尚缺乏如美国般精细化的司法测试体系,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可预测性。

② 执法挑战:盗版和洗稿(尤其是对热门短剧剧情的“搬运”和“二次剪辑”)的侵权成本较低,平台投诉的处置效率参差不齐,行政和司法维权周期可能较长。

(3)特殊规则与适配要点: 

① 本地化确权与监测:尽管无需强制登记,但在印尼、泰国等国知识产权局进行自愿登记可作为初步确权证据,大幅提升维权效率。必须在TikTok、Shopee、YouTube等主流流量平台完成作品原创认证,并利用平台的自动化版权匹配工具(如YouTube的Content ID)进行主动监测。

② 平台责任:了解各平台在当地的法律地位。例如,新加坡的平台责任规则较为明晰,而其他国家的平台可能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权利人需熟悉并严格遵守其投诉流程。

③ 建立本地网络:与本地律所或监测机构合作,建立本地侵权监测团队,以克服语言障碍,更有效地发现线下盗版和线上隐蔽侵权行为。

2.北美市场(美国、加拿大)

(1)法律框架(美国):

① 固定要求:美国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表达媒介上”才享有联邦版权保护。因此,剧本、分镜稿、拍摄素材、最终成片的源文件和完成品文件都需妥善留存,形成完整的创作链条证据。

② 登记前置:与中国不同,美国版权登记是提起联邦诉讼的前提。虽然作品创作完成即拥有版权,但只有在美国版权局完成登记或驳回申请后,权利人才能就侵权(无论是否已登记)或就已登记作品提起侵权诉讼。根据《伯尔尼公约》实施条款,外国作品的权利人无需在美国完成版权登记,即可直接在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但请注意:未登记将无法主张法定赔偿(Statutory Damages)和律师费。

(2)侵权认定:

① 独创性标准:美国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但同时也对“洗稿”等侵权行为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② 高额赔偿:法定赔偿制度极具威慑力。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每部作品的法定赔偿金上限可高达15万美元。若能证明侵权方的恶意,赔偿额可能更高。

(3)特殊规则与适配要点:

① DMCA合规:精通《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投诉与反通知流程。向平台(如YouTube、Meta)发送下架通知时,必须包含完整的DMCA要素,否则投诉无效。

② 证据固定:鉴于美国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严格,建议采用符合美国法院要求的取证方式,如通过公证人或使用可信时间戳的境外取证功能,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③ 加拿大特点:加拿大版权法虽与美国相似,但在“合理使用”(fair dealing)的界定上更为具体,且设有“用户生成内容”例外条款,出海内容若被用户二次创作,需评估是否落入此例外范围。

3.欧洲市场(欧盟各国、英国)

(1)法律框架:

① 《欧盟版权指令》:该指令对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OCSSP)施加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需尽最大努力寻求授权,并确保权利人指定的作品不被获取,否则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对短剧漫剧的传播平台提出了更严格的版权审核要求。

② 英国:脱欧后,英国保留了《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1988》(CDPA)的核心框架,其关于版权权利归属、精神权利、侵权认定等规定仍是出海英国的核心依据。

(2)数据保护: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极其严格。在出海作品中收集、处理欧洲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如观看历史、评论互动),都必须获得明确同意,并遵守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等原则。

(3)特殊规则与适配要点:

① 投诉材料准备:向欧盟平台投诉时,需提交符合《欧盟版权指令》要求的投诉材料,明确阐述平台的“注意义务”违反而非仅仅是“避风港”下的通知。建议由熟悉欧盟法的当地律师协助起草。

② 数据合规:对作品的用户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并在隐私政策中清晰地说明数据跨境传输的目的和范围。使用欧盟境内的服务器或云服务,是降低数据合规风险的有效路径。

③ 集体管理组织:考虑与当地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处理作品的二次使用授权(如背景音乐、剧本改编权)和版税收取。

4.中东市场(沙特、阿联酋等)

(1)法律框架:

① 国际条约: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且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积极借鉴欧美经验,保护力度逐步提升。阿联酋尤为典型,成功地将伊斯兰法律传统与西方法律体系相融合,建立了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执法体系。

② 法律渊源:版权保护受到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教法(Sharia)的双重影响。

(2)宗教文化禁忌:

