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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寺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玲、武某洋名誉权纠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7: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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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宝莲寺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杨艳玲、武洋洋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8)苏0391民初3455号

原告:徐州宝莲寺,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5号。

法定代表人:觉耀,该寺住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博,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惜丹,女,1986年8月5日出生,布依族,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玲,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洋洋,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宝莲寺(以下简称宝莲寺)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杨艳玲、武洋洋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被告字节跳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依法予以裁定驳回。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莲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博、徐瑾,被告字节跳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惜丹、黄修典,被告杨艳玲、武洋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莲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续六个月在“今日头条”主页面上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宝莲寺损失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日12:15:32时,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在被告今日头条开发运营的“今日头条”上发布了名为“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一文,该文漫画内容直指“徐州宝莲寺”即原告宝莲寺,且明确写明“本故事纯属恶搞”,其恶搞的漫画内容严重歪曲、丑化、××了原告宝莲寺××的形象。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恶意××原告,以至网友在“今日头条”评论区发表许多严重有损原告形象声誉的内容。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公证处于2018年7月5日公证时止,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共关注123人,拥有9.7万名粉丝,而其发布的“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一文的阅读量达到3197次、评论8条、点赞44个。经查,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登记用户为被告杨艳玲,被告杨艳玲与武洋洋称该账号系被告武洋洋冒用被告杨艳玲身份信息注册使用。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发布以“徐州宝莲寺”为名的恶搞漫画已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字节跳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原告宝莲寺是××单位,对漫画内容未加审查,为被告杨艳玲、武洋洋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任由其发布歪曲、丑化、××原告宝莲寺的“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一文,未尽到审查、注意等义务,也已构成侵权。在原告宝莲寺委托律师向被告字节跳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赔礼道歉并提供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的注册信息时,被告字节跳动却拒绝履行。原告宝莲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宝莲寺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字节跳动辩称:本案诉争恶搞漫画一文系由第三方上传发布,被告字节跳动仅提供技术服务,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字节跳动已对平台内容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了通畅的投诉渠道,对原告宝莲寺既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侵犯原告宝莲寺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字节跳动不应向原告宝莲寺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宝莲寺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字节跳动未实施侵犯原告宝莲寺名誉权的行为,诉争文章系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被告字节跳动为“今日头条”号(以下简称头条号)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络用户在该空间中可以上传发布内容。本案涉诉的恶搞漫画系由头条号用户“恶搞漫画图”发布,系头条号用户“恶搞漫画图”的个人行为。本案中,被告字节跳动已经提供证据显示出该个人用户的真实信息。实际上,在“今日头条”上文章的发布过程中,被告字节跳动作为平台经营方并不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辑加工。同时,该文章作为“今日头条”平台上海量信息的部分内容,被告字节跳动对该文章及内容是否涉嫌侵权亦并不知晓。上述产品模式类似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产品,均由用户自行注册、登录并使用帐号发布文章,被告字节跳动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仅为头条号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被告字节跳动对“今日头条”产品的经营管理中,已经进行了事前提示并设置了通畅的投诉通道,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字节跳动已明确标示了自己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身份,并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被告字节跳动在《头条号用户协议》中已经对头条号用户进行明确警示,不得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行为,(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867号公证书“5.2.3(该公证书第15页)您评论、发布、传播的内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要求,您同意并承诺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下列信息内容……19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内容的。(该公证书第17页)5.3公司设立公众投诉、举报平台,您可按照公司公示的投诉举报制度向公司投诉、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传播活动,违法有害信息等内容,公司将及时处理和处理您的投诉举报,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同时,被告字节跳动在今日头条网站首页、文章尾部均设置了通畅的投诉处理通道,任何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均可发起投诉,被告字节跳动每天会负担巨额的带宽服务器成本以及人工成本等,由专门的团队对权利人的有效投诉进行处理,一经核实后即删除涉嫌侵权内容,这在(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866号公证书中可以体现。第三,被告字节跳动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保护,是目前国内外通行的法律规则,这也是保障技术创新与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在涉案文章发布期间,被告字节跳动并未收到原告宝莲寺的相关投诉,被告字节跳动并不存在过错。被告字节跳动在收到原告宝莲寺发送的律师函后,被告字节跳动工作人员在进行核查时发现涉案文章已被作者自行删除,后台记录显示删除时间为2018年7月5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字节跳动头条号提供的是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相关司法实践均明确受上述“通知一删除”规则保护。且本案中,原告宝莲寺并未通过被告字节跳动公示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被告字节跳动在收到原告宝莲寺律师函及本案诉讼材料后查看发现今日头条平台上已无涉案侵权文章,被告字节跳动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本案诉争文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被告字节跳动没有实施侵犯原告宝莲寺名誉权的行为,并且作为今日头条产品的经营者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宝莲寺对被告字节跳动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杨艳玲、武洋洋辩称:第一,被告杨艳玲虽将身份证出借给被告武洋洋,但对于被告武洋洋使用该身份证在“今日头条”上注册“恶搞漫画图”这一用户并不知情,对被告武洋洋转发涉案文章更不知情,故被告杨艳玲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第二,被告武洋洋并非涉案文章的制作人,而仅仅系转发该内容,并且该转发内容主要是以漫画的形式对×法进行一种探讨学习,没有侵权的恶意,所讨论的是××原来是可以吃肉的,其出处在于×经《戒律广本》,且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吃肉,因此,被告武洋洋并不存在侵权的行为。第三,之所以多数社会公众对于××群体进行舆论监督,而没有对教师、医生等特殊职业进行监督,是因为有的××举办商业性质的开光,是以社会公众的香火钱维持××的部分运行,此漫画也没有认定原告宝莲寺的××真在吃肉,而只是引出需要探讨的内容,同时,该文章也只是说点外卖没有说吃外卖,初一十五××还会买鱼进行放生,美女送餐本身也不含有××性,如果有歧义纯属自身内心有邪恶,所以被告武洋洋的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第四,涉案文章只是提及原告宝莲寺的××,而未提及原告宝莲寺,双方并非同一主体,原告宝莲寺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杨艳玲与武洋洋系表姐弟关系,被告武洋洋曾在网络公司从事程序员工作。2016年前后,被告杨艳玲要求被告武洋洋为其注册一个淘宝账号。因注册淘宝账号需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来进行认证,被告武洋洋用自己的手机为被告杨艳玲拍摄了一张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并为被告杨艳玲注册了淘宝账号。当天,在被告杨艳玲离开后,被告武洋洋即用被告杨艳玲的身份信息并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今日头条的账号,该账号用户名昵称为“恶搞漫画图”,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87××××6410”,实名认证人为“杨艳玲”。

