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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可信时间戳进行电子合同通知和司法送达的示范仲裁协议

更新时间: 2018/03/05

(郁明哲仲裁员撰写201835日第一版)


    制定本示范仲裁协议的目的,旨在统一商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通知、送达及仲裁方式,充分运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司法解决途径,提高证据的严谨性,便利合同的纠纷解决,降低合同纠纷解决的复杂性。

鉴于:

合同各方通过在协议中引用和适用本示范协议,旨在应用可信时间戳进行电子合同通知和司法送达,并顺利进行相关的司法和仲裁程序。促使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符合法律的严谨性要求和其他要求。双方同意本示范协议,即视为接受依据本示范协议所逐渐形成的公平、高效的互联网合同商事惯例。

除主协议中的内容外,各方同意以下条款,与主协议内容有冲突的,须按照本协议的精神及内容进行解释:

1、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申请认证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电文原件形式。

2、合同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留下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身份证号(所指向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短信等常见的联系方式,均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通知地址和司法送达地址。向上述地址一处通知或司法送达有人签收的(无论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在该地址的人),或者向上述地址两处通知或司法送达的,即使无人签收的,也视为对方受到了上述通知和信息,有效的通知或者送达完成。如果仅留有一处地址,则向该地址通知或送达,即使无人签收,即视为有效送达。

3、即使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完成通知或送达,但是系统发送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能够验证和证实已经向对方发出通知或送达的,无论对方是否接收或签收均视为有效的通知或司法送达。

4、关于合同的补充内容性质的通知,包括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通过可信时间戳能够验证和证实已经向对方发出有效的通知或送达的,对方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或者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的,均视为对方已经同意相关补充的条款和内容。但是补充内容严重地加重了对方责任,减轻了己方义务的,上述补充条款视为不成立。

5、关于合同的重要通知,如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单方面变更合同主要履行方式的通知、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有重要的影响的通知,以及其他重要的通知,须首先采用有对方签收的送达方式进行通知,方为有效。如该方式不可行,则可以采用上述第2、3条的方式通知和送达。

6、有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合同各方谈话录音、照片等其他声像视频资料均视为合法、有效的记载。

7、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在合同订立时双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一切损失和预期利益。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只要违约金约定的金额考虑到双方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及预期利益的情况,且双方对此达成合意的,须按照违约金赔偿。但是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考虑到损失及预期利益的实际情况,且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则仍按照双方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到的一切损失和预期利益进行赔偿。

8、双方同意与主合同及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广东金融高新区金融仲裁庭(湛江国际仲裁院)友好仲裁,书面审理,适用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9、即使双方在主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但是一方申请提起友好仲裁程序,另一方在仲裁程序决定的开庭日期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该仲裁机构的管辖。

10、由仲裁员对双方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裁决书或调解书,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和证实的方式送达的(即按照第23条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其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经过时间戳认证的电子版本裁决书,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书面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