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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利卫士对APP内容取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11143号)

发布时间 : 2023-09-14 19: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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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秀真与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1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秀真,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园,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2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华纳·阿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慧,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秀真因与被上诉人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鸿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秀真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华纳鸿业公司向蔡秀真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6887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9704.5元;案件受理费由华纳鸿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蔡秀真自2020年6月20日入职华纳鸿业公司处,担任职务是室内设计师,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制,考勤打卡是用钉钉,工时计算是根据诺明psa的工时进行统计。工作期间,每个月初华纳鸿业公司人事廖柯都会在微信群或是单独的微信聊天中提醒填写“工时表及报销表”,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以得知工时表是在华纳鸿业公司的OA系统填写。既然已经采用了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那么可想而知在OA系统录入工时就不是为了统计是否正常出勤。同时根据蔡秀真在与华纳鸿业公司人事廖柯每个月发的工资明细构成中也是可以看出是包括加班餐补,同时对应的有加班补贴数额和时间记录。员工手册中就加班的餐补也已经进行了明确发放的标准。该发放标准和每个月工资构成的明细中完全可以对应。关于每次加班是否是在完成本人的正常工作还是临时安排的工作问题,蔡秀真根据实际情况也予以进行了说明,有的是完成本人的正常工作,有的是临时安排的,也已经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有明确记录是可以看出华纳鸿业公司在周六日临时安排的工作。2.原审法院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判决依据证据不足。根据蔡秀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构成、员工OA系统平台截图,均能够证明华纳鸿业公司是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华纳鸿业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在华纳鸿业公司未提交考勤及0A系统的相关证据时,对蔡秀真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认为蔡秀真主张加班费的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系判决依据不足。蔡秀真就加班事实已经提供了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予反驳,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便由蔡秀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利于蔡秀真合法权益的保障,违反了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华纳鸿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蔡秀真的上诉请求。

蔡秀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纳鸿业公司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6887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9704.5元;2.华纳鸿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25元;3.华纳鸿业公司支付蔡秀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奖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秀真于2020年6月22日入职华纳鸿业公司。双方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了自入职之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蔡秀真工作岗位为室内设计师,税前基本工资为14000元;适用标准工时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点半至下午6点半,包含1小时午休时间;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遵循公司的要求并按照公司的相关政策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程序。对于加班工作并遵循相应的加班审批程序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其使用的工时制度安排调休,保证加班时间的50%得到调休。

2021年6月15日,华纳鸿业公司向蔡秀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编号:2021-01被通知人:蔡秀真所属部门:室内设计因下列第13项原因,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从2021年6月15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13.其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领取经济补偿金及其它费用共计32657.78元”。庭审中,华纳鸿业公司未对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确认该通知书上载明的金额并未实际发放。

关于加班费部分,蔡秀真主张其在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还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对此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称为“华纳人事廖柯”于1月4日上午10:35发送信息:“请大家抽时间填写12月份工时表和报销表”,于1月5日上午11:39发送信息:“还没有填写工时和报销的同志,请抽时间填写”,另于4月30日及6月2日要求填写4月份及5月份工时表及报销表。华纳鸿业公司认为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会统计员工的工时和报销情况,且都是实报实销的,不存在拖欠的情况;填报工时的目的在于核对出勤天数。证据2、时间戳证书及视频光盘。蔡秀真陈述其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取证APP完成了华纳鸿业公司官方及工时平台系统的登录,现其账户已停用。华纳鸿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表述因双方已解除关系,现公司已停用其系统,且公司亦无法查看其办公系统。证据3、诺明psa员工自助平台登录截图。蔡秀真主张华纳鸿业公司使用诺明psa员工自助平台作为考勤管理平台,该平台登录后即可显示工时单明细,而且在工时表中会区分“加班、非加班”,而且显示的“已过账”状态即为公司已经审核通过。经询,蔡秀真表示平台上的数据是根据上下班打卡时间进行录入的,但是已经扣减了午间休息的一小时,现蔡秀真主张的加班时间是按每天录入的时间减掉8小时计算。因蔡秀真已离职,现无法向法院提供数据的原始载体。华纳鸿业公司对上述截图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截图是不完整的,无法体现公司名称,也无法证明加班事实。华纳鸿业公司陈述,其公司加班需进行审批,已过账不能证明录入的时间得到公司的确认,如果确认为加班的话,需要有真实具体的工作项目及工作内容;公司确实对员工有统计工时的要求,但该要求只是作为出勤的依据,并非加班的依据。证据4、与人事廖柯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使用诺明psa员工自助平台。华纳鸿业公司对此无异议。证据5、员工工作手册。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8小时弹性工作制,因自身主观原因造成当日工作未能正常完成产生的加班,不予以生效。因公司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故加班时间不采用固定时间,工作加班时间应以每日固定8小时工作时间外时间起算,由制定项目经理以及行政人事部门认可算作正式加班。包括周末。公司将支付餐饮费用和交通费用。餐费(每人):周一至周五加班时间满2小时补助40元,周末全天加班80元,4小时内40元。22:00点之后打车回家可全额报销,原则上单程不超过150元”。华纳鸿业公司对员工工作手册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6、与人事廖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廖柯每月将工资条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蔡秀真。工资条上载明的加班餐补一项有工作日、周末时间记录及发放的加班补贴数额。蔡秀真表示通过加班餐补数据并结合员工手册对于工作日加班及周末加班给予补贴的规定,可以明确其存在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华纳鸿业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华纳鸿业公司表述餐补与加班并不挂钩,只要在公司工作超过10小时,公司都会支付餐补,餐补的发放并不以加班为前提;蔡秀真确实在周末工作过,但是已经进行了调休;根据聊天记录,公司每月都会向蔡秀真发放工资条,但蔡秀真从未就加班问题提出过异议。

