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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证据平台对网页取证的人格纠纷案(5906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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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佳琪、温州市宏丰皮件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民初5906号

原告:许佳琪,女,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宏丰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兴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君。

原告许佳琪与被告温州市宏丰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佳琪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莉在线参加诉讼,被告宏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佳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链接;2.判令被告在其运营的【卡帝乐鳄鱼宏丰专卖店】天猫店铺网页版首页最上方向原告公开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连续致歉时间不低于1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3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许佳琪当庭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我国知名歌手、舞者、演员,微博粉丝超1256万。先后获得亚洲明星盛典最佳明星奖、韩国SORI宏丰公司许佳琪D许佳琪最佳音乐大奖新韩流海外艺人奖等多个国内国际奖项;原告曾参演《芸汐传》、《平行迷途》、《如意芳霏》、《清风朗月花正开》、《幻乐森林》等众多具有知名度的影视作品;2020年,原告作为女团选拔节目《青春有你第二季》的第三名加入限定团体THE9,具有极高国民度及社会影响力。原告一直保持着积极向上、阳光、健康的公众人物形象和良好的声誉,也因此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原告本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选择性地担任一些知名品牌的代言人或合作方。202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卡帝乐鳄鱼宏丰专卖店】天猫店铺网页版中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并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系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宏丰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佳琪系艺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告宏丰公司系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宏丰专卖店”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宏丰专卖店”使用原告的肖像权作为商品的宣传照。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21日、1月27日,原告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被告在宣传销售标题名称为“徐佳琪同款网红贝雷帽女黑色ins夏复古潮酷初秋画家帽子春秋薄款”的商品时,商品链接使用了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5张。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侵权链接已删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企业信息、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经肖像权人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由于案涉侵权链接已删除,且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予以准许不再评判。关于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本案被告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损害原告人格权权益,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宏丰专卖店”,原告要求在上述天猫店铺首页刊登道歉声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被告侵权时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原告确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并为保全证据进行了认证等因素酌情予以确认,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

综上,原告许佳琪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宏丰皮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宏丰专卖店”上刊登向原告许佳琪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连续保持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或履行义务时间不足,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温州市宏丰皮件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温州市宏丰皮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许佳琪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原告许佳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许佳琪负担100元,温州市宏丰皮件有限公司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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