2018年7月3日,被告武洋洋在百度上搜索到一篇名称为《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的恶搞漫画,被告武洋洋使用“恶搞漫画图”的“今日头条”账号于当日12时15分32秒将该恶搞漫画发到“今日头条”上。该恶搞漫画的主要内容为:标题为《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载明发布人与时间为“恶搞漫画图2018-07-0312:15:32”,配图为“宝莲寺”,并注明“本故事纯属恶搞,如有雷同,是你找事”;××说“为师将要闭关几天好好的专研×法,这些日子各位务必要勤家修行,不可懒惰”;大师兄说“××放心,弟子会带着师弟们按表操课,绝不浑水摸鱼,您就放心的闭关吧”;××说“您们这么说为师就放心了”;众弟子说“××请放心吧”、“××请慢走”、“我们会认真读经文”;大师兄说“各位师兄弟,今天师傅闭关,晚饭后我们要更加勤快的读经文,不能让他老人家失望”;大师兄打电话说“喂,是外卖吗?我要十个夏威夷海鲜披萨,九个麻辣红烧鸡腿堡,二十个全家桶吧,嗯嗯,送的水果拼盘,换成烤肠。对了,让身材好的女送货员送。对,有外快!对!宝莲寺,大雄宝殿!好,快点啊,吃完饭,我们还得研究经文”。在上述恶搞漫画后面,有8条评论:“因为我们有皈依证就从后门进的,看到个大师开着奔驰带着手表卡着墨镜开车从跟前过,瞬间没啥好感了”、“大师一边吃着鸡腿,一边喝着啤酒,一边说我2018年会发财”、“事实情况”、“建议删了,无缘无故给人家抹黑”、“吃得不错,要不多久个个脑满肠肥,都像弥勒×”、“×××门寺院,就等法律制裁吧”、“还纹身,后背一条好大好凶的一条龙[捂脸]”、“老××也有丢人的时候,没办法,顺其自然吧”。