① 内容审核:这是出海至中东市场的生死线。作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本地化内容审核,绝对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视为亵渎伊斯兰教、挑战当地政治体制、违背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内容(如过度亲密行为、饮酒、赌博、负面描绘当地文化符号等)。

② 改编策略:进行本地化改编时,不仅要翻译语言,更要重塑文化内核,确保剧情、人物设定、服化道等均符合当地的审美和价值观。

(3)特殊规则与适配要点:

① 事前合规:将内容审核作为出海前最核心的前置措施。可以聘请熟悉当地文化的本地顾问或专业内容审核机构进行把关。

② 保留核心元素:在遵守禁忌的同时,需巧妙保留作品的核心独创性元素(如主线剧情、主角人设),避免因过度删改而丧失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商业吸引力。

③ 本地合作:与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集团或发行平台合作,借助其成熟的合规审查体系和政府关系,是安全、快速进入市场的捷径。

(二)域外证据固定实操

出海维权的核心难点是域外证据的合法性和司法采信度,域外证据需符合目标市场及中国司法机关的证据要求,核心实操要点如下:

1.证据固定方式:委托目标市场当地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或使用可信时间戳的境外取证功能(ev.tsa.cn)进行取证。

2.证据固定内容:域外证据固定的内容需全面、完整,覆盖维权所需的全部核心事实,避免遗漏关键证据,否则可能导致维权失败。具体包括以下四类证据,同时需结合目标市场规则,增加针对性证据:

(1)侵权主体信息:明确侵权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营主体资质等,若侵权方为平台用户,需固定其平台账号信息、注册信息、IP地址等,确保能够精准定位侵权主体;

(2)侵权行为证据:固定侵权方的具体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传播、洗稿抄袭、剪辑搬运、二次改编、非法授权等,具体可留存侵权作品的完整视频、截图、链接、传播数据(播放量、转发量、评论量)等,明确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持续时长、传播范围;

(3)侵权获利证据:固定侵权方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包括广告收入、付费观看收入、带货收入等,可留存侵权作品的广告投放记录、付费数据、交易流水等;

(4)其他补充证据:结合目标市场规则,增加当地平台的规则违反证明,如侵权作品违反平台原创规则、版权保护协议的相关截图、平台规则文本等,增强证据的关联性和说服力。

3.证据认证流程

(1)若需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证据需符合中国司法机关的采信标准。

2023年3月8日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海牙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① 证据所属国为《海牙公约》缔约国,证据可直接由所属国相关机关出具公证书,再向出具国《海牙公约》指定主管机关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完成公证文书与附加证明书配套后,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需符合法院要求,必要时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

② 证据所属国非《海牙公约》缔约国,证据可直接由所属国相关机关出具公证书,将公证后的证据提交至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确认公证机构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需符合法院要求,必要时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

(2)若需在目标市场当地诉讼,证据需符合当地司法机关的采信标准。

① 目标市场为《海牙公约》缔约国,可在中国境内办理公证后,向受中国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为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

② 目标市场非《海牙公约》缔约国,证据需中国相关机关出具公证书,将公证后的证据提交至目标市场驻中国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确认公证机构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再根据目标市场的要求提供翻译文件后使用。

(三)出海版权保护前置措施

“防患于未然”是成本最低的版权保护策略。在作品出海前,完成以下一整套“组合拳”式的保护措施,将为后续的全球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1.建立“分层级”的跨境版权确权体系

(1)基础层(全球覆盖):利用《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确保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即在中国及所有成员国享有版权。务必妥善保管创作过程的原始手稿、设计图、源文件、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等“出生证明”,作为在全球范围内主张权利的基础。

(2)战略层(重点市场):在重点出海市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进行本地版权登记、备案。

① 美国:必须登记才能起诉并主张法定赔偿。登记证书是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极大减轻了举证责任。

② 欧盟:部分国家(如德国、法国)有高效的版权登记或备案制度,虽非强制,但在海关保护、刑事举报等程序中作用显著。

(3)扩展层(核心IP):对作品中的核心IP元素,如主要角色形象、作品LOGO、独特名称,在目标市场进行商标注册。

① “版权+商标”立体保护:版权保护作品本身,商标保护作品的商业标识。当侵权方使用近似的角色形象时,可以从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两个维度同时发起攻击,显著提升胜诉率和赔偿额。

