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19)京0491民初39992号
【典型意义】
短视频行业已成为涉网著作权领域颇受关注的一隅,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符合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前述裁判思路旨在促使短视频服务提供者采用健康、正当的商业模式,进而促进该行业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系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作品时长短,画面制作精良,配乐优美。被告是手机软件“配音秀”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
原告取证发现,涉案软件中存在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2000元。
【裁判要点】
一、被告并非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被告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被控侵权视频,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未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因无法确认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推定其为相关侵权视频的提供者。
二、即使被控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亦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目的并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构成直接侵权。其次,“配音秀”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普通网络用户亦难以获得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商业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风险,其主观上亦能预见到“配音秀”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加之,涉案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控侵权素材标题中大多含有“阿狸”这一角色名称,故被告只需施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发现被控侵权视频存在明显侵权事实。再者,被告从被控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无论获利多少,都属于经营行为,都应对上传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对于被控侵权行为存在“应知”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25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长:赵长新
审判员:王恒、楼三丹
法官助理:崔晓光
书记员: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