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光速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0)京0491民初10107号
【典型意义】
web2.0时代,大量诸如名画改编等加入作者独创性智慧凝结的演绎作品,凭借或诙谐幽默、或通俗易懂的表达,在互联网上快速传播。本案对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及权利归属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优秀演绎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通过保护演绎名画的创新创作方式,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倡导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基本案情】
90后插画师曾某(艺名:阿某)将“熊猫滚滚”与名画、电影、生活相结合,创作了“熊猫滚滚”系列插画图片,并在微博上发表。原告基于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中国熊猫遇上世界名画,竟然是这样子的也是嗨嗨皮皮》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外国名画系列、电影海报系列32幅插画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被告辩称涉案图片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均为对世界名画的改编,仅替代熊猫形象,不具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且被告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裁判要点】
一、涉案“熊猫滚滚”系列图片构成改编作品
涉案32张“熊猫滚滚”系列图片是曾龙在中外名画、电影海报等基础上的再创作,画面整体构图、配色虽有所参考,但在熊猫的构图、角色替换、动态姿势上仍可体现曾龙独特的判断与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熊猫滚滚”系列属改编作品,曾龙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有权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对于被告答辩中提到涉案图片为对世界名画的改编,仅替代熊猫形象,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二、涉案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被告公众号文章虽在开头提到“90后插画师阿某也是个熊猫粉,他创作出一些萌态小动图,让人看了忍俊不禁。下面就是阿某的作品”,但全文共使用曾龙《当滚滚遇见中外名画》等系列作品32幅,且通篇文章几乎由32幅作品累加构成,仅配有极少的文字说明,已明显超过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故被告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2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经雯洁
法官助理:张帆
书记员:韩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