② 澳大利亚的警示:需注意,像澳大利亚等国家与我国一样,有“3年不使用可撤销”的商标规则。完成注册后,需建立使用证据库(如本地销售合同、广告页面、线下活动照片等),以应对潜在的“撤三”风险。

2.搭建“三位一体”的本地合作与监测网络

(1)法律支持体系

与目标市场顶尖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律所能提供侵权监测、法律意见、行政投诉、诉讼代理等深度服务,是应对复杂法律程序(如美国DMCA反通知、欧盟GDPR合规)的核心支撑。

(2)行业协作体系

① 加入国际组织: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仲裁与调解中心、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等行业组织,获取跨境维权支持和行业资源对接。

② 加入本地联盟:与目标市场的行业协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反盗版联盟合作,参与集体维权和行业自律,共享侵权信息和维权经验。

(3)技术监测体系

① AI+人工监测:部署跨境侵权监测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如图像比对、文本查重)对全球主要平台(TikTok、YouTube、电商网站)、社交网络(Facebook、Instagram),甚至线下市场进行7x24小时不间断监测。

② 举报热线索赔:在海外官网设立版权保护热线或邮箱,鼓励本地用户举报侵权线索,并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将监测到的侵权证据,尤其是“侵权获利证据”(如侵权作品的播放量、打赏金额、电商销量),进行固定和整理,为后续索赔做准备。

3.细化“铁桶式”的合同条款约定

(1)明确合作方责任:与海外合作方(平台、发行方、承制方、翻译方)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中,都必须设立独立的“版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合作方需采取必要措施(如技术保护措施、侵权投诉响应机制)保护版权。若因合作方过错(如未尽审核义务、私自泄露源文件)导致第三方侵权,由合作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约定维权的权利与配合: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侵权,权利人有权独立或授权第三方进行维权。合作方有义务无条件提供侵权方的相关信息(如后台数据、身份信息)并配合取证。

(3)争议解决机制

① 优选方案: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这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诉讼成本和结果的可预期性最高。

② 备选方案:如合作方强势,可选择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适用中立地的法律或双方认可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相关原则),以保证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4.实施严谨的证据留存与多语言版本管理

(1)全生命周期留证:从创意构思、剧本创作、分镜设计、角色设定、拍摄剪辑到最终成片,对作品的整个创作过程进行留证。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或版权登记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生成时间和内容不可篡改。

(2)多语言版本独立确权:对作品的每一个多语言翻译版本、本地化改编版本,都需单独进行版权存证。并在合同中与翻译方、改编方明确各版本的版权归属(通常归原作者或出资方所有,翻译作者、改编作者仅享有署名权),避免因版本不清导致的权属纠纷。

5.前置化的海关与平台备案

(1)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在重点市场(如美国、欧盟、日本)的海关进行版权和商标备案。一旦备案,当地海关即可在进出口环节主动查扣侵犯你权利的盗版制品或衍生品,从物理流通渠道切断侵权链条。

(2)平台权利人认证:在全球主流内容平台和电商平台(Amazon、Shopee、TikTok Shop)提前完成权利人认证,加入平台的版权保护计划(如Amazon Brand Registry、YouTube Content ID系统)。这使得你在发现侵权时,可以启用更快速、更强力的平台内部处理工具,如自动下架、支付拦截等。

6.建立侵权应急响应预案

(1)分级响应机制: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分级响应预案。

① 一般侵权(如普通用户搬运):启动平台投诉流程。

② 严重侵权(如商业平台盗播、恶意洗稿、衍生品盗版):启动平台+行政投诉+律师函警告的组合策略。

③ 大规模侵权(如盗版网站猖獗、线下产业链):立即启动司法诉讼程序,并考虑申请临时禁令,防止损害扩大。

(2)证据固定SOP:为海外运营和法务团队制定《侵权证据固定标准操作手册》,明确取证的工具(如可信时间戳境外取证功能ev.tsa.cn)、内容(侵权链接、主体信息、数据截图、购买过程取证等)和流程,确保在发现侵权的第一时间,能以符合中国及目标市场司法机关采信标准的方式固定证据。

7.持续性的法律动态跟踪

规则适配:知识产权法律和平台规则在不断演变。出海企业应建立一个机制,持续跟踪目标市场的最新立法动态、司法判例和平台政策更新(如美国版权法修订、东盟各国的IP制度变革),并及时调整自身的保护策略,确保始终处于“规则适配”的主动地位。

