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 0000-00-00 00:00:00:000(UTC+08:00)
时间戳400电话:4000186091
时间戳客服微信icon
时间戳客服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关于我们

海淀法院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之九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0:21:01

浏览 : 190

海淀法院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之九(电子证据平台、网页取证、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京0108民初60834号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城中心广场1号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宋森,总经理。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与被告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被告巨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森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巨量公司立即停止开发、销售、运营“小蜜蜂人工智能云控引流系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巨量公司在《光明日报》《法制日报》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应经法院审核认可;3.巨量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合理开支包含公证费12 090元、律师费20 000元、取证购买费215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快手APP的运营者和开发者,依法享有经营权益。巨量公司开发、销售、运营“小蜜蜂人工智能云控引流系统”(以下简称小蜜蜂系统),该系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快手账号进行点赞、评论、关注等操作。具体而言,小蜜蜂系统是一款手机集中控制软件,通过电脑后台指令可以同时控制成千上万台手机软件自动化运行,实现模拟手机用户操作软件的目的。巨量公司在知乎网站和其运营的网站(网址:www.jlykjyk.com)发布大量宣传小蜜蜂系统及如何使用系统的文章,除此之外其还通过微信、QQ以及线下等方式对其客户运营前述系统进行技术指导。巨量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巨量公司在其网站中声称“为全国100多个团队和企业提供小蜜蜂系统和短视频运营服务”,结合销售价格及销售时间可以推断巨量公司产生了高额利润,并且二原告用户众多,影响力广泛,巨量公司的行为对二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巨量公司辩称:第一,小蜜蜂系统并非巨量公司设计开发及运营,是经合法正规途径购买取得。巨量公司已停止一切宣传、销售、推广和自用行为。第二,巨量公司的行为并未给二原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侵犯二原告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不需要公开声明。第三,小蜜蜂系统是巨量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森向供应方支付13 800元代理费获得,购买意图是用于抖音直播,为自己的直播间增加互动氛围,也可以转卖赚取差价。宋森在2020年10月9日注册了公司,在自用的同时,尝试售卖该系统,并从网络上搬运了一些相关文章修改、发布到知乎账号,www.jlykjyk.com网站亦由系统供应商收费开发制作。第四,自巨量公司销售小蜜蜂系统来共达成两笔交易,第一笔交易2150元来自于二原告取证,包括5台二手手机和5台手机系统授权,盈利650元;第二笔交易3000元来自抖音用户,包括5台二手手机和5台手机系统授权,盈利800元。第五,巨量公司通过在自己的抖音直播间自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小蜜蜂系统并非像供应商宣传的功能多、效果好,大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并且只能用于老旧的快手APP版本。第六,巨量公司已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主动与二原告协商沟通解决,并非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且获益甚微,没有给二原告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二原告主张金额偏高,所受损失与巨量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软著登字第332639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达佳公司为“快手短视频APP(Android)[简称:快手]v5.8”的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快手APP在安卓端和苹果端显示的开发商均为快手公司,《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对方也均为快手公司。二原告据此主张其就快手APP共同享有合法权益。

快手APP《用户服务协议》载明平台禁止“进行破坏快手公司服务公平性或者其他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主动或被动刷分、合作作弊、使用外挂或者其他的作弊软件、利用BUG(又叫‘漏洞’或者‘缺陷’)来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或者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将外挂、作弊软件、BUG公之于众。”《快手社区管理规范》禁止用户实施“利用快手平台或系统漏洞,通过任何非正常手段实施数据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业务数据造假行为;利用人工或技术手段,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或用其他方式操纵用户账号的行为。”《快手直播管理规范》也明确禁止主播在直播中实施侵害平台及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妨碍平台正常运营、破坏平台服务公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刷分刷赞、数据造假、买卖账号等行为。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乎用户“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页显示该账户的认证信息为“已认证的官方账号”,机构网站栏目显示公司网站为“http://www.jlykjyk.com/”,机构简介显示“专业从事安卓系统脚本开发/云控系统定制/网络环境搭建技术源头,独家开发,云端控制,智行天下”。该账户在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文章《抖音云控系统之网页版云控系统免费开放通知》中介绍“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群控系统、手机群控系统、抖音群控系统、快手群控系统、云控系统、抖音云控系统、快手云控系统、智能引流系统、云控软件、群控软件自主研发的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型企业。业务涵盖网络机房搭建、抖音引流系统、快手引流系统、大数据资源采集系统等产业,巨量云是新媒体、短视频服务商,主要产品为小蜜蜂系统,为全国100多个团队和企业提供云控系统和短视频运营服务,多方位满足团队与企业引流、拓客的需求……”该账户发布的多篇文章均介绍小蜜蜂系统的功能包括自动给对象作品点赞、自动关注对象、自动私信对象、自动给对象作品评论等。