庭审中,蔡秀真表示其工作日8小时之外的延时工作一部分是因为其未完成本职工作,但原因在于公司要求的时间节点很紧,所以不得不在工作日或周末加班完成;另外部分是由于公司临时加派的任务。对于公司临时加派任务部分,蔡秀真提交其与彭蕾及微信名称为“serena”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蔡秀真另陈述部分加派工作是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的。华纳鸿业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另表示无法确认聊天对象的身份。

关于年终奖部分,蔡秀真表示其在入职时与公司口头约定每年年终奖为2万元,现要求华纳鸿业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1万元。经查,华纳鸿业公司曾支付蔡秀真2020年年终奖9700元。蔡秀真就其主张的年终奖约定情况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华纳鸿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蔡秀真诉前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6887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9704.5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325元;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39元;4.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奖金10000元。2021年10月8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3986号裁决书,裁决:1.华纳鸿业公司支付蔡秀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33.33元;2.华纳鸿业公司支付蔡秀真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39元;3.驳回蔡秀真的其他仲裁请求。后蔡秀真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对于仲裁裁决的第2项均未起诉,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蔡秀真要求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华纳鸿业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周一至周五加班时间满2小时补助餐费40元,周末全天加班补助餐费80元,4小时内补助餐费40元;其公司人事工作人员会在每月统计员工的工时并在工资条中载明每月工作日、周末加班时间及发放的加班补贴数额。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纳鸿业公司在已经支付蔡秀真餐补的情况下,对于蔡秀真工作日及休息日延时工作的时间能否认定为加班。根据庭审查明的内容,蔡秀真确存在延时工作,其亦明确部分延时工作部分是由于未完成本职工作所致,另外部分是由于华纳鸿业公司临时加派任务所致。对于未完成本职工作所导致的延时,法院认为不宜认定为加班。而蔡秀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华纳鸿业公司临时加派任务导致延时工作的情况,故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纳。综上,蔡秀真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蔡秀真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华纳鸿业公司对其解除行为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缺乏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认定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并对蔡秀真主张的过高部分金额不予支持。

关于蔡秀真主张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奖金。奖金是用人单位基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的个人表现及业绩等综合因素自主发放的具有奖励性质的货币,而并非员工基于所提供劳动结果的必然。本案中,蔡秀真未就其与华纳鸿业公司之间存在每年发放2万元年终奖的约定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华纳鸿业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蔡秀真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蔡秀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33.33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蔡秀真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39元;三、驳回蔡秀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过程中,蔡秀真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将加班费的上诉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蔡秀真、华纳鸿业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蔡秀真为证明其加班事实,提交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诺明psa员工自助平台登录截图等证据予以为证,通过证据内容,可以认定蔡秀真存在华纳鸿业公司临时加派任务导致加班的情况;华纳鸿业公司主张加班需要审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OA系统中是否存在具体的审批流程,亦未对蔡秀真证据显示的加班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全部安排蔡秀真调休或足额支付加班费。综上,综合考虑蔡秀真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双方举证情况,本院采信蔡秀真关于其存在加班的主张,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蔡秀真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高于本院核算标准,本院对其要求支付20000元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蔡秀真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2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72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蔡秀真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20000元;

四、驳回蔡秀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蔡秀真负担5元(已交纳),由华纳鸿业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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