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309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原审被告公司无须向原审原告公司返还版权金100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原审原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被告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1.游戏更名系双方协商后的一致意见,原审被告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碧蓝战姬》和《超能特战队》中美术元素和代码部分重合,原审法院对此并未审理查明有关基本事实。3.申请办理案涉游戏版号的义务人为原审原告公司而非原审被告公司。涉案合同性质为游戏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并非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申请版号为原审被告公司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游戏版号应该由出版单位申报,原审被告公司仅负有配合义务。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执法合法性存疑,原审法院以此认定原审被告公司未履行提供版号的合同义务,属于重大事实认定不清。5.原审第三人公司公章真伪未经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亦未进行评价,遗漏查明重要事实。(二)合同解除后,原审被告公司不必返还原审原告公司已支付的版权金。1.涉案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分担,不应将商业风险全部置于原审被告公司。2.原审原告公司支付的版权金100万元为游戏《英灵之翼》的独家代理许可使用费,原审被告公司已经授权原审原告公司运营该游戏,原审原告公司也实际运营了该游戏。
【可信时间戳应用及法官意见】
本院经审核,上述证据材料1、2表明,原审被告公司代理人于2021年4月2日将百度网盘链接中《碧蓝战姬》游戏安装包与百度盘中的《超能特战队》安装包进行解压缩,然后比对二者的images和script文件夹中的文件,作出该两游戏安装包比对结果报告,上述比对过程通过时间戳方式进行固定,时间戳的签发机构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由此可以反映该两游戏的相同或者相似程度,原审原告公司对此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可;
对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原审被告公司和原审原告公司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