www.jlykjyk.com网站中宣传小蜜蜂系统可以控制多个账号对主播点赞、评论、关注、私信等,还可以对主播的粉丝进行关注和私信,以及对自己的粉丝和其关注的对象进行私信。网站“代理合作”页面称公司“历时五年的发展,在圈内有很高的名气、威望”,并为合作代理商提供“超低的提货价,同时享受后期充值返点、提货折扣等激励和奖励政策”;“关于我们”页面称公司要“基于云控系统和群控系统平台,打造一站式新媒体技术创新与服务平台企业”。网站底部信息栏处还提供了微信二维码,扫描该微信二维码显示微信账号为“巨量云-小蜜蜂”。

(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374、2833、4742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1月12日,快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微信账号“巨量云-小蜜蜂”购买了5控小蜜蜂系统(150元/控/年)以及5台二手安卓手机(280元/台),共计支付2150元,该笔款项由巨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森收取。2021年1月19日,快手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购买的5台手机产品完成了收货,快递包裹中包括手机及配件,其中一部手机中装有“apphelper”软件。2021年1月25日,快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小蜜蜂系统进行安装,巨量公司通过QQ应用程序及远程控制软件操控快手公司提供的电脑下载了“apphelper 2.5.0.apk”(小蜜蜂系统手机端安装包)、“1管理中心控制端.zip”(小蜜蜂系统电脑端安装包)、“Ks8.2.20.17074.apk”(适配小蜜蜂系统的快手APP安装包)等文件,快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巨量公司的指导下对前述文件进行了安装。2021年1月26日,快手公司委托代理人继续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前述安装的小蜜蜂系统进行测试,测试中快手公司首先在5台手机中使用自行注册的快手账号登录快手APP,后通过小蜜蜂系统电脑端操作后台可以同时控制该5台手机模拟用户操作,无需逐一点击手机屏幕就可以实现进入快手直播间、发言、点红心、关注主播、点击购物车等功能。在测试过程中,有部分测试手机出现因输入法不兼容而无法执行在直播间中发言的操作,但可以正常进行点赞、关注等操作,巨量公司通过微信对前述问题进行了解释并给出了解决方法,同时还提供了演示视频。

依据上述证据,二原告主张巨量公司开发、销售、运营小蜜蜂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快手平台的正常运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原告还主张巨量公司的被诉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其共同提交:1.快手公司招股章程、财务报告及获奖情况,证明快手APP是我国最广泛使用的社交平台类应用之一,已获得广泛荣誉,快手APP的平均日活跃用户为2.638亿。同时,快手平台是世界第二大直播电商平台,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直播电商商品交易总额高达人民币2040亿元;2.中国青年网、法制网、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对刷量黑产的相关报道及法院相关判决书,证明刷量黑产不仅侵害快手平台的商誉,还会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巨量公司明知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仍专门研发针对快手平台的模拟人工操作技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严重;3.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报及(2019)粤03民初1911、1912、19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显示销售云控硬件产品的利润率为19.34%,软件产品的利润率为97.63%。同类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依据上述数据综合计算侵权人销售云控软硬件产品的平均利润率约为42.58%。

三、关于巨量公司的抗辩

巨量公司认可涉案小蜜蜂系统由其销售,但不认可系其开发运营,并就此提交了小蜜蜂系统的购买记录,显示巨量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森与微信账号“a管妥科技(Mr李【有事咨询我】)”(微信号:Lijiany1234567890)于2020年6月30日咨询购买直播间云控软件事宜,于2020年10月12日向对方支付13 800元服务费,并取得日后以60元/控的价格购买小蜜蜂系统的资格;后于2020年10月12日、2021年1月22日分别支付2200元、4800元共计购买120控小蜜蜂系统。期间,微信账号“a管妥科技(Mr李【有事咨询我】)”向宋森发送《管妥蜂窝云控系统产品销售单》,销售单供应方处盖有“广东管妥科技有限公司”公章。

此外,巨量公司还认为快手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并提交了微信收款记录主张小蜜蜂系统共成交两笔订单,其中除本案取证的一笔订单外,还有一笔销售金额为3000元的订单,包含5台二手手机(450元/部)和5控小蜜蜂系统(150元/控)。