通过以上前置措施的落地,短剧漫剧的出海企业可以构建起一道覆盖确权、监测、维权、合规全链条的坚固防线,将潜在的版权风险化解于无形,为内容的全球商业成功保驾护航。

八、AI创作与版权

AI技术在短剧漫剧创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带来创作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引发了权属认定、训练数据合规、侵权判定等新的版权问题,本章节针对AI短剧漫剧的特殊性,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认定趋势,提出版权保护的实操要点。

(一)AI短剧漫剧的权利归属原则

按照AI参与创作的程度不同,AI短剧漫剧权利归属可分为以下四类:

1.AI辅助创作(人类主导创作):

人类创作者完成了绝大部分核心创作工作,如独立撰写剧本初稿、设计人物角色设定及人物关系、绘制角色原画、设计关键分镜等,仅将AI用作提高效率的辅助工具完成剧本、最终画面的制作、配音合成等环节,人类通过自身智力表达完成核心创作、修改、审核,决定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这种情况下,最终生成的成果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能够判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结合各主流AI工具平台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其版权应归属于人类创作者所有,委托创作、职务创作的,按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合同约定或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归属。

2.人机协作创作(人类有实质性贡献):

这是当前AI读短剧漫剧创作中最常见的情形。用户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提供基础草稿、从多个生成版本中进行个性化选择、对AI生成内容进行后期编辑(如剪辑、调色、添加原创元素、重新编排分镜)等方式,深度参与了创作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创作者可以就其独创性的贡献部分享有版权。

3.AI生成主导创作(人类参与极少或无实质性贡献):

这种情况指用户通过向AI输入简单指令,由AI生成短剧漫剧的核心内容(剧本、画面、配音),人类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选择、修改或编排。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这类内容通常被认为缺乏人类的独创性贡献,因此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生成的内容不具有著作权。建议参考在本指引发布前市场主流的AI工具平台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的规则,确定生成内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

(二)AI创作合规要求

AI短剧漫剧创作的核心合规风险集中在训练数据、生成内容、发布标注三个环节,建议各主体重点注意以下实操要点,避免合规风险:

1.内容合规

(1)创作者、制作方应对AI生成的内容应严格审查,不得触碰法律、政治、道德红线,不得生成和传播:

① 危害国安、分裂国家、抹黑党史国史、敏感时政的内容;

② 含有低俗擦边、以暴制暴、畸形婚恋观、拜金炫富等不良价值观的内容;

③ 利用AI进行魔改,恶搞、歪曲英烈、历史人物、经典 IP、儿童形象的内容;

④ 诱导消费、沉迷、儿童成人化、无适龄提示的内容;

⑤ AI冒充实拍、主创造假、片花与正片严重不符的虚假内容。

(2)创作者、制作方应避免制作、传播的AI短剧、漫剧作品存在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情形:

① 未经演员本人单独、明确的书面授权,严禁使用AI技术换脸、克隆声纹或生成与其形象高度相似的角色;

② AI模型的训练数据、制作中使用的网文、漫画、图片等素材,应已获得合法授权,不得借助AI进行洗稿抄袭、恶意篡改他人作品。

2.AI内容标识合规

(1)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所有AI生成内容都必须进行双重标识,确保内容可识别。创作者主要需要关注显式标注的要求,发布AI短剧漫剧时,需显著标注创作类型,必须在片头或显著位置清晰标注“本作品由AI生成”或“本作品包含 AI 生成内容”的标识;至于隐式标注,各AI平台、工具按法规要求在输出文件元数据中负责添加包含“AIGC”的结构化数据,以便技术溯源。

(2)若使用特定AI工具创作,根据AI平台或工具提供方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生成要求等需标注工具名称的,应按要求进行标注。

3.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规定,所有AI生成、AI辅助的微短剧、漫剧、动态漫、动画短视频等均应参照网络剧、网络微短剧备案的规定,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备案登记取得备案号,并在片头显著位置标注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未经审核备案的剧目,一律不得上网传播。存量作品需在2026年3月底前补办备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所有未备案的存量作品都将被强制下线。根据投资额度和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的审核流程。具体备案标准如下:

类别 标准 审核流程
重点微短剧 总投资额 ≥ 300万元的一般题材作品,以及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等特殊题材(不限投资额)

