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信息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
(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一审)
(2023)浙01民终453号(二审)
案由: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取证场景:
游戏官网取证、视频平台取证
取证工具及功能:
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录屏取证
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网页取证
02基本案情
某传奇公司系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英文名:Legend of Mir 2)的著作权人之一。《热血传奇》是由某娱美德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自2001年起在中国运营,持续运营十余年,具有较高知名度。游戏以"战士、法师、道士"三大职业为核心,玩家在神秘的玛法大陆中选择角色,通过打怪升级、买卖装备等方式提升等级。
某盛公司系网络电影《蓝月》的著作权人。该片于2020年3月18日在腾讯视频平台上线,时长约80分钟,截至取证时显示专辑播放量达1673.4万次。电影讲述长风、慕容天歌、明月三位主角在清溪镇长大,因反派穷奇的阴谋踏上冒险之路,最终合力对抗赤月魔神的故事。
某传奇公司认为《蓝月》电影在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其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先后两次向腾讯公司发送侵权投诉警告,要求停止发行《蓝月》电影。某盛公司在催告某传奇公司行使诉权未果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请求确认其授权腾讯视频独播《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并要求某传奇公司承担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6000元。
03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一、游戏官网内容取证
2021年7月30日,某传奇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对《热血传奇》游戏官网内容进行取证保全。取证人员使用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录屏取证功能,在360浏览器上搜索进入《热血传奇》官方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客服专区"栏目,查看"彩虹问答"内容,以关键词搜索并查看"逐日擒龙""伏魔令""蛮荒之主""赤月恶魔""神龙边境"等游戏元素的相关问答信息,获取了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上述取证内容用于证明《热血传奇》游戏中角色技能、道具、场景等游戏元素的具体设定。
二、电影播放数据取证
取证人员还使用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网页取证功能,对《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的播放页面进行取证保全,该页面显示"1673.4万次专辑播放"字样,用以证明电影的传播规模。
上述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据均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在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直接引用了可信时间戳取证所保全的游戏官网"彩虹问答"内容及电影播放数据,确认了游戏元素的具体设定和电影的传播情况。
04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了游戏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法院在比对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排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游戏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单幅静态画面、"彩虹问答"文字内容、游戏操作指南等不属于连续动态画面,予以排除;属于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必要场景的内容亦予以排除。
二、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进行具体比对。就角色技能而言,经与电影中对应技能招式逐一比对,名称不同,触发方式、释放效果、视听画面均不近似,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就"赤月峡谷"场景而言,电影中未有对应环境场景,相关怪物形象与游戏相去甚远,视觉画面完全不同。
三、从整体视听画面进行判断。《热血传奇》游戏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角色比例较小;而《蓝月》电影为真人出演,通过分镜头切换和华丽特效呈现。两者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四、关于观众弹幕联想问题。部分观众将电影与游戏联系起来,但思想、主题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仅凭观众联想即认定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
二审法院进一步阐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连续画面上下衔接产生的独特视觉效果,无论游戏还是电影,都应以其连续画面所体现的独特视觉效果来进行考量。改编行为是改编者在利用原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新作品,但新作品的表达没有脱离原作品的表达。经比对,电影与游戏在视听画面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关于维权合理费用,法院认为某传奇公司作为权利人多次发出侵权投诉警告,却迟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导致某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投入财力物力提起诉讼。因某盛公司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其由此产生的维权合理费用应当由某传奇公司承担。法院酌定某传奇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05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某盛公司授权腾讯视频网站独播的《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某传奇公司赔偿某盛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三、驳回某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某传奇公司负担。
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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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6月,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作为证据的案件已超12万件。(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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