2018年7月5日11点26分19秒,上述恶搞漫画由被告武洋洋自行删除,被告字节跳动内部未收到涉及该恶搞漫画的投诉。

2018年7月5日,原告宝莲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资料公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公证处出具的(2018)徐泉证民内字第619号公证书载明:“……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今日头条官网”进入该网站首页,在首页右上方搜索栏输入“徐州宝莲寺”,进行搜索并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进入该页面,点击该页面右上方“恶搞漫画图”左侧图标,进入“恶搞漫画图”发布文章栏,点击第十条“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3197阅读8评论2018-07-0312:15”文章,浏览该文章并查看文章下方“8条评论”……9时35分,整个工作工程结束”。此次公证产生公证费1080元。

2018年7月14日,原告宝莲寺的代理人徐瑾通过EMS向被告字节跳动发出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江苏冠文(徐州)律师事务所受徐州宝莲寺委托,特指派曹英博、徐瑾律师代为处理关于贵公司为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提供网络服务发布“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一文严重损害徐州宝莲寺形象声誉一事……2018年7月3日12:15:32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在贵公司开发的“今日头条”上发布了名为“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一文,该文漫画内容直指“徐州宝莲寺”,且明确写明“本故事纯属恶搞”,其捏造、恶搞的漫画内容严重歪曲、丑化、××了徐州宝莲寺××的形象。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恶意捏造事实、××徐州宝莲寺,以致网友在评论区发表许多严重有损徐州宝莲寺形象声誉的内容。至徐州市泉山区公证处于2018年7月5日公证时止,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共关注123人、拥有9.7万粉丝,而其发布的“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一文的阅读量达到3197、评论8条、点赞44个。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发布以“徐州宝莲寺”为名的恶搞漫画已构成侵权,而贵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徐州宝莲寺是××单位,对漫画内容未加审查,给其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任由其发布歪曲、丑化、××徐州宝莲寺的“恶搞漫画:徐州宝莲寺的日常”一文,未尽到审查、注意等义务,已构成侵权。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就前述侵权行为在“今日头条”主页面上连续发表六个月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万元并提供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的注册信息,届时不履行本律师事务所将根据授权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被告字节跳动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上述律师函后,经内部审核查看发现该恶搞漫画已于2018年7月5日11点26分19秒由其作者自行删除。

在原告宝莲寺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仅将被告字节跳动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并曾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提出要求被告字节跳动提供网络用户“恶搞漫画图”注册信息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字节跳动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供书面反馈,列明其通过内部核查涉案文章发布用户“恶搞漫画图”的身份信息如下:“姓名:杨艳玲。身份证号:。邮箱:372×××@qq.com。手机号:187××××6410。”并陈述被告字节跳动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图片均由以上头条号用户自行上传发布,申请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解决。原告宝莲寺后在本案普通程序的审理过程中不再提出该项主张。

2019年1月4日,原告宝莲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追加被告杨艳玲参加诉讼。在本院依法追加被告杨艳玲,并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以及其他诉讼材料后,被告杨艳玲于2019年8月14日14时向××××报警称其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经了解核实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在“今日头条”上注册了一个名叫“恶搞漫画图”的用户,在网上××原告宝莲寺的××。徐州市×××东环×××于次日受理其报案。经该所派员调查查明是被告武洋洋曾使用被告杨艳玲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用户名昵称为“恶搞漫画图”的“今日头条”账号,并使用该账号发布了涉案的恶搞漫画。2019年9月23日,原告宝莲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武洋洋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被告武洋洋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以及相关诉讼材料。被告武洋洋陈述其在接到本院传票后,即到原告宝莲寺上香,并向原告宝莲寺有关人员道歉。