由制作机构向省级广电部门申报,经省级初审、国家广电总局复审通过后,发放规划备案号。

拍摄完成后,需进行上线报审,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普通微短剧 100万元 ≤ 总投资额 < 300万元

由制作机构向省级广电部门申报,审核通过后发放规划备案号。

拍摄完成后,需进行上线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属地省级广电部门发放登记备案号。

其他微短剧 总投资额 < 100万元

由播出平台统一进行自审,并向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由平台方发放备案号。


(三)AI创作版权保护要点

AI短剧漫剧的版权保护需在本指引前几章有关通用的版权保护规则基础上,针对AI创作的特殊性增加存证和保护维度,核心实操要点如下:

1.权属证明合规建议

完成创作后,除按第二章指导进行版权登记、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外,可考虑使用可信时间戳对AI创作核心材料,包括输入提示词、修改迭代记录、原始手稿、训练素材、训练素材的版权证明或授权文件、人工修改记录等及时进行存证。

2.核心内容单独保护建议

(1)对AI生成的核心剧本、原创角色设计、漫剧分镜、专属画面等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单独进行版权登记或可信时间戳认证,避免被他人整体盗用或局部篡改;

(2)若AI生成内容包含自行创作的音效、配音,对该音频内容单独进行版权登记或可信时间戳认证。

(四)AI创作侵权判定特殊规则

AI短剧漫剧的侵权判定在遵循“实质性相似+接触”通用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合法来源”的标准,针对训练数据、生成内容、多方主体制定特殊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核心要点如下:

1.训练数据侵权判定:关于“使用他人作品训练AI”本身是否侵权,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1)如果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训练商业AI模型,且未获得授权,则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2)如果AI模型仅仅是学习他人作品的“风格”或“规律”,生成的内容无法还原出原作品的具体表达,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故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模型能“记忆”并“复述”原作品,构成了“复制”+“传播”的侵权模式,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在以上情形中,即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仍应注意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AI生成的内容在市场上直接替代了原作品的功能、侵占原作品的市场份额、利用他人知名IP的声誉和影响力牟利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或搭便车行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生成内容侵权判定:目前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从AI生成的最终内容来判定侵权,而非纠结于训练过程本身。例如AI生成的某个角色与某知名动漫IP角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再如AI生成的剧本在情节安排、人物关系、具体台词上与其他作品的内容高度雷同,参照一般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断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或复制权。

(五)AI短剧漫剧创作过程存证

1.存证注意事项

(1)存证的记录应为直接由创作工具后台生成等不存在篡改或后期人工修饰的客观创作过程。

(2)涵盖从初始灵感(提示词Prompt)到最终成片的全路径。

(3)每一段提示词输入与调试、每一帧画面、每一段音频应能追溯到具体的算法版本及参数设置。

2.关键业务环节存证要求

创作阶段 核心存证项 证明目的
剧本创作 AI生成大纲vs人类修改定稿对比 证明文学作品的独创性来源。
角色建模 角色特征点一致性参数(Consistent Character) 证明角色形象是受控的艺术创作而非随机生成。
分镜生成 提示词(Prompt)中关于构图、景别、运镜的描述指令 证明视听语言的导演思维来自人类。
配音合成 声纹授权书+情感参数调节参数 证明声音资产的合法性及情感表达的调优。


3.安全与隐私保护

(1)敏感信息屏蔽:存证过程中应自动过滤研发者涉及商业机密的底层核心代码,仅保留与内容生成相关的参数。

(2)第三方托管:建议将存证过程同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实现司法级的证据保全。

九、附则

(一)指引效力
本指引依据2026年4月22日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写,仅供短剧、漫剧产业相关方参考使用,而非强制性规定或标准。
(二)发布
本指引于2026年4月22日发布。

(三)解释 
本指引解释权归《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编委会所有。

点击下载PDF《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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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在左侧的“已保护的文件”部分,点击【查看详情】按钮,以查看已认证文件的相关信息。如果需要,您可以点击【下载】按钮,将证书下载到本地电脑以供查看。
第四步: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之前,您可以前往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已经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电子文件进行验证。请注意,这些文件作为证据的原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否则将无法通过验证。
第五步:经过可信时间戳固化的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证据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交给司法机构,例如U盘、光盘等,或者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如果证据文件过大,也可以通过网盘链接的方式提交)。请注意,纸质打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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