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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利卫士对微博取证的名誉权纠纷(9756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8:13:32

浏览 : 258

欧芷晴与马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0)沪0106民初9756号

【基本案情】

  原告欧某与被告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理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审理中,本院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许立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参加诉讼。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内容;2.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域名:https://weibo.com/XXXXXXXXX,https://weibo.com/maXXXXXXX)主页置顶位置、其个人YY直播间(ID:XXXX)公告栏置顶位置、YY官方网站公告中心(网址:https://www.yy.com/n/XXXX)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且30日内不得删除;3.判令被告在其个人YY直播间(ID:XXXX)连续三日以本人真实形象在直播画面中公开露出并亲自口头表达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具体时间及内容须经法院审核;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60,000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了33条涉案微博,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可信时间戳应用】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应截图,本院确认在被告发布涉案微博期间,近百个公众号发布了大量公众号文章,包括《海绵宝宝点名大骂丸子,臭XX卖X破坏家庭被暴揍》、《海绵宝宝专场囧囧丸惊爆pei睡土豪!》等等。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主要包括:1.被告发布的33条微博是否均指向原告。对此,原告提供了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被告发布了上述33条微博,但认为只有直接@原告以及附图涉及原告的与原告有关,其余微博并非指向原告。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及其个人YY直播间(ID:XXXX)公告栏置顶位置,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15日,为原告欧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欧某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被告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欧某合理维权成本18,000元;

  四、原告欧某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1,660元,被告某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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