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冠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0)陕01知民初826号
【基本案情】
电影《大鱼海棠》出品单位为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和彼岸天(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向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行使影片的全部著作权;被授权方有权自行处理对影片侵权方进行维权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2016年7月8日《大鱼海棠》在中国大陆上映;当日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将其享有的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给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给华视聚合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21日止。华视聚合公司发现冠领公司的公众号“西安微帮生活网”的多个不同视频连接入口,播放了涉案影片《大鱼海棠》。华视聚合公司认为冠领公司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其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华视聚合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冠领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西安微帮生活网”(微信号:xa0290cc)提供影视作品《大鱼海棠》(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 冠领公司赔偿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3.判令冠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视聚合公司确认冠领公司已停止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
【法院认为】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华视聚合公司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后,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虽未出现网页的跳转,但视频播放窗口下方有众多视频网站的选择项,实际上在选择观看影片后也均与某一视频网站选择项相关联后方可观看,由此证明冠领公司提供的是视频的搜索、链接和自动接入服务,未直接实施侵害华视聚合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冠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其提供的视频内容存在侵权,华视聚合公司也未通知其删除,故不能证明冠领公司存在过错,且冠领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等材料后已停止了被控侵权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华视聚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视聚合公司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华视聚合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权利人提交的涉案影片版权授权文件公证件、授权书、片头、授权路径等证据,可以认定其已经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人提供的是视频搜索、链接和自动接入服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其提供的视频内容存在侵权,在收到应诉通知等材料后已停止对被控侵权影片的在线播放,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