快手公司认可巨量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与巨量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不相符。

四、其他

快手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并提交了委托案件确认单、总额为11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和金额为12 590元的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快手公司提交的登记证书、截图、时间戳认证、公证书、报告、网页打印件、判决书、确认单、发票,巨量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等予以证明,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达佳公司是快手APP的软件著作权人,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开发运营者。二原告基于快手平台精准分发模式及真实可靠的产品生态享有增值收益、广告收益、网络服务收益等合法竞争性权益,有权共同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巨量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对此分别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涉案小蜜蜂系统作为一款集中控制软件,可以通过电脑后台指令一次控制多个手机自动化运行,实现对多个快手账号同时进行点赞、评论、关注等操作。前述操作实际是通过技术手段连接到快手平台服务器后,模拟真实用户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快手平台服务器产生了用户点赞、评论、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为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技术化刷量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快手平台的服务器需要反复处理通过小蜜蜂系统提交的大量虚拟请求,并占用网络宽带传输相关数据,这一方面占用了正常用户需要使用的网络资源,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需快手平台提供更大的宽带、支出额外的流量费用以及安排更多的服务器来处理虚假流量。综上,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快手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本院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被诉行为予以评判,故本院对二原告提出被诉行为应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主张不再支持。

二、关于巨量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主张巨量公司开发、运营、销售小蜜蜂系统,本院认为,涉案小蜜蜂系统中未显示开发运营者,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巨量公司对小蜜蜂系统进行了开发运营,故对二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巨量公司销售小蜜蜂系统,并进行相关宣传推广,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原告要求巨量公司停止销售小蜜蜂系统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主张巨量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因其未提交因被诉行为致使公司商业信誉受到影响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该部分主张亦不予支持。关于二原告要求巨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二原告的实际损失或巨量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予以判定:1.二原告及其快手APP获得多项荣誉和奖项,在短视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巨量公司针对小蜜蜂系统可实现快手平台云操控的功能进行大量推广宣传,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3.小蜜蜂系统并非专门针对快手平台,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巨量公司的销量广、获益大。综合以上因素,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二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于法有据,巨量公司应当一并赔偿。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 000元及合理开支34 24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00元(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查看全文

产品服务推荐

推荐指数 :

立即使用

电子证据平台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是一种综合工具,用于捕获、保存和保护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以确保其可信度和法律合规性。包括网页取证、增强版网页取证、录屏取证以及自动录屏取证。对互联网上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获取并固定、存储,保障电子数据的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真实,电子数据自产生时起数据内容完整未被篡改。

推荐功能 :

网页取证电脑端 :

网页取证可以记录指定网页地址的内容并附加可信时间戳认证。这种网页取证方法可应用于多种情境,包括确认图片侵权、文章侵权、虚假信息传播等。这有助于确保网页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为法律调查和证据保全提供有力的支持。

产品操作方法 :

网页取证电脑端操作指引 :

第一步:注册与登录
首先,请访问联合信任官网(www.tsa.cn)。点击【注册/登录】,根据页面上的引导完成账户注册和登录。这是确保您可以进行后续操作的关键一步。接下来,点击“电子取证”,进入“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平台”。
第二步:选择网页取证功能
在电子证据平台的用户界面中,找到并点击“网页取证”功能。您需要填写要取证的网址、申请人信息以及证据名称等必要信息。然后,坚定地点击【开始取证】按钮,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系统将会自动进行网页取证。
第三步:完成取证
取证完成后,证据状态将被更新为“待确认”。点击【去确认】,查看取证结果是否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满足,点击【立即确认证据】按钮完成网页取证。在证据列表页面,您可以点击【下载证据】和【下载证书】按钮,分别下载网页截图证据(*.jpg格式)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可使用福昕或Adobe PDF阅读器进行查看)到本地电脑以备查阅。
第四步:验证证据
在将证据正式提交给法院之前,您可以前往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https://v.tsa.cn/)对网页截图证据进行验证。请务必注意,网页截图证据作为原始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
第五步:提交给司法机构
经过可信时间戳固化后,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根据法律规定,您应当选择符合法规的方式将证据妥善提交给司法机构。这可以包括使用U盘、光盘等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者直接上传至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如果证据文件较大,可以考虑使用网盘链接的方式进行提交。务必确保不将纸质打印件用作证据原件,以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

热门司法案例

最新司法案例

更多问题或需求 , 请拨打:
留言

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 稍后我们将联系您

留言

电子证据平台
电子证据平台
对网络侵权内容即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了解详情

立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