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作为遗嘱形式的一种,因其简便易行、无需见证人在场等特点,为众多立遗嘱人所青睐。然而,正是由于其便捷性,自书遗嘱在订立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各种瑕疵,从而引发继承纠纷。这些瑕疵可能涉及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多个方面,使得在遗嘱执行过程中被判无效。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3981号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龙生前与闫某平育有子女王某1和王某2,后与闫某平离婚。2001年,王某龙与刘某再婚,双方未育有子女。王某龙在北京市通州区遗有房产一处,共有房屋9间。王某龙去世后,刘某主张其依据王某龙的自书遗嘱,应继承该房产全部份额。然而,王某1和王某2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王某龙的文化水平不足以独立书写遗嘱,且遗嘱内容可能存在他人指导的痕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瑕疵及其有效性。具体包括:
1.遗嘱的订立过程:王某1、王某2质疑遗嘱并非王某龙独立书写完成,可能存在他人指导的情况,这违反了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独立书写的法律规定。
2.遗嘱的真实性:鉴于王某龙的文化水平和遗嘱的书写内容,王某1、王某2认为遗嘱并非王某龙的真实意愿表达,且遗嘱中的财产(房产证号对应的房产)在遗嘱书写时已不存在。
3.证据不足: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尤其是未能提供遗嘱书写过程的录像或照片等辅助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遗嘱存在瑕疵,无法证明系王某龙独立、自主书写完成,且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在遗嘱书写时已不存在,因此无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诉争的X号院落内对应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处理。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尽管自书遗嘱在订立上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但立遗嘱人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格外谨慎,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为了避免遗嘱被质疑或无效,建议在订立自书遗嘱时,推荐使用遗嘱卫士(https://will.tsa.cn/)对自书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直接可以用于解决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被质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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