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京0105民初56904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经营一款计算机安全防护软件,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告北京某安全软件公司亦共同经营另一款计算机安全防护软件。安装被告软件后,再安装原告软件则出现橙色弹窗警告,弹窗内容包括“发现可能不需要的软件正在安装”“有程序正在捆绑安装,建议阻止”“您正在安装的程序捆绑了其他您可能不需要的软件,捆绑软件安装后会占用系统资源,拖慢系统性能,建议您阻止”。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属于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构成商业诋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2万元。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系相关软件的经营者,并非适格原告;本案与另案构成重复诉讼;原告主张的软件捆绑了相关软件,被告软件进行提示具有客观性、合理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类软件与普通软件不同,在各类计算机软件中充当了评价者角色,主要功能为保障用户计算机环境安全并辅助用户实现软件管理,提升用户计算机使用体验。从改善用户计算机使用感受的角度出发,在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前提下,安全类对非危害计算机的行为如安装捆绑软件等重要情况进行合理提示和必要干预是实现安全类软件特定功能的方式。然而,安全类软件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和优势地位,用户对安全类软件的提示具有较高的信赖度,其提示用语和默认选项的设置对用户的选择、判断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安全类软件经营者的行为应遵循最小干预和必要原则,基于客观、真实情况作出与其安全程度相匹配的提示,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平、公正判断其他软件的性质。如超出合理必要范围过度干预其他软件,可能会导致其他软件用户流量丧失,造成其他经营者损害。被告软件以橙色警告弹窗方式影响用户知情权、选择权,造成被告软件无法兼容原告软件的结果,属于妨碍、破坏原告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软件作为一款安全类软件发布“发现可能不需要的软件正在安装”的弹窗内容有欠妥当,在没有明显设置允许安装的选项时,突出“阻止捆绑安装”的选项设计容易使用户误认为“不需要”含义为“捆绑”,故该内容属于误导性信息。“有程序正在捆绑安装,建议阻止”“您正在安装的程序捆绑了其他您可能不需要的软件,捆绑软件安装后会占用系统资源,拖慢系统性能,建议您阻止”亦无事实依据,被告编造、传播上述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软件的商品声誉以及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安全类软件在各类计算机软件中充当评价者进行评价行为的法律边界。结合安全类软件的特点,评价行为应当以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为前提,评价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评价方式应当与其安全程度相匹配,如果超出必要范围过度干预其他软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规制安全类软件提示行为作出了指引,对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借鉴意义。法官提示,是否兼容同类竞品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应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为前提,不能编造误导性信息、采取误导性手段干扰、妨碍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