另查明,“今日头条”平台系由被告字节跳动运营,其性质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作者在该平台可以免费自行发布内容。

被告字节跳动在《头条号用户协议》中已经对头条号用户进行明确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不得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行为,并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设置了投诉与解决。(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867号公证书)载明:“5.2.3您评论、发布、传播的内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要求,您同意并承诺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下列信息内容……19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内容的……5.3公司设立公众投诉、举报平台,您可按照公司公示的投诉举报制度向公司投诉、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传播活动,违法有害信息等内容,公司将及时处理和处理您的投诉举报,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实际上,被告字节跳动在“今日头条”网站首页、文章尾部均设置了投诉处理通道,接受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投诉。(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866号公证书载明:“‘今日头条’是一款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推荐引擎产品,它为用户推荐有价值的、个性化的信息,提供连接人与信息的新型服务,是国内移动互联网领域成长最快的产品之一,鉴于第三方在平台发布信息数量庞大,今日头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对于其中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如果您作为权利人认为今日头条平台上的信息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依据本指引通知我们,我们将依法处理。一、投诉流程:1、投诉通知权利人认为今日头条平台上的某些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今日头条发出书面投诉通如,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投诉通知须包含以下内容:1.1权利人主体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1)个人投诉:权利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邮箱、联系地址、身份证(中国公民)或护照(外国公民)的照片或扫描件等。(2)单位投诉:权利人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投诉通知(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等。(3)代他人投诉:除上述(1)、(2)中要求的投诉人和权利人双方的主体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权利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1.2投诉内容(1)被投诉内容的完整标题/名称和网络地址、所在位置描述等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2)被投诉内容侵犯的权利类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1.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1)著作权侵权投诉A.著作权侵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专利权证书、作品首次公开发表或发行日期证明材料,创作手稿、经权威机构签发的作品创作时间戳、作品备案证书等。B.被投诉内容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内容构成对权利人版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权利侵权的有效证明材料。(2)人身权侵权投诉A.指明被投诉信息中具体哪些内容涉嫌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益。B.被投诉内容对权利人人身权益构成侵权的事实和详细理由说明。1.4权利人保证权利人应在通知书中保证:权利人在通知书中的陈述和所提供材样皆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保证承担和赔偿今日头条因根据权利人通知书对被投诉内容进行处理而遭受的全部损失。2、对合法投诉通知的处理2.1今日头条收到权利人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投诉通知后,会尽快依法对被投诉内容做删除或断开链接等处理。2.2对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投诉通知,今日头条有权在权利人补正前暂不处理。2.3对于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投诉通知,今日头条在进行处理投诉的同时可依法将投诉通知转送服务对象,若服务对象依法提交了反通知,今日头条会将反通知转送权利人。若权利人对反通知持有异议,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应当且能够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直接和服务对象处理相关争议。二、注意事项:1、权利人应提供经签章或签名的书面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为确保权利人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今日头条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您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届时还请配合提供。2、若权利人确有合理理由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应提供其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权利人签章或签名)。3、若证明材料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公证认证或其他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序。4、若权利人已经对被投诉人提起行政或司法争议解决程序的,请将通知书和相关受理证明、提交给争议解决机构的证据一并提交今日头条,这将有利于对投诉的处理。三、通知方式:权利人可以点击本页面底端的“申请侵权投诉”入口,登陆后,线上填写投诉内容并提交。”被告字节跳动还在“今日头条”平台设置了“投诉举报通道”,并附有投诉流程介绍。原告宝莲寺在涉案恶搞漫画发布后至被告武洋洋自行删除期间,未向被告字节跳动进行投诉或者发出通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武洋洋转发涉案恶搞漫画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具体责任应如何承担;2、被告杨艳玲作为发布涉案恶搞漫画的“今日头条”“恶搞漫画图”账号注册登记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进而承担责任;3、被告字节跳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武洋洋转发涉案恶搞漫画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具体责任应如何承担:

首先,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规定,禁止用××、××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若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告宝莲寺作为×教寺院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等方式予以侵害,否则,原告宝莲寺可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其次,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中,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因网络平台的公开性,以及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更为迅速和直接,网络用户在分享自我的感性认识及信息的同时,应当对事实进行客观陈述,而不能主观臆断,更不应含有××性、××性的语言、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等内容,以营造健康、有序、合法的互动空间,否则,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本案中,虽然被告武洋洋提出转发的恶搞漫画是以漫画的形式对×法进行探讨学习没有侵权的恶意,×经《戒律广本》中也规定××可以吃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可以吃肉,漫画中只是说点外卖没有说吃外卖,美女送餐本身也不含有××性,转发恶搞漫画也是出于对原告宝莲寺进行监督,被告武洋洋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但是原告宝莲寺毕竟是××××,依据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社会公众对其行为与道德水准存有特殊的更高要求与期望,而被告武洋洋所发布的恶搞漫画以图文结合的形式,明确指向原告宝莲寺,漫画中出现了“喂,是外卖吗?我要十个夏威夷海鲜披萨,九个麻辣红烧鸡腿堡,二十个全家桶吧,嗯嗯,送的水果拼盘,换成烤肠。对了,让身材好的女送货员送。对,有外快!对!宝莲寺,大雄宝殿!好,快点啊,吃完饭,我们还得研究经文”等文字,并配以相应的图片,且该恶搞漫画所表达的内容也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基本事实纯属虚构,内容严重失实,已经完全超出了社会公众对×学进行探讨、对寺院进行合法监督的正常范围。该恶搞漫画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后,网友评论:“因为我们有皈依证就从后门进的,看到个大师开着奔驰带着手表卡着墨镜开车从跟前过,瞬间没啥好感了”、“大师一边吃着鸡腿,一边喝着啤酒,一边说我2018年会发财”、“事实情况”、“吃得不错,要不多久个个脑满肠肥,都像弥勒×”、“还纹身,后背一条好大好凶的一条龙[捂脸]”、“老××也有丢人的时候,没办法,顺其自然吧”,并有大量网友关注、阅读、点赞。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因被告武洋洋转发恶搞漫画的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宝莲寺的社会评价降低,实际损害了原告宝莲寺的名誉,故应当认定被告武洋洋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向原告宝莲寺承担责任。最后,对于被告武洋洋具体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该恶搞漫画并非被告武洋洋制作,被告武洋洋在2018年7月3日12时15分32秒发布该恶搞漫画后,又于2018年7月5日11点26分19秒将该恶搞漫画自行删除,被告字节跳动内部也未收到涉及该恶搞漫画的投诉记录。在“今日头条”上的海量信息中,该恶搞漫画的关注度、阅读量以及影响力都不够大,并且被告武洋洋陈述其在接到本院传票后,即到原告宝莲寺上香,并向原告宝莲寺有关人员道歉,在庭后本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认错态度比较好,考虑被告武洋洋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以及影响,基于从与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与范围相当角度出发,可以判令被告武洋洋连续五日在“今日头条”上向原告宝莲寺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对于原告宝莲寺主张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原告宝莲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恶搞漫画的具体影响范围以及对其造成的具体客观的经济损失,被告武洋洋在发布恶搞漫画的第三天即将其自行删除,原告宝莲寺以公证方式取证发生在被告武洋洋删除恶搞漫画当天,之后原告宝莲寺再在本院向被告字节跳动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字节跳动反馈的信息以及其他情况追加被告杨艳玲、武洋洋,原告宝莲寺因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也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即被告武洋洋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短、影响程度不大,原告宝莲寺在被告武洋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仍选择以诉讼方式维护权利的必要程度,以及以诉讼方式维权的成本与被告武洋洋侵权行为的后果之间的对应程度,且原告宝莲寺作为×教寺院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教本身也以慈悲为怀,倡导宽宏大量、人心向善、普度众生,故原告宝莲寺所主张的损失不宜支持过高,综合考虑被告武洋洋实施侵权行为的程度、后果、悔过的态度,结合原告宝莲寺为此实际支出的公证费等实际费用,本院酌定被告武洋洋赔偿原告宝莲寺损失2000元。

二、关于被告杨艳玲作为发布涉案恶搞漫画的“今日头条”“恶搞漫画图”账号的注册登记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进而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被告字节跳动提供的书面反馈、××××的询问笔录、接处警记录以及被告武洋洋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述账号是被告武洋洋于2016年前后为被告杨艳玲注册淘宝账号时,为进行淘宝账号的身份认证,被告武洋洋用自己的手机为被告杨艳玲拍摄了一张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在为被告杨艳玲注册了淘宝账号后,被告武洋洋在被告杨艳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被告杨艳玲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以及被告杨艳玲的身份信息,并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用户名昵称为“恶搞漫画图”的“今日头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87××××6410”,实名认证人为“杨艳玲”,被告杨艳玲对被告武洋洋注册“恶搞漫画图”这一账号行为并不知情。其次,本案中,被告杨艳玲并没有出租出借自己的照片与身份信息或者以此牟利,也不是基于故意或者过失遗失、泄露照片与身份信息,而是因被告杨艳玲与武洋洋系表姐弟关系,被告武洋洋系网络软件行业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被告杨艳玲要求被告武洋洋帮助其注册淘宝账号,在此过程中被告武洋洋取得了被告杨艳玲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以及身份信息,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通常情况下被告武洋洋应当不会利用被告杨艳玲的照片与身份信息作出不利于被告杨艳玲的行为,因此,被告杨艳玲对自己照片与身份信息的保管也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的询问笔录、接处警记录以及被告武洋洋的陈述等证据,发布涉案的恶搞漫画一文系被告武洋洋的个人行为,被告杨艳玲既不知情,也未参与,与侵权行为无关。综上,被告杨艳玲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未实施侵权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受损的后果无关,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被告字节跳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被告字节跳动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方,仅仅为“今日头条”账号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产品运营模式类似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产品,均由用户自行注册、登录并使用帐号发布文章,被告字节跳动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不会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予以特别推荐、排名等。本案的现有证据证明恶搞漫画即是由用户名为“恶搞漫画图”发布,系其个人行为,被告字节跳动并未参与,事发时也不知情。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均明确确立了对不参与内容编辑、修改、推送等而仅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要求被侵权人在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后须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特定内容的通知,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既充分保障权利人的人身权益,也鼓励互联网企业技术创新与促进互联网发展,实现两者的平衡与统一。本案中,被告字节跳动头条号仅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链接服务,在“今日头条”用户注册时,被告字节跳动通过用户注册协议的方式对注册用户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及风险提示,并在“今日头条”平台上针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设置了投诉渠道与解决方案,而原告宝莲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7月3日12时15分32秒发布该恶搞漫画后至7月5日11点26分19秒删除期间向被告字节跳动依法发出了通知,在原告宝莲寺未予依法通知的情况下,被告字节跳动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负有主动删除的义务,不应认定被告字节跳动构成侵权。最后,被告字节跳动在收到原告宝莲寺的律师函以及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供了账号“恶搞漫画图”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同时进行了核查,发现恶搞漫画已经被发布者自行删除,并全面屏蔽了涉案文章,故也可以认定被告字节跳动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造成损害的扩大,被告字节跳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字节跳动不构成侵权,不应向原告宝莲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今日头条”平台上连续五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徐州宝莲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徐州宝莲寺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武洋洋负担);

二、被告武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宝莲寺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宝莲寺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武洋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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